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行业反垄断:执法已开始,重点是哪里|行业观察

前两期,我们推送了《风暴将至|影响燃气行业的3部规章正式施行》和《燃气行业|反垄断执法对行业会有什么影响》,分析的是即将到来的风暴以及风暴可能带来的影响。

今天,我们继续探讨这场风暴:如果风暴降临,将登陆哪里。

近几年,关于公用企业的反垄断执法一直在进行中,每年都是执法机构的一项重点工作。从近期执法机构的动态来看,各地关于燃气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其实也正在开展。

2019年8月19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发布的新闻动态中提到,已对青海省某石油燃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案进行查处,目前该案已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现已进入行政处理阶段。

2019年8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在其官网发布的新闻动态中提到,将重点关注燃气工程安装取消开口费、接入费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2019年9月1日,《反垄断法》新的配套规章正式施行,反垄断执法将更加频繁、统一和高效。回顾近几年公用企业的反垄断执法行动,其实执法机构在开展行动前已经“明牌”:每次执法行动开始前,都会通过公告、文件等形式亮出他们的执法重点和观点。

因此,哪些行为会是执法机构关注的重点,其实已经能够“预测”。结合近年来的文件和案例,我们认为,应该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

一、燃气工程安装领域将是重中之重

2019年7月3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提出,执法机构规范该领域的目的之一,是要加快建立完善公平开放的燃气工程安装市场,鼓励具备燃气工程安装施工能力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后参与市场竞争,鼓励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跨区域开展工程安装和改造业务,促进市场竞争。

该意见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开展城镇燃气工程安装领域反垄断执法,严厉打击垄断协议和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燃气工程安装市场或指定利益相关方进行施工等行为。

该意见是三部委联合发布,意见中也明确了不同部门的分工。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市场监管总局下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持续开展城镇燃气工程安装领域反垄断执法。

而执法机构要重点规范的领域,是燃气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工程安装业务,或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燃气工程安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在燃气工程安装领域,燃气行业已经有不少被查处的案例。从燃气企业被罚到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被查处并纠正垄断行为,说明执法行动不断深入。

例如,2016年7月1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5个处罚案例,均为燃气企业在燃气工程安装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案例。

2016年12月30日,原江苏省工商局对宿迁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开出高达2505万元的罚单,也与燃气工程安装领域的垄断行为有关。

2017年1月,黑龙江省物价局发现牡丹江市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甘南县人民政府、肇源县人民政府涉嫌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均与燃气工程安装相关。

在我们收集整理的执法机构公布的10个燃气行业行政性垄断案例中,燃气工程安装领域占了8个。

二、2016年公告列举的情形依然值得关注

2016年4月8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工商总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自2016年4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这场执法行动对燃气行业产生了巨大影响,并一直延续至今。行动结束后,执法机构依然每年持续开展整治公用企业的执法行动。公布的燃气企业处罚案例中,限制竞争行为情形基本包含在《公告》中。

《公告》列举了公用企业在强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5种主要表现形式,我们结合燃气行业的情况和已公布的执法案例做了一些解读,主要如下:

1.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办理水、电、气入户的经营者或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入户设备和材料。我们认为,就燃气企业而言,该条主要针对燃气企业强制用户购买气表、管材等专供设备材料。

2.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我们认为,就燃气企业而言,该条主要针对燃气企业指定或限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

3.强制或变相强制向用户收取最低用水(电、气)费用、强行向收取用户“用水(电、气)押金” “保证金”或者强行指定、收取“预付水(电、气)费”的最低限额。我们认为,就燃气企业而言,该条主要针对燃气企业强行收取预付气费或用气保证金。

4.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保险(如财产损失险、人身意外伤害等)或其他不必要的商品。我们认为,就燃气企业而言,该条主要针对燃气企业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燃气保险或炉具灶具等商品。

5.水电气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或被指定的经营者的滥收费用行为。我们认为,该条主要针对燃气企业的不合理收费行为。

可以看出,经过长期竞争执法经验积累,执法机构已经较为熟悉燃气行业的运作模式,并总结出了燃气企业常见的限制竞争情形。从近几年的执法案例来看,基本不超出上述范围。

因此,《公告》列举的情形依然是燃气企业对照排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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