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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林七七八八(www.XL7788 .com)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适用于国外高校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

http://renzheng.cscse.edu.cn

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系统

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

http://www.crs.jsj.edu.cn/index.php/default/index/sort/1006

教育部公布44个国家学校名单及国外学校资质情况查询方式

http://www.jsj.edu.cn/index.php/default/news/index/355

http://www.jsj.edu.cn/index.php/default/index/sort/12018#1

(所公布名单根据有关情况定期调整,目前为第四十一版,更新时间为2014年2月18日)

为帮助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正确选择国外学习学校,加强对自费留学中介活动的监管,引导自费留学中介机构与国外正规学校开展合作,教育部通过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和中国留学网(www.cscse.edu.cn)公布了44个我国公民主要留学国家1万多所学校名单,基本涵盖了我国公民主要留学目的地国的正规高等学校。

教育部第一批公布的10个国家部分学校名单

http://www.jsj.edu.cn/index.php/default/index/sort/12018#1

教育部第二批公布的11个国家部分学校名单

http://www.jsj.edu.cn/index.php/default/index/sort/12018#2

教育部第三批公布的12个国家部分学校名单

http://www.jsj.edu.cn/index.php/default/index/sort/12018#3

教育部第四批公布的11个国家部分学校名单

http://www.jsj.edu.cn/index.php/default/index/sort/12018#4

国外学校资质情况查询方式

为便于广大留学人员和有关机构了解国外学校的情况,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日前设立专线电话等,接受留学人员和社会各界对国外学校资质情况的查询。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查询方式为:

电话:010-6267780 网址:http://www.cscse.edu.cn

为帮助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正确选择国外学校 教育部公布44个国家学校名单

http://www.jsj.edu.cn/index.php/default/index/sort/12020

为帮助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正确选择国外学习学校,加强对自费留学中介活动的监管,引导自费留学中介机构与国外正规学校开展合作,教育部通过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和中国留学网(www.cscse.edu.cn)公布了44个我国公民主要留学国家1万多所学校名单,基本涵盖了我国公民主要留学目的地国的正规高等学校。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自费出国留学是国家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渠道。近年来我国自费出国留学人数增多,中外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日趋频繁,总体形势很好。但是,由于部分留学人员、留学中介机构和国内院校对国外学校情况缺乏真实和全面的了解,影响了正确选择学校和正常开展合作,有的留学人员到国外后发现上当受骗,损失很大。三个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国外学校质量存在问题。特别是一些国家近年来所新办的私立学校质量较低,甚至频繁出现倒闭。有的国家一味强调教育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完全把教育当成贸易来做,在招收留学生过程中非常积极,但对于给留学生提供可靠和优质的教育资源方面却重视不够。一些国家法律体系表面上看很完善,但一旦出现留学生利益受损害的问题,依法处理起来期限过长,学生利益很难及时得到有效维护。二是留学人员和家长选择自费出国留学带有一定的盲目性。部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和家长对国外的情况缺乏深入和全面的了解,自身留学能力特别是独立生活和学习能力也有欠缺,出国后很难适应。有的留学人员在国内难以完成正常学业,直接了选择出国留学,出国后更容易出现各种问题,甚至有极个别的出现刑事犯罪等极端情况。三是非法留学中介活动和部分留学中介开展业务不规范使留学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总的看,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自费出国留学工作中发挥了很大作用,留学中介所取得的成绩应予充分肯定。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至少有一半以上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留学系通过留学中介,有的地区这个比例达到了百分之七十以上。但是,确实还存在极少数留学中介受利益驱动,通过发布虚假留学信息或签订不负责任的中介服务合同等欺骗留学者的现象。另外,还有一些不具备留学中介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以种种名义从事招生活动的国外机构或个人通过非法途径从事留学中介活动。其中,有的互联网站,包括个别有影响的大型互联网站也发布虚假的留学信息,个别机构或个人包括国外某些办学机构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发布虚假信息,或以境外院校“办事处”“招生代理”名义等从事留学中介活动,以上活动对留学人员和家长进行了严重的误导,甚至直接使少数留学人员上当受骗。

