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拆迁还能走多远

农村拆迁律师维权案例之五十五 / 办案律师:纪召兵律师 / 关键词:农村拆迁律师、 山东拆迁、无证拆迁、拆迁律师、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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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拆迁律师案情介绍

       一轮“旧村改造”引发的一场民告官官司的胜诉,在沿海城市胶南酿就了一个大大的舆论“漩涡”……

      2010年11月,山东省胶南市经济开发区孟家滩村村委会以“旧村改造”的名义对村民们的房屋进行搬迁改造,实则政府对该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后出让给了房地产商搞商业开发。因补偿标准太低,一群淳朴的孟家滩村村民委托了资深拆迁维权律师纪召兵依法维权,而于风(化名)正是其中之一。

      见惯了无证拆迁、套用旧村改造名义行商业开发之拆迁的纪召兵律师介入孟家滩村拆迁之后,随即于2011年7月25日向胶南市城乡建设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关于对于风所在胶南经济开发区孟家滩村房屋进行拆迁所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然而,这个同等案情下的常规手法在本案中遇到了障碍——直等到次年2月,胶南市城乡建设局也没有对于风一方进行答复。对此,纪召兵律师决定“以其矛攻其盾”!2012年2月16日,纪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将胶南市城乡建设局推上了胶南市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以法之准则度量其不作为的违法性。

二、农村拆迁律师办案掠影

 

       办案唯一辑:被抛弃的证据

      被诉“不作为”的胶南市城乡建设局进入诉讼程序之后为自己做了“无罪”的辩护: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才发放拆迁许可证,孟家滩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处置权属于村委会,故而无需核发拆迁许可证。此外,该村实行协商拆迁,村委会与部分村民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亦证实涉案项目无需拆迁许可。实际上,被告也没有向任何单位核发拆迁许可证。因此,被告认为原告所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在“无罪辩护”的基础之上,被告胶南市城乡建设局还向法院提交了孟家滩村村委会与三村民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共三份,作为证据证明该案是协商拆迁。

       诉讼经验堪比学富五车的纪召兵律师深知被告在试图鱼目混珠,将行政不作为的合法性判断引向另一个争议地带——集体土地拆迁需不需要适用拆迁许可制度这一法无明文规定的问题。被告的狡黠之处在于看似钻了法律的空子,看似自成方圆,实则是一枚极具迷惑性的烟雾弹。对此,作为原告代理人的纪召兵律师三下五除二,将“迷阵”拖回核心问题——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法定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了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那么,在法律的范畴内,其就构成行政不作为。而被告提供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案件争议点没有关联性,不应被法院采纳。

       王牌律师有的放矢的维权举措,总能巧夺天工地点破僵局。寥寥数日之后,于风接到了胶南市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法院吸收了纪律师的质证意见,对被告提供的那组证据排除适用,认定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之法定职责,应属违法,并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办案唯一计雷霆万钧!

三、农村拆迁律师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可以说开启了中国行政法治的一大新纪元,对实现公民知情权、有效应对危机事件,挽回政府形象、消除谣言,稳定社会秩序、促进民主政治,实现公民的监督权利、制约权力滥用和腐败、调剂社会资源配置等六个方面有着重大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但是实践中不发地方行政机关采取“不作为”战术:既不给予信息公开答复,也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使得征拆项目置身于浑沌的迷雾之中,相对人无法享有知情权,实现参与权与监督权,从而导致违法暗箱操作现象丛生。

        此情此景之下,人们应当如何有效应对?笔者认为,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都颇具可行性,尤其是其中的行政诉讼途径。个中缘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于2010年12月13日通过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1年8月13日起,前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其中,如下两个条款不妨被人们奉为圭臬:

        第九条: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可以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条: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原告一并请求判决被告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参照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文章来源:拆迁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http://www.zmfuwu.com/14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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