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考点)

申报权利,是指受公示催告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权利申报的公告发布后,利害关系人为避免因除权判决而失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申报权利一般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公示催告期间内进行,在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的,法院也应当准许。

公示催告程序作为非讼程序的一种,其本身不解决争议,因此不适用辩论原则。

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申报仅作形式审査,并邀请申请人到场查验利害关系人申报的票据。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公示催告程序作为非讼程序的一种,其本身不解决争议,因此不适用辩论原则。

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申报仅作形式审査,并邀请申请人到场查验利害关系人申报的票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第1款规定,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第2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因此没有人申报权利时,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而不能依职权直接作出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54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认定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不需要公告,可能需要鉴定。

宣告死亡案件需要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公示催告程序需要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认定无主财产程序需要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根据《民诉解释》第451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收到申报后,如两者票据一致,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不需要开庭审理。

法院对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只审查票号、票面金额是否一致,并不进行票据来源等实质性审查。


根据《民诉解释》第45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公告催告程序为非讼程序,所以没有答辩程序。

根据《民诉解释》第454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公示催告只在特殊情形下组成合议庭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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