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L(GPL)
我们很熟悉的Linux就是采用了GPL。GPL协议和BSD, Apache Licence等鼓励代码重用的许可很不一样。GPL的出发点是代码的开源/免费使用和引用/修改/衍生代码的开源/免费使用,但不允许修改后和衍生的代 码做为闭源的商业软件发布和销售。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能用免费的各种linux,包括商业公司的linux和linux上各种各样的由个人,组织,以及商 业软件公司开发的免费软件了。
GPL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只要在一个软件中使用(”使用”指类库引用,修改后的代码或者衍生代码)GPL 协议的产品,则该软件产品必须也采用GPL协议,既必须也是开源和免费。这就是所谓的”传染性”。GPL协议的产品作为一个单独的产品使用没有任何问题, 还可以享受免费的优势。
由于GPL严格要求使用了GPL类库的软件产品必须使用GPL协议,对于使用GPL协议的开源代码,商业软件或者对代码有保密要求的部门就不适合集成/采用作为类库和二次开发的基础。
GPL 的重点在于 OpenSource ,也就是开放原始程序代码。GPL不适用于复制、发布与修改以外的行为;这些行为不在本授权范围内。执行本程序的行为并不受限制,而本程序的输出只有在其 內容构成基于本程序所生的著作(而非只是因为执行本程序所造成)时,始受本授权拘束。至于程序的输出內容是否构成本程序的衍生著作,体用途。因此使用 GPL下的Linux,MySQL并没有任何问题。
其它细节如再发布的时候需要伴随GPL协议等和BSD/Apache等类似。
BSD开源协议(original BSD license、、)
BSD开源协议是一个给于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协议。基本上使用者可以”为所欲为”,可以自由的使用,修改源代码,也可以将修改后的代码作为开源或者专有软件再发布。
但”为所欲为”的前提当你发布使用了BSD协议的代码,或则以BSD协议代码为基础做二次开发自己的产品时,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如果再发布的产品中包含源代码,则在源代码中必须带有原来代码中的BSD协议。
如果再发布的只是二进制类库/软件,则需要在类库/软件的文档和版权声明中包含原来代码中的BSD协议。
不可以用开源代码的作者/机构名字和原来产品的名字做市场推广。
BSD 代码鼓励代码共享,但需要尊重代码作者的著作权。BSD由于允许使用者修改和重新发布代码,也允许使用或在BSD代码上开发商业软件发布和销售,因此是对 商业集成很友好的协议。而很多的公司企业在选用开源产品的时候都首选BSD协议,因为可以完全控制这些第三方的代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修改或者二次开发。 BSDLicense 相较于 GPL 的严格,BSD License 就宽松许多了,一样是需要附上 license的宣告文件,却不需要提供原始程序代码,可以只以执行文件或二进制文件(binary form)提供给别人,感觉有点像前面提到的 freeware一样,只是多了个 license,不过比较有趣的是,它还要求将所有程序发展者的版权资料放上去,所以拿到以 BSD License发行的软件可能会遇到一个小状况 -license
占的空间比程序还大- :p 所以,有改变过的 BSD License ,如 FreeBSD 所用的 FreeBSD License ,跟 BSD License 一样,只是少了那些广告条约。
//其他协议———————————————————————————————–
Apache Licence 2.0(Apache License, Version 2.0、Apache License, Version 1.1、Apache License, Version 1.0)
Apache Licence是著名的非盈利开源组织Apache采用的协议。该协议和BSD类似,同样鼓励代码共享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同样允许代码修改,再发布(作为开源或商业软件)。需要满足的条件也和BSD类似:
需要给代码的用户一份Apache Licence
如果你修改了代码,需要再被修改的文件中说明。
在延伸的代码中(修改和有源代码衍生的代码中)需要带有原来代码中的协议,商标,专利声明和其他原来作者规定需要包含的说明。
如果再发布的产品中包含一个Notice文件,则在Notice文件中需要带有Apache Licence。你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许可,但不可以表现为对Apache Licence构成更改。
Apache Licence也是对商业应用友好的许可。使用者也可以在需要的时候修改代码来满足需要并作为开源或商业产品发布/销售。
MIT(MIT)
MIT是和BSD一样宽范的许可协议,作者只想保留版权,而无任何其他了限制.也就是说,你必须在你的发行版里包含原许可协议的声明,无论你是以二进制发布的还是以源代码发布的.
更详细的内容参考:各种许可协议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