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人致死被判12年,在刑期内出现在大街上,何以引起舆论哗然?

  罪犯应当服刑,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然而,在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却发生了这样一件怪事——凶手王某伤人致死被判12年,却未被收监,在刑期内竟然出现在大街上。现代快报报道称,此事已由休宁县委政法委介入,并成立相关调查组,调查结果有待公布。

  那么,刑期内出现在大街上,会有哪些原因呢?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由此可见,在我国,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应在监狱执行刑罚,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所以,被判12年的王某,一般情况下应该在监狱服刑。

  事实上,罪犯在服刑期间出现在大街上,并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据此,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所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也可以假释。

  回归到本案中,假如王某满足暂予监外执行或假释的条件,在服刑期间出现在大街上就可能是合理的。但是,假如王某不存在以上情况,却出现了其逍遥法外的事实,那么,相关部门及王某本人将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并将会被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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