一个时期以来,针对自费出国留学等教育涉外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教育部采取了五个方面的措施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的引导、服务和管理。

第一,从2003年起,向社会公布推荐了美国等44个国家约1万多所学校名单,为留学人员能到国外质量比较可靠的正规学校学习提供了基本保证。目前这个名单已成为留学人员选择国外学校的主要和可靠的依据。同时,在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这个名单在对国外教育资源的把关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第二,建立留学预警发布制度,随时就出国留学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发布“留学预警”。留学预警的发布对于预防和解决留学突发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被人们形象地称为“自费出国留学的风向标”。第三,开通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 (http://www.jsj.edu.cn )。通过网站发布与留学相关的重要信息。目前,网站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外都有非常大的影响。该网站每天都有超过几万人次访问,作为一个政府进行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网站,较好地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一些留学人员家长表示,涉外监管信息网如同24小时开放的电子图书馆,留学信息随时可查,非常方便。第四,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以规范留学中介的业务活动。 示范合同对于维护留学人员的利益和提高中介服务质量,规范中介业务行为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和作用。第五,与外国政府建立了教育合作与磋商制度,就自费出国留学相关问题直接与国外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进行磋商,同时,我驻外机构在第一线积极开展工作,督促国外机构加强学校的监管,督促学校重视学生利益。

另外,教育主管部门还与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开展了对非法留学中介的专项查处和打击活动。从来自各方的反映来看,这些措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具体表现为留学人员利益受损害事件逐步减少,人们选择出国留学逐步趋于理性,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意识进一步增强。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公布国外院校名单是教育部保护留学人员利益,引导留学人员到国外资质比较可靠的学校学习,规范自费出国留学活动,加强对自费留学中介和其他涉外教育活动监管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及时准确地反映国外学校的实际情况,教育部定期对所公布的国外学校名单进行调整,并增加公布其他中国公民留学国家的学校名单。同时,为了引导留学人员接受国外优质教育资源,鼓励和支持国内教育机构与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还将积极推动依托相关机构适时向社会公布得到公认的国外知名大学、专业等优质教育资源名录。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提醒:留学人员、留学中介机构及国内院校在选择国外留学学校或合作学校时,应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注意各国的教育管理体系不尽相同,学校的规模大小不一, 教育、教学质量参差不齐,尤其是不少国家将教育作为出口产业进行大力推销的背景下,为保证选择到合适的留学学校或合作伙伴,应通过正规渠道深入全面了解学校的实际办学情况,如办学资质、条件、水平等。

第二,如果选择提供学历、学位教育的学校,尤其是选择一些国家的私立学校,务必弄清学校所颁发的学历、学位是否经所在国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权威机构承认或注册,不要选择那些虽经所在国有关部门批准合法办学并能授予学位,但是其颁发的学历、学位却不被所在国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权威质量评估或认证机构承认或注册的学校。从相关情况看,这些学校的办学虽然合法,但由于办学质量没有保证,颁发的证书得不到专业组织和社会认可,缺乏相应的就读价值,应尽量避免就读。

第三,一些国家的私立学校、大学预科学校特别是私立语言学校与高等教育机构并不接轨,而有的国家根本就没有大学预科,有的国家的大学则为招收国际学生而举办属于商业公司性质的办学实体,对这些情况应全面了解,以免被不实信息或虚假广告宣传误导。

第四,对于那些未列入公布名单的学校,或资质情况不够了解的国外学校,务必注意通过可靠渠道了解其实际情况。此外,如果通过留学中介办理出国留学,还要注意签署能保护自身利益的留学中介服务合同。建议留学人员使用或参考使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建议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了解有关情况和信息。一是通过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和中国留学网进行查询;二是咨询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外国驻华使馆等。

据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外学校名单公布工作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承办。为便于广大留学人员和有关机构了解国外学校的详细情况,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接受留学人员和社会各界对国外学校资质情况的查询。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咨询方式为:010-62677800 

