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日本核污水排海,中国有权依法向日方提出赔偿

议事| 文/邱 林

备受世人关注的日本福岛核污水排海近日再次引发热议。据日本东电公司最近发布消息称,该公司的挖掘机抵达了离岸1公里海域的出口附近,将进入挖掘的最后工序。包括核电站厂区内与排放有关的设备在内,东电争取今年6月底前完成,排海作业最快7月以后开始的可能性增大。

届时,含有碘-129、锶-90、钌-106、碳-14,氚,碘131,铯137这些可导致人体癌变、白血病等有害物质的核污水将倒入大海。针对核污染水处理,日本官方此前曾提出过5种方案,分别是地层注入、海洋排放、蒸汽排放、氢气排放和地下掩埋。2021年4月,日本官方最终敲定成本最低的方案,即排入海中。按照现在计划,日本将持续排放核污水30年。但这个期限很可能只是一个幌子,其排放时间可能会延长到60年。

其实,除了现有的核污水,日本还有两类核污水如何处理没有说清楚。一是为了减少储存量,日本从核污泥中抽出的高放射性污水;二是未来退役会产生更多更强的核污水。未来,日本很可能将上述两类新增的放射性更强的核污水一并排入大海中。这些核污水一旦排海,不仅会会影响到邻国海域,甚至对全球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显然,这是一个严重的国际公共事件,必然引起中国、韩国、俄罗斯等周边国家的极大关注。2022年9月9日,针对日本东电公司公布的相关信息,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毛宁表示,日方在核污染水排海方案存在诸多疑点、国际社会合理关切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执意强行推进排海方案及排海管道工程建设,是极其不负责任的。中方敦促日方停止强推核污染水排海计划,认真回应各国正当关切,切实履行应尽的国际义务。

人们清楚的记得,发生在37年前(1986年)的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其现场仍旧是人类禁区,那里的核辐射强度仍旧很高,而福岛核事故同样是7级核事故,对人类和环境的威胁同样是十分巨大的。明知对相关国家的民众造成伤害,日本仍要将核污水排入大海,不仅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伦敦倾废公约》等国际法规,而且还拿地球环境和全人类的健康开玩笑,是日本的邻国完全无法接受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明确以下义务:一是避免造成他国污染的义务;二是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日本排污入海造成的“公约”所指的“海洋环境污染”,并将污染扩展到日“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属于“将危险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或将一种污染变成另一种污染”的行为。

《伦敦倾废公约》第194条规定,各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或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并不得给其他国家的环境造成损害。《<伦敦倾废公约>1996年议定书》明确提出“只要不能证明没有其他替代处置方法就不能倾倒”的风险预防原则。日本排污入海显然违背该原则。

从上述规定看,日本在制定福岛核电站污水处理方案之前,有义务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伦敦倾废条约》等国际法规与包括中国、韩国、朝鲜和俄罗斯在内的邻国进行公开透明的沟通,使各国能够充分了解并接受相关风险。

如果日本强行实施核污水排海,并产生严重后果,中国作为《伦敦倾废条约》缔约国,有权向另一个缔约国——日本提出赔偿。因该条约规定“缔约国采取的行动不应使损害或损害的可能性直接或间接地从环境的一个部分转移到另一个部分”,否则,可按国际法原则要求赔偿。日本是在并未证实“倾倒是避免威胁的惟一办法”时擅自进行排放核废水行动的。

根据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尊重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是各国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如果不把核污水排到大海,那么如何处置是日本的内政;但日本想将核污水排到大海,就变成严重的国际问题。海洋是属于全世界的,日本这一做法将严重损害国际公共健康安全和周边国家民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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