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看婚姻法修订

听说国内婚姻法的修订,为之高兴。不管最高法院进行这个修订的原因在于什么,这都会对中国的社会与世情带来重大且深刻的变化。尽管中国跟美国所处法系不同,中国的最高法院这一次做出了一个能与美国最高法院roe vs wade相提并论的决定。

我相信且喜欢简单的描述,哪怕再复杂的事情,也要从最简单说起。《费城故事》里的律师第一次见当事人,总是问:请用六岁儿童能懂的语言给我讲你的案子。钱学森的学生回忆找钱学森谈研究,钱时常说,你说的太复杂,我听不懂。一件事如果不能用简单的语言描述,要么是描述者思路不清晰,要么是他故意用复杂遮掩什么。婚姻法的修订简单到两句话可以概括。第一,A买的房子,乐意让B住,如果有一天A不想让B住了,B过去可以分一半,现在一点也分不到了(推论是,如果B想事后分到,那么事前就需要在法律上拥有房子的一半);第二,前例中,如果房子不是A自己买的而是C给A买的,亦然。

我看不出这个修订有任何问题,于情于理皆然。注意不能混淆一个问题——如果房子本来就是A和B一起买的,或者B没买房子但装修了房子,那么完全不适用上述情形,因为前提假设就不同,上述情形的前提假设是房子是A买的。

迄今为止我听说过的反对这个修订的理由,几乎无一例外的荒谬。比如:

  1. B吃亏了,因为B一旦被A赶走,会没有去处。
  2. 这个修订歧视了B。
  3. 定义第四个人D:A对C正如B对D,D没有为C买房子,那么对D不公平。
  4. 过去的做法是传统。
  5. 这个修订会让A更容易把B赶走。

其中1-4本身就有逻辑缺陷,只有5是逻辑上可能通顺,前提是A过去没赶走B仅仅是因为怕失去一半房子,但这也只是它自己逻辑上的通顺,并不构成反对这个修订的理由。

下面是几条声明:如果有人想反驳上述论证,请使用跟上述一样的六岁儿童的语言。如果反驳上述论述一定要引入B的社会地位、生理、经济状况,那么请把这些条件加入到这个六岁儿童的语言的故事里,而不要模糊化的说“你要考虑B的社会地位、生理、经济状况”。如果你想把这个跟我的性别联系起来,我根本不会理你,因为你没有探讨的诚意。

声明过后是一点非常个人的感觉。对这个法律修订的攻击,是非常可耻的,攻击者应该去面壁思过——这让我想起,大约是八十年代,有个大学生救落水老太太,结果淹死了,社会上开始争论这值不值。几十年后,相信大部分人都认为那个争论是可耻的。社会开始允许争论固然是一种进步,发表异见的权利也固然需要保护,但一些意见依然可以是可耻的。

跑题了,扯回来。攻击这个法律的可耻之处不在于没有站得住脚的逻辑,而在于挑起这个话题本身。在正常情况下,这只是法律的一个技术修订,不应该引发任何波澜——如果B当时出钱跟A一起买了房子但没署名,把B补充通过手续加成房子所有者即可;如果B没有一起买房子但A乐意把B加上,亦然。如果有人拿起大棒,虎虎生风,那一定是有什么不正常的地方。认为这个法律修订歧视B的人,恰恰是真正歧视B的人——他为什么认为B住进这个房子就是因为觊觎半座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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