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下的网络营销江湖:网络推手和网络打手

“打手”们让俞敏洪很头疼:“我像堂。吉诃德,在跟风车作战。



种种迹象说明,网络“打手”行业似乎正在“健壮成长”。“推手”和“打手”,一字之差,正反之间,尽显互联网行业的“江湖”特质。

当“推手”遇上“打手”

“‘打手’行为是网络文化进展不成熟的表现。”曾因成功包装“天仙妹妹”而被人称为“中国第一网络推手”、眼前任职于尔玛中国互动营销公司的浪兄(网名)分析了网络“打手”产生的缘由,“网络供应了一个能自由表达的平台,每个人随便说句话就有可能成为一个小媒体或小博客。”

“网络‘打手’是在互联网环境比较宽松、网络营销行业不够规范的基础上应运而生的。”陈墨营销机构CEO陈墨以为,最重要的因素还是市场需求,“有些企业和个人缺乏商业道德,想利用网络的传播特性来攻击对手,有了这样的需求才让网络‘打手’有了生存之道。”浪兄说,因为很多网络“打手”公司是草根,“迫于生存压力,或者想在江湖上扬名”,才会干出“打手”的事情。

网络“打手”的浮现,也使早于他们产生的网络推手陷入诚信危机,以正面宣传、包装个人和企业为工作内容的网络推手遭到公众的质疑――“打手”公司与被命名为“口碑营销”“互动营销”“论坛营销”的公司有明确界限吗?面对质疑,被冠名为推手或自称推手的从业者,都不谋而合地表达了异议。

“事实上,‘打手’并不是整个圈子的主流,业内也对‘打手’深恶痛绝,他们破坏了行业形象。仅凭‘打手’的部分不规范行为来判定整个网络营销行业,是不全面的。同时,他很迷惑――网络营销和传统公关同样,是商业社会中合理合法的工具,为何境遇大相径庭?

“网络营销行业在整个广告公关界占的比例较少,惟独10%至20%,但最近三年来,进展速度格外快,切分了传统营销策划业的蛋糕。”这是浪兄以为网络营销被妖魔化的一个缘由。

“我们能做的就是从自己做起”

尽管业内对网络“打手”现象的浮现相对坦然,但不容忽略的事实是,恶性网络攻击行为确定令某些企业百口莫辩损失惨重,也令不少网友真假难辨进而不再信任网络口碑,这也正所谓搬起石头砸到了自己的脚。

网络营销公司很快意识到了这一点并着手应对,行业自律无疑是最基本的途径。浪兄告诉记者,曾有企业拿着巨款千里迢迢来北京,想让尔玛援助其做一些网络维权的事情,尔玛都直接拒绝。”显然,在公司业务的开展上,浪兄有自己的原则。

据举荐,尔玛有三个底线:网络诚信,不发明子虚乌有炒作;不通过网络来打击竞争对手,导致恶意竞争;不传播低俗的、违反社会道德底线的内容。陈墨网络营销机构在承接业务方面也奉守四个原则:不接受个人出名、造星、炒作的业务;不接受网络维权等业务;不接受网络撤稿、撤除负面等内容;如果涉及到企业争议性内容宣传,还会恳求供应相应证据。陈墨建议加强信息的公开透明性,他以为受众之所以信任和痴迷网络,部分缘由也是因为在传统媒体上获得的信息太少。“如果我们的信息公正公开透明,网络的小道信息自然少了,受众也不会格外关注。”

现在立二拆四正踊跃地组织网络互动营销行业内相对正规的公司,倡导成立中国网络互动营销协会,来推动健康的网络文化和规范的网络营销行为。

企业受损可诉诸法律

固然,如果网络“打手”的恶意行为给企业造成了严格残害,最直接有效的途径还是诉诸法律。”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信金国告诉记者。

对此,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也表达,虽然企业在面对网络“打手”事件时,时常难以调查举证谁是幕后黑手,但企业可以通过托付律师向相关传播信息的媒体发函恳求删除攻击文章,缩小攻击文章的传播面和力度,如果相关的网站和媒体拒绝,其将筑成援助侵权义务,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有明确规定且轻易执行的。

“恶意发帖攻击侵害名誉权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较难解决的问题,但由于企业可以恳求网站删除此类文章,因此其残害后果肯定程度上是可控的。“此类案件的一个要害问题是,企业所遭受的攻击的社会危害性究竟有多大,是不是值得用刑事诉讼的手段去解决。”游云庭说,“我个人以为眼前浮现的绝大部分案件都够不上刑事标准。”

有人提出,彻底解决网络打手问题,需要国家树立有关互联网个人与企业保护的法律法规,对此,游云庭持保留态度,“在监管此类事件的立法问题上,有两难问题――公民的言论自由和企业的名誉权都需要保护,因此,有关的立法还是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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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推手

也叫网络营销策划师,是借助网络媒体推广企业产品、品牌和人的一种新兴职业,即从事网络营销推广的操盘手。

“网络推手”是一个极具挑战和专业性的工作,和传统营销同样,在对任何事物进行包装和推广前,都需要粗大的媒体资源和格外独到精妙的策划思路,只不过营销平台转移到了网络上而已。因此,网络推手也是互联网进展到肯定阶段的产物。

网络“打手”

网络“打手”是海内的一种格外格外的恶性网络营销行为,通常是一些公关公司雇佣的枪手,他们在论坛、博客上使用各种片面、偏激而具有扰乱视听功能的文字来诋毁竞争对手,或者受雇于某企业在其竞争对手的网站以及宣传阵地上留言辱骂、诋毁,并恶意公布不利于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令竞争对手的企业品牌受到极大残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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