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任研究的文献综述2

上次在总结中也说到了,这个月重点就是文献综述。因为上周一直忙学术论坛还有家里的一些事,晃过神来才惊觉十一月已经过了三分之一。前两天跟老师的交流也给了我一些启发,短时间内通过一本本阅读相关书籍的方法是行不通了。前段时间把卢曼的那本书啃完,就花了将近两周的时间,这种精读的方式明显是不适合的。于是现在我打算通过阅读相关期刊论文,从别人的文献综述中进行完善和补充,也就是把涉及到的关于信任的前人所做的文献综述进行汇总、整理、升华。具体的操作就是一篇一篇地进行内容的累加,把同一本书或者同一学者的观点汇合到一起,不断地补充。当数量足够之后,在此基础上去粗求精,针对自己的侧重点来删改或者增添——即批判思考,从而做出自己的文献综述。不知道这种方式是否合适,还望老师进行指正。

一、20世纪50年代:

社会学家齐美尔(Simmd)最先对信任进行论述:“信任是社会中最重要的综合力量之一”。([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赵旭等译,[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第23页)最早对信任问题给予考察的是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他认为信任是社会最主要的凝聚力之一。

齐美尔,《货币哲学》,“离开了人们之间的一般性信任,社会自身将变成一盘散沙”。对个体行动者来讲,信任的功能是“提供一种可靠的假设,这种假设足以作为保障把实际的行为建立在此之上。”无论是在社会层面,还是在个体层面,信任都显示出它的重要性。没有人们相互间享有的普遍信任,社会本身就会瓦解。并指出:“离开了人们之间的一般性信任,社会自身将变成一盘散沙,因为几乎很少有什么关系能够建立在对他人确切的认知之上。如果信任不能像理性证据或个人经验那样强或更强,则很少有什么关系能够支持下来。”

齐美尔,虽然齐美尔没有自觉地把信任分为人格信任(包括特殊主义的信任和普遍主义的信任)和系统信任,但在他的文本中,人们可以看出,齐美尔已经间接地提到了这个问题。齐美尔写道:“政府在十八世纪以前发行的库存债券是最早发明的对作为整体的国家税收所具有的要求权形式。在这个例子中,可获得偿付的确定性不依赖于那种一定非得查明的特殊情况,而是依赖于对国家偿付能力的一般性信任。”这种国家信贷的形式区别于个人信贷的形式,不可能像个人信贷一样,去了解另外一个人的信用状况。齐美尔认为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伴随着社会中的信任类型从以人格信任为主转到以系统信任为主。而且他认为正是货币在人格信任向系统信任的转化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货币作为一种交换工具和尺度,已经改造了人们之间的关系。在《货币哲学》中,齐美尔做了一个历史的考察,他认为货币在现代社会逐渐获得了一个抽象的和永恒的地位。正是通过货币,建立起了限于特定目的的非个人的联系,从而取代了传统社会的个人联系。因此,在人格信任方面,货币在特殊主义的信任形式向普遍主义的信任形式的转变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货币哲学》中,西美尔举了一个例子:“如果一个农夫对他的土地将像前一年那样出产粮食没有信心(confidence),他就不会去播种;如果一个商人不相信(belief)公众会需要他的商品,他就不会提供这些商品,等等。这种信赖只是归纳性知识的一种弱形式。”西美尔认为这种弱归纳性知识并不是信任,它不能够为信任提供可靠的基础,类似于现实生活中的统计规律。他把这种弱归纳性知识和借贷行为以及对他人信任的例子区别开来。区别就在于前者只是弱归纳性知识,而后者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种他称之为在宗教信仰里面体现的最清楚的“难以描述的因素”。

西美尔认为,人们总要行动,信赖让人们敢于行动,因为这种信赖基于对未来的可能事件的可靠性的预测和计算之上,信赖作为假设是对一个人的知和不知之间的状态。彻底知晓的人不需要去信赖(他人),根本不知晓的人,从理智上讲,根本不可能信赖(他人)。因此,信赖介于知与无知之间。

西美尔,“这种信任另外还有极微妙之处”如何微妙?他接着讲到,在借贷的例子中,以及对一个人的相信(befieve in someone)中,存在另外的元素,介于知和无知之外,也就是说无法用知识的范畴去把握它,是超验的。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对上帝的信仰、当某人说他相信上帝的时候,这并不仅仅表明是一种对上帝知识的尚不完善阶段,而毋宁说是一种与知识无关的心灵状态,它既比知识少,也比知识多。这个例子中完全不涉及弱归纳性知识,也就是说与知识无关。在《货币哲学》的中译本中存在一个误译,“经济上的信用不包含这种超理论的信仰因素在内”应为“经济上的信用肯定包含这种超理论的信仰因素在内”。在英译本中可以看到译者在“包含”一词前用1中不仅包含弱归纳性知识因素,还包含这种超验的因素。