 

my_read_master 工程硕士考试科目及考试方式

 

http://www.ykmba.com  / 南京游府西街46号南京广播电视大学 / 南京衍坤MBA教育

http://www.yangfei.org/post/195.html

一、工程硕士考试科目及考试方式

  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复试两个阶段。

  1.初试

  Ⅰ、GCT初试时间:2010年10月31日。

  Ⅱ、GCT考试科目:GCT(含语言、数学、逻辑、英语)

  每门100分共400分,考试统一发卷,

  每门45分钟,共计180分钟

  3个小时考4门课,总175题

  2.复试

  Ⅰ、复试时间:根据学校下发通知。资格审查一般都会安排在这个时期,审查的时候一般都会要求考生把在网上下载的“资格审查表”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后递交报考院校。

  Ⅱ、复试内容: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才能参加复试。复试包括政治理论考试和面试,重在考核考生综合素质和培养潜力,一般由学院自己具体组织。

  二、工程硕士考试常见问题解析

  1、什么是GCT?

  GCT的英文名称为 Graduate Candidate Test ,简称“GCT” ,翻译过来是叫做: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也就是说GCT只是一种考试的名字,经常有人会把它与MBA、MPA相对比,后者是专业,它们之前是完全 不是一个概念的,这一点大家需要注意一下。也就是说GCT只是一种考试形式的统称,一般都是报考专业硕士的考生要参加GCT考试。

  2、十月考试的专业硕士都有哪些专业?

  (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包括法律硕士(J.M)、教育硕士(Ed.M)、体育硕士、艺术硕士(MFA)、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风 景园林硕士、公共卫生硕士(MPH)、军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会计硕士(MPAcc)、公共管理硕士(MPA)、农业推广硕士、翻译硕士、临 床医学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

  (二)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3、工程硕士考试报名方法?

  第一阶段:网上报名,2010年7月上、中旬。

  第二阶段:现场报名,2010年7月下旬,成功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还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报考的大学进行缴费、照相及网上报名信息确
认。

  4、工程说考试的报名条件?

  本科学历(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加上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一般要求3年)。所以在报名前应当先看准招考院校的招生简章。

  5、专业硕士证书获取

  专业硕士学位考试主要是通过10月份联考的方式,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获得学位证书。

  6、专业硕士合适的人群

  专业硕士面向拥有一定工作经验、想进一步深造的在职人群,职业指向明确,让在职者通过边学习边考试的方式,在工作中更好地学以致用。当
然,专业硕士的专业领域相对狭窄,供在职人士选择的面不大。

 

my_read_ MBA

《企业变革与战略管理》

《宏观经济与制度环境分析》

《决策者的财务管理》

《供应链管理》

《组织行为学》

《人力资源管理》

《消费者行为分析》 金立印副教授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市场营销系副系主任

《互联网时代的精准营销与会员管理》 陈煜波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市场营销系副主任

EMBA 13门课程 / nju:

宏观经济学

高级营销管理

运营管理

财务管理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资源利用诊断

管理教练

领导力提升与发展

人力资源管理

管理沟通与团队建设

国际贸易与跨国经营

企业发展战略与管理

经营决策实战模拟

MBA 12门课程 / seu:

宏观经济学

市场规划与销售管理

运营管理

经理人员理财实务

企业风险管理

税法与纳税筹划

组织行为学

管理学基础

人力资源管理

管理沟通与团队建设

中层管理能力提升

魅力沟通与表达

MBA 12门课程 / seu:

宏观经济学

市场营销管理

生产与运作管理

财务管理

会计学

投资学

组织行为学

现代管理学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管理信息系统

数据、模型与决策

战略管理

 

