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与录像装置的区别

      录像装置是20世纪晚期艺术的一个多元界面。它糅合了艺术与科技、私人空间与公共场所、主观视觉与机器的非透明表面、高雅文化与大众文化、博物馆艺术品的严肃性与卫星电视的数字狂欢,这是一个身体消失的时刻与身体再度被发现的时刻。录像装置不能以信件形式发送或拍成视频。它不能成为原始录像的拷贝或是拷贝的拷贝。没有人能将其买来放在客厅的角落,艺术家也不能靠自己口袋里的小钱来创作它。

      录像装置拥有它自己的历史,受制于艺术、媒介领域以及政治局势的变化。视频监控和“闭路”(closed circuit)装置之间有所关联;电子游戏和互动装置之间也是如此。而录像指代拍摄的作品,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剪辑,本身无艺术性。

      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需要借助专门的装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如电影、电视、录像带等。 摄制这种电影、电视、录像带的制作人,在制作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想象力和独创性,表现在对表演者的表演动作的创造、置景、配音、摄制技术的运用,剪接等具 体活动中,通过这种“充分发挥个人的想象力和独创性”制成的录像,就是作品。

      录音录像制品,是指将已制作成功的作品再重新进行翻录,完全运用原制成品的各项标准、要求,或是机械地将表演者的表演或景物录制下来的非智力创作 成果。这种录音录像制品、制作人在录制过程中不需要发挥想象力、不需要发挥创造性,只是一种复制技术,不属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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