韦伯,韦伯则认为,信任包括特殊主义的信任和普遍主义的信任。特殊主义的信任是指信任的确立是以特殊的亲情如血缘、亲戚、朋友、地域等为基础,并以道德、意识形态等非制度化的东西为保障。普遍主义的信任是以信用契约或法律准则为基础和保证而确立的,“信任”双方严格遵守信用契约是维系此种信任的关键。

韦伯认为中国人的信任是建立在血缘共同体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信仰共同体之上的,即建立在家族亲戚关系或准亲戚关系之上,是一种以难以普遍化的特殊信任。


二、20世纪70年代后:

(1)心理学:

最早在学术上对信任问题研究的是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多伊奇,他说:“所谓一个人对某件事的发生具有信任(心)是指:他预期这件事会发生,并且根据这一预期作出相应行动,虽然他明白倘若此一事并未如预期般地出现,此一行为所可能带给他的坏处比如果此一事如期出现所可能带来的好处要大。”(杨中芳,彭泗清.中国人人际信任的概念化:一个人际关系的观点[J].社会学研究,1999,(2):1-21.)

多伊奇(Deutsch)通过著名的囚徒困境实验来探究人际关系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他认为,信任是对情境的一种反应,信任行为产生的结果是否与预期相符,会对信任双方产生很大的心理影响。

20 世纪 50 年代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多伊奇、罗特尔、霍斯莫尔等学者西方社会心理学家才对信任问题重新给予关注。他们主要通过“囚徒困境”的实验研究来探讨信任问题,将信任理解为个体心理层面的现象,关注信任的认知内容和行为表现,把信任看成个人心理特质。

(2)社会学:

德国社会学家卢曼,《信任与权力》,采用“二分建构”的方法将信任分为人格信任和制度信任,并提出“信任是简化复杂性的机制之一”。([美]伯纳德·巴伯:《信任:信任的逻辑和局限》,[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卢曼从系统理论和符号功能主义视角,对信任的类型做出了明确的区分:人格信任和系统信任。同时,卢曼对交换媒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1979年发表的《信任与权力》,他提出了三种主要的交换媒介:货币、真理、权力。卢曼认为这三种交换媒介在信任情形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卢曼,人要处理与世界的关系,世界包括自然和人类两个部分。卢曼区分了风险与危险,他把来自自然界的威胁称为危险,把来自人自身行动后果的威胁称为风险。他把信任与风险联系起来,认为信任是属人的。风险是行动论,不去行动就不会有风险。卢曼继承了弱归纳性知识,他认为这是由于认识论上的永久的差距决定的。卢曼写道:“归纳到底没有确切根据供给信任;但信任总是从已有的证据进行推断;如西美尔指出的那样,它是知与无知的融合。”。(波兰社会学家什托姆普卡在这点上和卢曼持基本相同的立场。)

卢曼,真正将信任纳入社会学视野进行系统研究的是新功能主义的代表尼克拉斯•卢曼,他将信任与风险联系起来,认为信任是对风险外部条件所做的一种纯粹的内心估计。人总是生活在充满风险的社会中,而在与其它主体进行互动,建立信任与合作关系时,却无法掌握全部信息。卢曼将行动者的预期作用当作出发点,信任能够超越现在的信息去概括出一些未来行为预期,从而使主体获得安全感,来弥补其行为判断和选择所需要的信息,排除那些出自人们主观而在事实上发生率极小的事件,这样复杂的生活就会被简化。因此,信任具有简化社会交往复杂性的功能。正如卢曼所说:“信任指的是对某人期望的信心,它是社会生活的基本事实。当然,在许多情况下,某人可以在某方面选择是否给予信任。但是,若完全没有信任的话,他甚至会次日早晨卧床不起。他将会深受一种模糊的恐惧感折磨,为平息这种恐惧而苦恼。”(卢曼.信任[M] .翟铁鹏、李强译.上海:上海世纪集团出版社,2005,1.)卢曼还采用“二分建构”方法,将信任区分为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其中制度信任的提出,强调了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等外在力量维系信任关系运作中的重要作用,也在某种意义上说明了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信任的不完全充分性,它的建立需要借助外在的制度性因素或其他社会力量加以维系和保障。