211重点大学涉嫌学位造假/小学生获硕士学位 2012-04-20 07:50:40

http://edu.163.com/12/0420/07/7VH4JVUO00293NVJ_all.html

(武汉理工大学/廊坊硕士班) 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王恕立说:“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才是唯一规定,我们发硕士学位,都是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的,1981年的早已不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1998年6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贯彻实施该《规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是国家在现行的向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的渠道之外,开辟的一条使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的渠道,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学术性和政策性强。为保证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要求。
各有关学位与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负责同志、本部门及所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从事学位管理工作的各级干部,认真学习《规定》,明确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工作方针,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政策,授予学位的标准和工作程序等。
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以高等学校为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授权学位的级别和规定的学科范围开展此项工作。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开展此项工作。
三、工商管理硕士、建筑学学士及硕士、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及博士等专业学位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按各专业学位的有关文件与规定进行。
四、《规定》中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组织的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采取选择部分学科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的办法进行。从1999年9月1日起,在试点学科范围授予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均应通过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国人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办法,参照该《规定》办理。
六、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的管理。要依据《规定》制定本单位开展此项工作的实施细则。要建立严密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为规范质量管理过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统一规定有关档案管理表格的格式,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七、有关主管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袭,自觉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国家学位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授予学位质量的评估与监督,对违反《规定》,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将给予严肃处理。附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1998年6月1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  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    资格审查
(一)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 .学士学位证书;
2 .最后学历证明;
3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 .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学位授予单位应收齐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七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 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 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 .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组织 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 。考试应在学位授予单位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 .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 .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 聘请至少三名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 至少有一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学位授予单位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3 .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组成,其中 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 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略)
 
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应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单位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由学位授予单位参照研究生有关经费标准,做出合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应允许申请人到学位授予单位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质 量 监 督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
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检查、监督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的质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对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学位授予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出限期改正、暂停或停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决定。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后发布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my_read_ degree 学位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D%A6%E4%BD%8D#.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5.AD.A6.E4.BD.8D.E5.88.B6

 

 

 

学士后专业学位

学 士后专业学位(Post-graduate Professional Degrees, 简称“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s”)是提供非该等专业学位所修习范畴的毕业生修读,其地位等同该专业的本科学位,但由于入读学生皆已在另一专业达到本科毕业的程度,因此大 部份专业学位在学历上是一个硕士学位,只有少量仍以学士学位自居。因此,大部份专业学位亦被称为“专业硕士(Professional Master)”。

专业学位是授课式学位(Taught Degrees)并非研究式学位(Research Degrees)。虽然由于学历地位的问题,大部份的专业学位皆在研究生院的课程列表之中,但学术界均普遍将之视为一个较为高等的本科学位。大部份学风严谨的大学例如牛津大学剑桥大学 等皆要求专业学位毕业生在继续进修时必须先完成研究式硕士方可继续攻读博士。

英文全称 英文简称 中文译名
Juris Doctor J.D. 法律博士  (美国法学院传统的专业学位)
Juris Master J.M. 法律硕士  (中国法学院传统的专业学位)
Doctor of Engineering Eng.D. 工程学博士  (美国医学院传统的专业学位)
Doctor of Medicine M.D. 医学博士  (美国医学院传统的专业学位)
Doctor of Pharmacy Pharm.D. 药剂学博士  (美国药剂学院传统的专业学位)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M.B.A. 工商管理硕士
Master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M.P.A. 公共管理硕士
Master of Fine Arts M.F.A. 艺术硕士
Master of Journalism M.J. 新闻学硕士
Master of Education M.Ed. 教育硕士
Master of Professional Accountancy / Master of Professional Accounting M.P.Acc. 会计学硕士
Master of Teaching English to Speakers of Other Languages MTESOL 对外英语教学 硕士
Master of Teaching Chinese to Speakers of Other Languages MTCSOL 对外汉语教学 硕士
Master of Transl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M.T.I. 翻译硕士

 

 

my_read_公共管理硕士(MPA)

在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

公共管理硕士(MPA)、工商管理硕士(MBA ) 以及法律硕士(JM)被称为文科高层次职业研究生教育的三大支柱。

http://baike.baidu.com/view/64507.htm

 

MPA 是公共管理硕士(Master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专业学位的英文简称, 是以公共管理学科及其他相关学科为基础的研究生教育项目, 其目的是为政府部门及非政府公共机构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Mpa,也是压强单位,读作兆帕,也就是百万(M)帕斯卡(Pa)。 1MPa=1000000Pa=1.00牛/平方毫米=(1/9.8)千克力/平方毫米。

目录

一、公共管理硕士简称(MPA)
二、压强单位:MPa(兆帕)
三、化学名词缩写:MPA(醋酸甲羟孕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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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 一、公共管理硕士简称(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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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管理硕士(mpa)学位证书

