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大设计原则之5--迪米特法则

迪米特法则的定义

迪米特法则(Law of Demeter,LoD)也称为最少知识原则(Least Knowledge Principle,LKP),虽然名字不同,但描述的是同一个规则:一个对象应该对其他对象有最 少的了解。通俗地讲,一个类应该对自己需要耦合或调用的类知道得最少,你(被耦合或调 用的类)的内部是如何复杂都和我没关系,那是你的事情,我就知道你提供的这么多public 方法,我就调用这么多,其他的我一概不关心。

迪米特法则对类的低耦合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包含以下4层含义。

  • 只和朋友交流:迪米特法则还有一个英文解释是:Only talk to your immediate friends(只与直接的朋友通 信。)什么叫做直接的朋友呢?每个对象都必然会与其他对象有耦合关系,两个对象之间的 耦合就成为朋友关系,这种关系的类型有很多,例如组合、聚合、依赖等。但是只有出现在成员变量、方法的输入输出参数中的类才称为成员朋友类,而出现在方法体内 部的类不属于朋友类。注意 一个类只和朋友交流,不与陌生类交流,不要出现getA().getB().getC().getD()这种 情况(在一种极端的情况下允许出现这种访问,即每一个点号后面的返回类型都相同),类 与类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类间的,而不是方法间,因此一个方法尽量不引入一个类中不存在 的对象,当然,JDK API提供的类除外。

  • 朋友间也是有距离的:一个类公开的public属性或方法越多,修改时涉及的面也就越大,变更引起的风险扩散 也就越大。因此,为了保持朋友类间的距离,在设计时需要反复衡量:是否还可以再减少 public方法和属性,是否可以修改为private、package-private(包类型,在类、方法、变量前 不加访问权限,则默认为包类型)、protected等访问权限,是否可以加上final关键字等。 注意 迪米特法则要求类“羞涩”一点,尽量不要对外公布太多的public方法和非静态的 public变量,尽量内敛,多使用private、package-private、protected等访问权限。

  • 是自己的就是自己的:在实际应用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个方法:放在本类中也可以,放在其他类中也没有错, 那怎么去衡量呢?你可以坚持这样一个原则:如果一个方法放在本类中,既不增加类间关 系,也对本类不产生负面影响,那就放置在本类中。

  • 谨慎使用Serializable:在实际应用中,这个问题是很少出现的,即使出现也会立即被发现并得到解决。是怎么 回事呢?举个例子来说,在一个项目中使用RMI(Remote Method Invocation,远程方法调 用)方式传递一个VO(Value Object,值对象),这个对象就必须实现Serializable接口(仅 仅是一个标志性接口,不需要实现具体的方法),也就是把需要网络传输的对象进行序列 化,否则就会出现NotSerializableException异常。突然有一天,客户端的VO修改了一个属性 的访问权限,从private变更为public,访问权限扩大了,如果服务器上没有做出相应的变 更,就会报序列化失败,就这么简单。但是这个问题的产生应该属于项目管理范畴,一个类 或接口在客户端已经变更了,而服务器端却没有同步更新,难道不是项目管理的失职吗?

最佳实践

迪米特法则的核心观念就是类间解耦,弱耦合,只有弱耦合了以后,类的复用率才可以 提高。其要求的结果就是产生了大量的中转或跳转类,导致系统的复杂性提高,同时也为维 护带来了难度。我们在采用迪米特法则时需要反复权衡,既做到让结构清晰,又做到高内聚 低耦合。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过这样一个理论:“任何两个素不相识的人中间最多只隔着6个人, 即只通过6个人就可以将他们联系在一起”,这就是著名的“六度分隔理论”。如果将这个理论 应用到我们的项目中,也就是说,我和我要调用的类之间最多有6次传递。呵呵,这只能让 大家当个乐子来看,在实际应用中,如果一个类跳转两次以上才能访问到另一个类,就需要 想办法进行重构了,为什么是两次以上呢?因为一个系统的成功不仅仅是一个标准或是原则 就能够决定的,有非常多的外在因素决定,跳转次数越多,系统越复杂,维护就越困难,所 以只要跳转不超过两次都是可以忍受的,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迪米特法则要求类间解耦,但解耦是有限度的,除非是计算机的最小单元——二进制的 0和1。那才是完全解耦,在实际的项目中,需要适度地考虑这个原则,别为了套用原则而做 项目。原则只是供参考,如果违背了这个原则,项目也未必会失败,这就需要大家在采用原 则时反复度量,不遵循是不对的,严格执行就是“过犹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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