社会科学家科尔曼在《社会理论的基础》中,将信任理解为社会资本的重要形式。信任关系是平等交换的重要条件,它可以减少监督成本和惩罚成本。“社会资本的定义由其功能而来,它不是某种单独的实体,而是具有各种形式的不同实体。其共同特征有两个:它们由构成社会结构的各个要素所组成;它们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和其他形式的资本一样,社会资本是生产性的,是否拥有社会资本,决定了人们是否可能实现某些既定目标。”他将社会资本的表现形式概述为义务与期望、信息与网络、规范和有效惩罚、权威关系。

科尔曼借用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的理论和方法对信任问题展开研究。他将信任看作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博弈关系,一种理性的市场交易行为。信任是以社会资本的运作方式发挥作用。信任作为一种社会资本,是由期望和义务构成,如果 A 为 B 做了某些事情,并且相信 B 日后会报答自己,A 对 B便有一种期望,B 对 A 承担一种义务。A 使 B 对自己承担义务,是一种理性行为。作为理性行为者 A 之所以使 B 对自己承担义务。必定是由于他们能够获得某种超越义务的利益。因为义务的创造相当于办理了某种保险,支付保险费代价极小,而领取保险金价值很大。显然这是有利可图的行为。有两个因素对于信任这种社会资本有重要影响:一是社会环境的可信任程度,即应尽的义务是否履行;二是个人担负义务的范围。(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M].邓方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354、356-363.)

福山进一步发挥了韦伯的理论,将信任提升到影响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的高度。他认为中国的一切组织都是建立在以血缘关系维系的家族基础之上,因而对家族之外的其他人缺乏信任,这样的社会是一个低信任度的社会。

美国的社会学家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Fukuyama)在界定社会资本时也强调了信任的重要性。他提出社会资本就是一个群体的成员共同遵守的一套非正式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群体内的成员按照这一套价值观和规范彼此合作;而所谓的非正式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福山认为应该包括“诚实、互惠、互相信任”。“信任恰如润滑剂,它能使任何一个群体或组织的运转变得更加有效。” 2001,《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

哲学家福山在《信任:社会美德与繁荣创造》中,认为建立在宗教、传统、历史等文化机制上的信任程度的高低会直接影响经济效率、企业规模,进而影响一国的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强调信任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弗朗西斯·福山在《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一书阐明了信任如何带来效益:“高度的信任作为经济关系的附加条件可以减少经济学家所说的事务性成本,从而提高了经济效益,这些成本是由诸如寻找合适的买方或卖方,合同谈判、遵守政府法规以及发生纠纷或欺诈行为时执行合同等行为造成的。… …的确,在一些高信任的关系中,各方并不担心短期的最大利润,因为它们知道一个时期的亏损会在以后从另一方那儿得到补偿。”(美)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M].彭志华译.海南:海南出版社,2001:151.

福山,他认为“所谓信任,是在一个社团中,成员对彼此常态、诚实、合作行为的期待,基础是社团成员共同拥有的规范以及个体隶属于那个社团的角色。这里所指的规范可能是深层的价值观,也可能包含世俗的规范”。而“所谓社会资本,则是建立在社会或其特定的群体之中,成员之间的信任普及程度,这样的信任也许根植于最小型、最基础的社会团体里,也就是我们熟知的家庭,也许可能存在于规模最大的国家,或是其他居于两者之间的大大小小的群体中。社会资本和其他形态的社会资本不一样,它通常是经由宗教、传统、历史、习惯等文化机制建立起来的。”信任是社会资本建立的基础,而信任又由文化模式所决定,信任是文化与社会资本的中介环节,文化是社会资本生成的决定性条件。(法兰西斯•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M].李婉容译.远方出版社,1998,34、34)

福山从经济与文化的关系对信任进行了跨文化研究。他将信任作为一种社会资本来考察,社会资本是由社会或社会一部分普遍信任所产生的一种力量。从功能上看,社会资本就是群体和组织中,人们为了共同的目的在一起合作的能力。而所谓信任是指,在一个社团中,成员对彼此常态、诚实、合作行为的期待。相互信任是形成群体以及群体合作能力的前提条件,而信任又是由文化决定,是经由宗教、传统历史、习惯等到文化机制建立起来的,不同文化背景会产生不同的自发群体,而且它们的自发程度也不相同。此外,社会资本能够使人们彼此信任、合作。所以,福山将信任和社会资本作为同义语使用。通过研究信任这种社会资本与经济效率、经济规模、经济发展和繁荣之间的关系,得出信任是一种社会美德,是创造经济繁荣的源泉。

政治家普特南在《使民主运转: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中,指出信任是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普特南将信任等社会资本作为社会组织的特征,他将社会资本与集体行为、公共政策相联系,对意大利南部与美国进行社会资本研究。在《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中,将社会资本定义为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因而社会资本包含最主要的内容就是社会信任、互惠规范以及公民参与网络,它们可以促进合作行为而提高社会效率,有助于提高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收益。

