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希玛集团董事长北京安徽商会会长

焦点人物杂志  周世君主编


访---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希玛企业集团 董事长 北京安徽商会会长何帮喜,  


一.引子


我作为干了近二十年记者的老新闻工作者,采访了许多各界的朋友,都是真实地客观地写出采访稿件,


  我认为真实、客观地进行报道,这是新闻工作者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记者只有把采访工作做得更扎实一些,了解得更多一些,不受各方面的干扰,提出的观点才会是客观、公正、全面的。


  全国政协委员、人民日报 原副总编辑江绍高说,现在网络发达了,有些记者不用出门就能够“写”稿,这是很不好的现象,这其中就埋下了虚假报道的隐患。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档案馆原馆长毛福民也表示,群众往往把媒体形象与政府形象联系在一起,媒体公信力的损害会直接影响到政府形象。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如果受众都不相信媒体了,这是很危险的。


2011年3月25日应约来到我在1998年任人民日报市场报主任记者时,通过当时是北京大兴区科委主任现任大兴区副区长绳立诚陪同采访的老朋友;现在是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希玛企业集团 董事长 北京安徽商会会长何帮喜,


时间过得真快啊!一晃就是12年没见过面了,我们驱车来到他宽敞明亮210平方米办公室就说到“真是士别三日刮目相看啊。你进步很快,企业发展壮大了,也当上全国人大代表了,你现在搞的事业如日中天了,我说在网络上看到有些对你的败坏名声文章很不好,需要从新正名”经过了解才知道何帮喜冤枉的!事情是这样的:


近一年来网络媒体歪曲报道,刊有“卖官书记”周光全案余波未了——行贿当上的人大代表风光依旧一文,文章指出何帮喜和徐顶峰通过“行贿”周光全当上了全国人大代表。文章一经发表,引起了轩然大波,各方面反响激烈。有媒体相关人士指出,先不谈情况是否属实,媒体的报道就采访程序来说,存在一定的欠妥之处。此篇文章并没有采访文章中所提的两位当事人何帮喜和徐顶峰,而只是片面的采用了“举报人”、“知情人士”等所提供的信息,透漏的信息只是单方面的,违背了新闻报道最基本的客观、公正、对等的原则。而且也有许多人对文章存在的事实不清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看法。认为文章存在断章取义的地方,对公众有着误导的嫌疑。然而事实情况究竟是怎样?到底是所谓的“贿选”,还是另有隐情。知情人透露两位当事人得知情况后心情非常沉重,知道舆论和网络的片面,有苦难言。为了探寻事实的真相,


 二  事实真相


本文结合媒体记者报道中所存在的问题和纪检卷宗笔录,逐一进行了事实情况的调查,以求能全面、客观、公正的报道这一事件的来龙去脉。


媒体文章:“2000年,周光全带队到北京招商时与无为县在北京创业人员何帮喜相识。其间,何谈到准备回家乡投资,周表示欢迎。”


事实情况:当时,何帮喜希玛公司的项目,正准备去南京市栖霞区考察投资。周光全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他通过在京安徽老乡亲自找到何帮喜做了很多工作,最后迫于面子和家乡建设的需要,何帮喜决定将该项目落户到家乡,这也是何帮喜离开家乡数年后才第一次回到家乡。


媒体文章:“2001年年底的一天,何帮喜到周光全家以看望周母的名义,送给周5000元人民币,并请周对其2002年回来投资,搞地办企业给予关照,周答应。”


事实情况:2001年年底,何帮喜和很多老乡一起回巢湖,当时周光全说起宴请,得知周光全的母亲得重病后,何帮喜随老乡一同去看望周母。给了周的母亲5000元,稍知人之常情的,在此情形下,看望一下领导的80多岁高龄的重病的老母都应该有所表示,也是最起码的人情常理。这和周光全给予何帮喜在巢湖办企业以照顾,并不能说明有什么必然联系。


1、专家和律师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根据上述情况,何帮喜不构成行贿,因为第一,财物的给付对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第二,何帮喜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思表示。以何帮喜的经济状况而言,几千块钱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的范畴。


媒体文章:“为对周光全的帮助表示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周的关照,何帮喜于2003年5月的一天,在北京送给周4000美元。”


事实情况:检察院的卷宗表明,当时,周光全要去北美,他打电话给何帮喜,说时间紧,想兑换4000美元(当时说限额,只许带4000美元)。何帮喜到宾馆后将4000美元给了周光全,周光全说过后会还等额的人民币。之后,周光全确实说过几次,中途周光全给何帮喜一块劳力士手表,一是折抵此款,几天后发现此表为假表并退回给周光全。碍于面子和周光全的身份,何帮喜也没有要这个钱(检察院和纪检卷宗清晰记录)。客观的说,这一兑换美金事件,何帮喜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连。


2、专家和律师意见:根据上述情况,那么这4000美元形式上构成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周最终并没有归还,那么周主观上涉嫌非法占有,由此可以推断,周的行为成立索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在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而给付财物的一方不成立行贿罪的情况并不鲜见。这是因为,第一,受贿罪和行贿罪的犯罪构成不同,行贿罪主观上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而受贿罪主观上只要是为行贿者谋取利益即可,而不管这种利益是否正当。第二,为了确保政权的存续和公权力不被收买,刑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约束要比普通公民更加严格;第三,公权力的把持者处于强势地位,在对公权力缺乏有效制约机制的情况下出现了许多该办的事不给办或者拖延等现象,甚至明目张胆索要财物,这时候当事人往往会委曲求全。因此这4000美元,对何帮喜来说不构成行贿。


媒体文章:“同年9月,周光全与何帮喜以及时任巢湖开发区主任徐某等人出国考察,在上海浦东机场,何送给周2000美元。”