在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  公共管理硕士 (MPA)、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以及 法律硕士 (JM)被称为文科高层次职业研究生教育的三大支柱。  MPA 教育已成为这些国家培养高级公务员的主要途径。我国根据新形势下社会管理现代化、科学化、专业化的要求,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办事高效、运转 协调、行为规范的公共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共事务和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公共事务和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积极开展MPA 教育,并从2008年开始,正式在国内24 所重点高校开设MPA 学位教育。MPA 教育在我国的逐步开展,必将对我国的高等行政管理教育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产生巨大的影响和积极的推动作用。

1.MPA 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MPA 教育的产生是与公共行政(或管理) 事业的发展密切相关的。 公共管理 作为一项 专业教育 , 最早产生于18 世纪的德国, 培养为适应当时普鲁士国家管理与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专门管理人才。但把公共管理作为一种专业学位教育而付诸实施的是美国。早在19 世纪初, 美国就开始了公共行政或管理教育的酝酿, 至1887 年 威尔逊 发表了《行政学之研究》的论文, 这通常被学界认为是美国公共行政管理教育的开始。1911 年, 在美国纽约创办了“公共服务培训学校”, 用以为纽约市政研究局培训工作人员, 由此带动了一大批大学开设公共行政管理课程。1924 年,“公共服务培训学校”迁到了锡拉丘兹大学, 该校与新成立的“马克斯维尔公民与公共事务学院”合并, 同时启动了BB美国第一个MPA 计划, 面向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创办了综合性的教育与培训课程。   1. 美国的MPA 教育发展过程   美国MPA的发展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1.  20 世纪50 年代以前为创立和发展时期   在这一时期, 大学里公共行政教育发展缓慢, 到1960 年, 全美只有50 所大学开设公共行政或管理课程。  2.  20 世纪60 年代和70 年代初迅速发展时期   在这一时期由于美国各级政府对 公务员 职业培训的需求日益增大, 大学的公共行政课程教学开始迅速发展, 到1973 年, 全美设公共行政课的院校达101所。多样化是这一时期美国MPA 教育最显著的特点。  3.  20 世纪70 年代以后, 美国的MPA 教育进入了一个规范化的发展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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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证书

在这一时期,随着MPA 教育规模继续扩大, 到1995 年, 美国开办MPA 教育的院校已发展到了232 所, 这一时期的MPA 教育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有关院校开始加强联系, 相互学习,建立了统一的M PA 课程标准。1978 年成立了由开办MPA 教育的所有院校组成的 全美行政院校联合会(NA SPAA ) ,  联合会内设立学术委员会, 负责确定MPA 教育的共同课程或核心课程。联合会的学术委员会还定期对其成员院校的M PA 教育进行合格评估。评估结果由《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公布, 即全美MPA 教育院校排行榜。评估的结果有三个: 合格、不合格、限期改进。这一结果不仅具有社会影响力, 而且政府也认可。不可格者将失去继续举办MPA 教育的权利, 限期改进者将停止招生一年, 保留举办资格, 等待复评。   2. 欧洲MPA的发展情况   在法国, 1945 年创办的 法国国立行政学院 就是以培养高级行政管理人员为目的的机构,属于大学系列。受法国传统影响, 其毕业生虽不被授予学位, 但质量与水平丝毫不比美国的MPA 逊色。为了适应国际化的要求, 法国国立行政学院已决定进行改革, 为毕业生授予相关学位。  英国的MPA 教育的发展在欧洲较为突出, 比较有影响的院校有伦敦大学的政治经济学院、 伯明翰大学 的公共政策学院以及 牛津大学 等。   3. 世界MPA教育迅速发展   欧美MPA 教育的发展及其成功经验, 很快受到世界其他国家的重视, 这些国家纷纷向美取经, 并建立起各具本国特色的M PA 专业教育。现在, 加拿大、澳大利亚及亚洲一些国家如韩国等也有相关学位课程, 以色列在美国的帮助下已于1999 年开办了MPA 学位教育。更普遍的情况是,欧美国家有关院校的MPA教育对世界其他国家开放,吸收了来自世界各国的留学生,并确实培养了一批国外的高级管理者。

