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类的误解

今天在写代码时,很多类中都要使用log4j,每个类中都要写一句private Logger log = Logger.getLogger(MyClass.class);特别麻烦,所以就想在父类中定义一个protected log对象,供子类使用,网上搜了一下例子,从这些例子中看到了自己很多地方的误解,特此记录一下。
1.abstract类中不必有abstract方法,原basedao不是抽象类,加上abstract修改后,原以为要加一个抽象方法,结果不用做任何修改。
2.abstract类中也可以有构造方法,原以为abstract类不能声明对象,构造方法也是无用的,所以不能有构造方法,而事实是抽象类中是可以有构造方法的,构造方法主要供子类通过super调用,并且在构造子类对象时会调用父类的同参构造方法。
3.abstract类中的this并不是指抽象类本事,而是指子类对象,所以通过this获取对象属性时获取的都是实例化abstract类子类的属性。
最后结果:
public abstract class Test1 {
protected Logger log = null;
public Test1(){
log = Logger.getLogger(this.getClass().getNam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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