事实情况:纪检卷宗可查,何帮喜随同周光全出国共6人,根本不是在上海浦东机场,而是在巴塞罗纳。期间,随团负责后勤和财务人员的集体钱和部分护照全部被盗窃(事实调查),当时他们很少有个人带现金,何帮喜当时身边带了6000美元,考虑到周光全个人不会带钱,分文没有,在这种情况下,何帮喜给了周2000美元,同时周因为小费等付帐和买部分领带花费1000多美元,其余的作为机票包括部分费用都是何帮喜等人凑钱垫付的,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会伸出援助之手,何况是一个知名企业家。


3、专家和律师意见:根据上述情况,这2000美元应该是在紧急情况下对于公务开支的垫付,这些费用并没有用到周个人身上,仍然只是一个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周不构成受贿,何帮喜也不构成行贿。


媒体文章:“周光全要求巢湖开发区主任讲何帮喜保龄球生产基地争取到时开发区。关于地价问题,巢湖开发区主任提出每亩地的土地出让金2万至3万元,何帮喜提出180亩,土地出让金200万元;为此,双方僵持不下。后周光全要求巢湖开发区主任为留住名牌企业,按何的条件办。2003年11月18日,巢湖市开发区规划土地局与何帮喜签订了180亩土地(200万元土地出让金)转让合同。何帮喜为表示感谢,在2005年、2007年春节期间,看望周光全老母亲各送给周光全母亲3000元人民币。”这也是中华民族仁义孝道之善举行动!这也是人之常情!


 4、专家和律师意见:根据上述情况,何帮喜隔年看望周母并给与3000元礼金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第一,周母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是法定的行贿对象;第二,从金额来看,如果是行贿,相对于数百万元人民币的土地交易而言,区区几千元未免显得太小气了,以常人的感觉而言,几千块钱是办不了这么大事的;第三,从时间来看,土地交易是在2003年,给周母礼金分别在2年以后和4年以后,把这两件事联系在一起未免有点牵强附会。民间有一种讲究叫“现得利”,如果是行贿,从一般的犯罪规律来看应该在2003年当年就支付了。在事后长达4年的时间里分两期支付(每次春节3000元礼金)不符合“腐败道德”。第四,周作为进京招商引资的政府一方的代表,为了把已经成功创业的何帮喜“引凤还巢”,在土地等方面给出一些优惠的政策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 


事实情况:2003年安徽省有关方面提出要推出优秀的农民工代表作为十届人大代表候选人。何帮喜作为安徽省首批“凤还巢”的优秀企业家,回家乡投资8000万元(当时省政府特意搞了一个“凤还巢”工程,国务院等有关方面得知消息后来安徽进行调研,充分肯定“凤还巢”工程所发挥的作用)。当时省宣传部为了鼓励回乡投资创业人员,何帮喜又被推荐为安徽省十大典型宣传人物,当时的媒体也大量宣传了何帮喜的事迹,在这种情况下,何帮喜被确定作为农民工代表的候选人。


   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差额选举,何帮喜当选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完全是与会的所有代表选举的结果(注:当时提名何帮喜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是当时省市各级领导班子,提名理由是何帮喜是安徽创业农民工的优秀代表,在省里众所周知,为安徽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同时他又是北京安徽企业商会会长,在国内商界有较高的知名度,企业品牌很有影响力,预计选举成功的可能性极大,也很有一定的代表性,最终被确定为候选人,后来何帮喜确实是高票当选)。


文章中记者提出“他们能代表谁的利益呢?”的质询,而实际上,记者在文中已经给出了答案:“每年两会,两人(注:何帮喜和徐顶峰)都会出现而且带来的议案也很有分量,还浸润着‘草根情结’。例如,2009年全国两会期间,何帮喜谈得最多的就是‘金融危机下的农民工问题,特别是事业农民工返乡后的生存状态’。”农民工问题是党和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诚如这样,我们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应该多一些农民工的代表,那么才能更多的了解农民工的呼声,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为政府分忧解难。


根据对实际情况的调查和分析,何帮喜确实是给了周光全母亲礼金,但是,我们必须要注意到给礼金的时间和背景?实际上,从任何角度来看,何帮喜当选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与周光全没有任何关系,而文章却断章取义,将二者联系在一起。


 专家和律师意见:即便是法院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也不能据以追究“行贿人”的责任。因为何帮喜不是本案被告人,判决书是否存在错误,何帮喜无权提出异议,如果据此追究何帮喜的刑事责任,无疑剥夺了宪法和刑法赋予公民的辩护权,何帮喜的给付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只能依据原有的事实作出判断。专家和律师意见:最后总结,我们既要坚持打击行贿受贿犯罪,又要兼顾国情,把握正常人情往来和行贿受贿的区别,严格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而防范斗争扩大化,最终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并呼吁广大新闻工作者一定要忠于事实和真相,保持独立思考的品格,不要陷入有预谋的商业斗争或政治斗争中去。


(注:如要关注此事,可到纪检和检察院查阅宗。)


  总合上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那些记者受一些不怀好意的小人教唆歪曲报道是不攻自破的!脚正不怕邪歪 ,诬陷不攻自破,我们希望何帮喜走好自己的阳光大道路,不要听癞蛤蟆叫唤,扫除干扰一心一意谋发展。  现在社会上有一些个别素质不好的记者,唯利是图,不仁不义,为了帮助一些不怀好意腐败分子小人的忙,违反记者的职业道德助纣为孽这是要遭到正义记者的批判的!必须要把这些人清除记者队伍。我们记者要有职业道德,要弘扬正义扫除邪恶!


为党和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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