2.MPA 教育的基本构架

(一) MPA 的定位   MPA 教育是一种通才教育, 其目标是培养 公共事务管理 和公共政策研究与分析方面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为政府机关和非营利的非政府公共机构培养具有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和公共政策素质、掌握先进分析方法及技术、精通一些具体政策领域的专业化管理者、领导者、政 策分析人才以及(中高级) 职员。培养对象是政府机关或非政府公共机构有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这种培养目标决定了在培养过程中, 注重实际能力与素质的培养, 教学内容面向社会, 尤其是公共领域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   (二) MPA 的课程设置   MPA 的课程主要是根据MPA 培养目标而设置的。根据MPA 教育的特点, 各国的MPA教学课程设置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 面向高层管理所需的理论与实务并重的培训 , 改变一般研究型研究生课程以理论、描述和介绍性课程为主的课程设置, 为学生提供发展领导才能的空间。   第二, 面向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的政策分析方法与技能,  提供经过学院教育才能获得的定性、定量等专业的分析工具。让学生具备更高级的专业素养, 具有更高层的能力素养, 能掌握本专业的定性、定量的分析工具。   第三, 面向专业领域的专门化知识技能 , 每一位学生都有自己选择的专门化领域, 以使其与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相关联。MPA 所设课程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核心课程, 主要是公共管理与政策研究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方法以及技巧等方面的课程; 第二类是选修课程, 也就是学生们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领域和主攻方向, 以及个人需要与兴趣爱好, 进行选择的课程; 第三类是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的实习与研讨班, 通过这类课程, 让学生将所学的知识和方法运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的实践, 获得在实际管理领域中的分析、解决问题和实际管理的能力。   (三) MPA 的教学方法   在目前阶段, 各院校应用最为广泛的 教学方法 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案例教育  太奇教育 案例教学是MPA 教学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教学方法。由老师提供一个比较典型的管理问题和政策问题, 然后给学生提供问题发生的背景, 并指出该问题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让学生经过自己的思考分析进行抉择。   2. 模拟教学  模拟教学也是MPA 教学中常用的教学泰祺教育方法之一, 它是在课堂上设置一定的工作情境, 然后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 并在这样的情境下开展具体的活动和工作, 从而体会工作中的不同感觉。   3. 现场观摩  现场观摩在MPA 教学中所发挥的作用也较大。它是让学生亲自到政府机关中的工作现场去感受工作环境, 了解工作情况, 接触行政管理人员, 学习他们的处事方式和处理问题的方法, 从而增加经验。   4. 讲课  MPA 教学的讲课与传统意义上的讲课有所不同, 它并不是非常注重理论的讲授, 而是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要求授课的内容要紧紧围绕政府机关的日常管理与工作展开, 强调实际的应用性。   5. 练习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 除了要接受丰富的理论知识以外, 还要进行大量的练习, 特别是那些实际操作性比较强的课程, 如量化分析、统计、政策分析等, 必须通过大量的练习后才能掌握。练习能够巩固学生所学的知识, 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实际操作的能力。

3.MPA 教育的影响力

由于MPA的培养目标与毕业生就业的去向相一致, 泰祺教育社会与政府的需要使学MPA 的毕业生就业前景非常广阔, 各级政府部门、非政府的公共管理机构和公共事业部门、国有企业等都是MPA 毕业生的就业领域。  近20 年来, 美国的高层管理者中具有MPA 学位的比例不断上升。在联邦政府就职的公务员中估计有10%~ 20% 的人具有MPA 学位相近学位。政府招聘公务员时, 某些职位要求必须有MPA 学位。  在法国, 国立行政学院的毕业生相当一部分是政府部门高级公务员。该院成立50 年来, 为政府输送了大批优秀的高级行政管理人。据1996 年的统计, 尚在工作的4200 名该院毕业生中, 80% 在政府或公共部门工作, 1900 人为高级公务员, 30 名为众议员, 10 名为参议员, 另外还有一批大使等。现任总统希拉克、前任总理朱佩都是该院毕业生。法国国立行政学院也因此被誉为“高级公务员的摇篮”, 对整个国家行政管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4.MPA 教育在中国的发展和影响