日本学者:信任的解放理论。指出本属弗朗西于西方人划分的有信任部分!在日本人那里不叫信任,叫保证或者承诺。


祖克尔(Zucker)对信任的产生根源进行了系统总结,认为信任产生于三种机制,即信誉、社会相似性和制度

巴伯(Barber,1989),《信任的逻辑与局限》巴伯尔进一步深化了卢曼的观点。他在《信任的逻辑与局限》中,从行动者在社会互动中彼此寄予的预期入手研究信任。他认为信任是相互的,发生在两个以上行动者(或社会组织)之间,并根据行动者预期的具体内容将信任划分为三个类型:第一是对自然的与道德的社会秩序的持续与运转的期望;第二是对那些与自己保持人际关系和社会制度角色交往的人,按照角色要求行事的期望;第三是对与自己交往的人能完全担负其被委以责任及义务,即必要时为他人利益而牺牲自己利益的期望。第一种类型类似卢曼所提及的制度信任,而后二种则侧重于人际信任的层面,强调信任不仅与行动者预期的具体内容有关,也与社会角色、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有密切联系。

艾森斯塔德(1984)《保护人、被保护人和朋友》

波兰社会学家什托姆普卡,从社会学角度上梳理了信任的各个方面,尚没有建立起一种关于信任的社会学理论。

吉登斯,他用了“欠充分的归纳性知识”这个概念。虽然弱归纳性知识不是信任,但对人的信任总是离不开弱归纳性知识,无论如何还要从弱归纳性知识出发,除了宗教信仰的例子外。吉登斯从现代性出发研究信任,提出了本土安全感和系统信任等概念。


(3)经济学:

多从经济学“理性人”原则出发,认为信任是人们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的一种“理性计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之所以坚持守信或者失信的态度,从更深层面上考虑,主要源于信任是一种复杂的价值心理的表征。新古典经济学中著名的“经济人”的假设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一命题。该假设认为人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同质的理性“经济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每个人在做出行为之前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一番利益权衡和成本计算,即他能在特定的并且是不断变化的约束条件下,通过成本———收益计算寻找并借助于最佳途径,来达到他自己认为能够获得的最理想的预期结果。尽管长期以来,“经济人”假设遭到了不少质疑和反诘,但不可否认,这确是人类存在的一种真实选择,甚至于是文明史以来的人类行为的基本选择。(《论社会信任的本质》白春阳

经济学家阿罗(Arrow)“信任就是经济交换的润滑剂”,并认为缺少相互信任是世界上许多地区经济落后的主要原因。([美]罗纳德·英格尔哈特:《信任、幸福和民主》,[M].吴辉译,北京,华夏出版)

诺贝尔奖得主、经济学家肯尼思·阿罗也说明了这一点:“没有任何东西比信任更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信任是社会系统的重要润滑剂,它非常有成效,它为人们省去了许多麻烦。因为大家都无需去揣测他人的话的可信程度。”

埃克斯罗德(Axerold)则从博弈论角度指出,信任产生于多次博奔性交往中,为了保持关系的持续性,人们在多次博弃过程中更容易建立信任。

三、我国的信任研究

20世纪80年代,郑也夫教授的《信任论》是我国学者研究信任问题的第一部成熟之作。他在书中从现代生物学视角来研究信任,认为“信任是一种态度,相信某人的行为或周围的秩序符合自己的愿望”,并提出信任是从亲属逐渐向熟人和陌生人扩展的,信任程度也逐渐弱化,我国近年来的“杀熟”现象。(郑也夫:《信任论》,第2版,[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6,第16-19页)

郑也夫教授,,他认为信任包含三种性质:“第一,时间差与不对称性,行动和兑现较之诺言和约定必然是滞后的。言与行,承诺与兑现之间存在着时间差。信任者与被信任者之间存在着某种不对称性。第二,不确定性,具备了确定性,就不存在风险与应对风险的这一特定方式了,也就不叫信任了。第三,因为没有足够的客观根据,信任属于主观的倾向和愿望。”(郑也夫.信任论[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19.)概括地说,信任具有时空性、不确定性和相对性。

郑也夫教授在《信任论》中指出,所谓信任(trust),通常是指社会信任。它包含三种性质:1.时间差,即有诺言在先,兑现诺言在后,之间需要有个时间差。而像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场完成的交易等行为,就不存在信任问题。2.不确定性,即诺言的兑现或行为的发生并不是百分之百的,其间存在一定的风险。确定要发生的行为过程中也不存在信任问题。3.当事者没有客观的根据可以绝对相信。

