2018-09-02

5月1日,郑凯、郭采洁主演的《下一任:前任》上映,最终取得了1.2亿的票房,与同样是郑凯主演的《前任3》取得的19.26亿的票房相比,可谓惨淡。


跟随票房惨败,是一系列的相关诉讼,截止2020年12月16日,在最高院的法律文书网上,可以检索到13文书,其中有一篇判决文书引起了我们的注意,最终法官以欺诈为由撤销了合同,在类似的案件中非常的代表性。

案件是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是(2020)京0111执4278号。

在该案中,李某与荣伽公司签订了两份影视合作投资协议,协议约定:李某投资45万元,认购项目总份额的0.3%,劳伽公司参与影片的全过程,包括括制作、报审、取得公映许可,同时荣伽公司拥有影片在中国境内及海外的版权,版权的延期和续展,以及发布广告、宣传、发行等权利。

影片上映后,李某发现《下一任:前任》的片头及片尾字幕列明的所有参与公司单位及个人均未体现荣伽公司,仅在片尾的鸣谢处体现了一下荣伽公司的名字。李某随即要求被告给出解释并退还其投资款,荣伽多次不予理会,李某最终诉诸法院。

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荣伽公司不是影片的制作方,并且不享有影片版权,构成欺诈,判决合同无效,荣伽公司返还投资款。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算是幸运的。李某和荣伽公司签订合同后一年内,影片就上映了,这样李某就有机会在合同可撤销的一年期限内提起诉讼。同时,在庭审过程中,荣伽公司一直拒绝提供与影片主投方签订的合同,根据行业惯例,荣伽公司可能仅仅是参与了投资,并未参与制作,享有的是影片利润的分配权,而不是版权。所以,法院据此推断荣伽公司欺诈而撤销了合同。

我国目前每年有1000左右的影片投入拍摄,真正能在电影院上映的只有300多部,大半的影片在拍摄完成后只能放在仓库里。一部影片的拍摄时间,从筹备到上映跨越的时间段远超过一年。也就是说,更多的个人投资者连起诉的机会都没有:如果以撤销合同为案由起诉的话,可能过了一年的期限,如果以违约为案由起诉的话,合同只约定了利润分配的节点,没有约定时间,合同一直在履行中,根本不存在违约事由。

即便起诉了,个人投资者也会发现,当初听到的说辞和签字的合同完全是两回事,也拿不出其他证据。在现有案例中,绝大多数个人投资者以败诉告终。

个人投资者如果想知道自己是怎么损失的,就要了解影片的生产流程和投资溢价。

一部影片的产生要经过项目开发、制作筹备、影片设置和后期制作几个阶段。在项目开发阶段,仅有一个想法或者一个文学剧本,主创团队还没有确定,在这个阶段风险最大,开发费用一般由影视公司内部承担。

开发完成后,进入中后期,这时导演、制片、主演等主创团队确定,策划案也已经完成,一部电影的潜力开始显现出来,这时项目夭折的风险会大幅降低,很多投资方会在这个阶段投资电影。

电影开机,进入正式摄制阶段和后期制作阶段。在这个阶段需要融资的情况主要有:继续筹集拍摄电影需要的紫金、早起份额持有者想提前回款而出售份额等。

到了宣发阶段,这个时候影片已经定型,如果再想进入的话,只能高额溢价购买了。

通常,只有影片早期的投资人才享有影片完整的版权,到了后期制作和宣发阶段的时候,购买的影片份额只有收益权了。

这一点和公司的股权溢价转让类似,可以参照理解。

一部电影的投资数额少则几百万,多则几亿,个人所投入的几十万对于项目来说就是杯水车薪,进入的机会只有购买别人溢价之后的零散份额。各种投资群、投资平台就是专门做这个的,并且他们发明了一个专用名词“杀猪盘”。

2020年,上海警方破获一起这类案件,抓获包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现场查获大量现金、宣传话术本,涉案金额4500余万元,涉及各地投资人260余名。

对于这类投资,律师的建议是:别参与,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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