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地区女职工的“产假”有几天?产假与奖励假的关系

广东地区女职工产假有几天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修正)》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由此可知,奖励假是基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比如超生则不能享有该权利),由妻子一方享有的休假权。

由上述规定可知,女职工在正常情况下,除了能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之外,广东地区还额外增加80天的奖励假,而且工资照发!因此一共可以休178天。

那么问题来了,法律规定的产假,与上述规定的“奖励假”是否是同一回事呢?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修订)》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由此可知,上述所规定的“产假”与“奖励假”在法律概念和适用上并非同一回事。

那么产假期间的工资和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如何计算呢?

产假期间的工资即为生育津贴。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计算公式: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98天;或者: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98天)

奖励假期间的工资,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的通知》六、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奖励假和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

由此可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与奖励假期期间的工资的计算标准也是不同的。

那么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和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谁来发放呢?

生育津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修订)》第十六条 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

由此可见:生育津贴原则上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

你可能感兴趣的:(广东地区女职工的“产假”有几天?产假与奖励假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