郑也夫从结构上将信任分为人格信任与系统信任。人格信任就是对某个具体任务的信任,亲族、熟人、领地、同乡会、行会中都属于人格信任。系统信任则指匿名者组成的制度系统的信任,系统信任中最大的两个系统是货币系统和专家系统。

杨中芳和彭泗清,人际信任的本土化研究,他们认为,人际信任乃是人际交往中双方对对方能够履行他所被托付之义务及责任的一种保障感。(郑也夫:《信任:合作关系的建立与破坏》.[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

白春阳在《现代社会信任问题研究》,从哲学的高度对国内外信任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详细阐述了信任与现代市场经济,信任与现代公共生活,以及信任与国际秩序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论述了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信任问题及应对之策。

冯志宏,信任从层次上划分,可分为人伦信任和制度信任两大类。人伦信任是指信任关系的确立以特殊的亲情为基础,以非正式制度做保证的信任。这种信任具有人情性、软约束性和片面性等特点。而制度信任是以制度为基础和保证的信任关系。这种信任具有制度性、硬约束性和普遍性等特点。在传统社会,人伦信任占主导地位;而在风险社会,制度信任占主导地位。由此,我们认为,信任危机就是社会成员在时空差异的大背景下,由于交往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而导致交往双方之间不信赖的一种状况。信任危机主要发生在制度信任中。(《风险社会视域中的信任危机》)

王绍光,刘欣,《信任的基础:一种理性的解释》,“信任别人是件很冒险的事,信任别人就等于将自己拥有的资源主动放到人家手里。理性的人做任何事情都是为了增进自己的福利,或至少不损害已有的福利,在信不信任别人的问题上,理性的人的出发点应该也是出于同样的考虑,因此,理性的人在决定是否信任他人时必须权衡两样东西,一是潜在收益与潜在损失相比孰重孰轻;二是对方失信的可能性有多大。”

董才生,他根据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对信任本质进行分析。韦伯认为,所谓社会行为是“以其他人过去的、当前的、或未来所期望的举止为取向”的行为。(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M]:上卷,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54.)行动者的某一行为是否属于社会行为,具有社会性质,根据他的行为是否以其他人的举止为取向来判断。换句话说,就是他的行为在主观意义是以他人的举止为取向。“以他人的举止为取向”就是具有针对他人的主观动机,即社会行为具有针对他人的主观意义。韦伯认为,判断行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社会行为必需具备二个要件:行为是否针对他人;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意义。董才生根据韦伯社会行动理论将信任理解为,一种以对他人能做出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或举止的期待或期望为取向的社会行为。(董才生.信任本质与类型的社会学阐释[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4(1):40-43.)信任具有以下特征:社会性。信任这种社会行为是以对他人未来的行为或举止的期待为取向的行为,又是在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过程中培育、产生、扩展的,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交往关系或联系。可理解性。信任这种社会行为在主观意义上是以别人的举止或行为为取向的,具有针对他人的主观意义。合规范性。信任这种社会行为是以他人未来的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或举止的期待为取向的,它本身也应该是符合社会规范的。简化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性质。信任这种社会行为就是为了减少人与人之间互动的复杂性而做出的。因此,它具有简化人际关系复杂性的功能。风险性。信任这种社会行为是以对他人未来行为或举止的期待为取向的,未来的行为或举止与信任这种社会行为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空间差,即所谓的时空缺场。时空缺场加之人类的理性的有限而导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信任这种社会行为充满了风险。


信任危机:

1.风险社会情境下信任危机产生的原因。主要为下述三个方面:

(1)社会断裂引发信任危机

(2)制度失序产生信任危机

(3)人格失范导致信任危机

2.风险社会情境下信任危机的表现,包括人伦信任和制度信任危机两方面:

(1)人伦信任危机:人们之间充满了怀疑与猜忌,人际关系变得冷漠,人与人之间相互算计,主体之间的交流非常有限,人的心灵变得非常脆弱、孤独,人处于一种生存的焦虑中。

(2)制度信任危机:由于功能的高度分化,使公众与专家系统之间信息不对称,无论是专家系统对公众的背叛还是公众对专家系统的不信任,都将会破坏他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影响整个信任系统的稳定,由此引发公众对专家系统的信任危机;对专家系统的信任危机必然延伸到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导致大众对制度以及政府公共权威的不信任,从而使整个社会面临着巨大的信任危机问题。

3.风险社会情境下信任危机的危害

(1)增大社会运营成本

(2)影响社会安全与稳定

(3)造成人的存在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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