虽然MPA 教育才刚刚引入我国, 目前远未达到应有的培养规模, 但其迅速发展, 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 这将对我国的公务员培训、干部队伍建设以及高等行政管理教育发展产生极大的影响和作用。   1. MPA将成为我国公务员培养的重要途径   从目前情况看, 我国公务员学历层次整体上不高, 据1999 年底统计, 全国541 万公务员中,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只有52% 左右。同时,知识结构也不尽合理, 即使受过高等教育的也多是单一的专业教育,现代行政管理知识, 特别是市场经济所需的财税、金融、法律知识以及宏观决策能力普遍薄弱。开展M PA 教育, 将使在职公务员得以系统地学习现代行政管理理论, 并结合实践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将有利于优化公务员队伍的学历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 对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2. MPA教育将成为公共管理体制完善的重要保障   我国的现行公共管理体制和理论相对落后于改革开放的步伐。从权力运作来看,公共权力过于集中,既缺乏民主监督的制度保证,也缺乏这方面的理论、认识和 技能;从职能行使来看,公共组织之间的职能分界不明确,机构臃肿,层次重叠,效率低下;在思想观念方面,官本位思想盛行,法制、科学意识淡薄。开展MPA 教育后,将促进我国对新经济政治环境下政府和其他公共管理部门的基本运行机制、基本职能以及人事制度等方面的难题研究,通过教育培训和研究,获得体制上、 理论上和人的素质方面的全面更新和发展,支持行政改革的深化和管理绩效的提高,使政府改革能够收到实效,真正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管理体系。   3. MPA将成为高等行政管理教育发展的积极动力   长期以来, 我国一直没有独立的 管理学 学科,虽然从20 世纪80 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恢复了行政学(行政管理) 的研究与教学,经过近20 年的发展,该学科领域的学术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也都已取得了显著进展,但远不能适应我国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管理体制和培养高素质公务 员队伍的需要。开展MPA 教育,通过大量的理论研究与教学实践,将极大地推动我国高等院校的行政管理学科的建立与发展,从而最终发展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管理体制需要的、 具有我国特色的高等行政管理教育体系。在培养适应新世纪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行政管理人才中发挥重要作用。

5.全国知名MPA学院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MPA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 MPA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MPA中心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 MPA中心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MPA中心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北京理工大学MPA中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MPA中心   中南大学 MPA中心   华中科技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6.公共管理硕士(MPA)试点单位名单

共83所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天津师范大学 河北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山西大学 山西财经大学 内蒙古大学 辽宁大学 燕山大学 东北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东北财经大学 吉林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复旦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国防科技大学 同济大学 南京大学 苏州大学 东南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扬州大学 浙江大学 浙江师范大学 安徽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厦门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 南昌大学 江西财经大学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山东师范大学 青岛大学 郑州大学 河南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湖北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湘潭大学 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中山大学 暨南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广西大学 海南大学 重庆大学 四川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贵州大学 云南大学西北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兰州大学 西北师范大学 新疆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西南大学泰祺MPA考前辅导学院

7.2011年MPA报考条件

2008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在职人员。重点招收政府部门和非政府公共管理机构人员。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府部门管理人员须按照国家公务员局的统一要求,持省级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进行资格审查。

  非政府部门人员,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非政府部门人员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招生限额的20%。

 

二、压强单位:MPa(兆帕)

公式:P=F/S,P表示压强,单位帕斯卡(简称帕,符号Pa);F表示压力,单位牛顿(N);S表示受力面积,单位平方米,1帕=1牛顿每平方米。   换算关系:1MPa=1×10^6Pa。

编辑本段 三、化学名词缩写:MPA(醋酸甲羟孕酮)

MPA是醋酸甲羟孕酮 (Medroxyprogesterone acetate)的缩写。  分子式: C24H34O4  分子量: 386.52  熔点:202 ~208℃  外观:白色或类白色结晶性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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