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工智能与伦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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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简介

人 工 智 能 技 术 简 称 AI(ArtificialIntelligence),AI作为一门学科,于1956 年问世,是由“人工智能之父”麦卡锡(McCartney)及一批数学家、信息学家、 心理学家、神经生理学家、计算机科学家在美国Dartnouth大学召开的会议上首次提出来的,它是在计算机科学、控制论、信息学、神经心理学、哲学、语言学等多种学科研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综合性的边缘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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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发展状态

要做到拥有类似人类思维能力的人工智能是可能的,我们可以制造不断自我更新自我进化的人工智能,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的自我进化,其可以产生基于机器自身的逻辑体系 和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零星的偏移就可能产生蝴蝶效应式的巨量偏移,其对人类社会的存在造成的影响是不可预知的。

伦理道德关注的焦点:

思考一:思维存在是否人就存在 ?

3D活动模拟图在结构上与人脑皮层相同,如果复制后的 “电子人脑”能够产生思维意识,思维的存在是否就是人的存在呢? 一方面认为思维的存在不等于人的存在。人是一种自然存在物.自然属性是人存在的基本属性.人的自然性首先是指 人对于生命的拥有。然而,“电子人脑”仅仅复制的是人脑的承载思维的物质基础。没有了生命和身体,离开自然环境,脱离了社会环境。即使存在思维意识也将变得孤立,认识无从谈起,实践无从谈起。更不能当作是人的存在。 另一方面,认为思维的存在即人的存在。黑格尔认为人的本质是一个能够“思考自己”,即具有自我意识的精神实体,是一个能够摆脱物质必然性的束缚而实行独立自决的自由的精神实体,人即精神,精神即人。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思维意识更是标志一个人存在而永恒不变的东西,思维的存在即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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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二:有感情有意识的人工智能是否应该享有人权?

做一个极端情况的假设,由于人工智能在大量领域能力是远远超过人类所具备的能力的,以个体的利己性进行考量,人工智能体在择偶市场上可能会拥有超过大多数人类的竞争力,这种平等,极有可能对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但是,直接将有情感的人工智能体放在低于人类的地位上同样是不可取的。无数的历史 事实告诉我们,阶级的不平等必定带来反抗。 人类究竟应该如何看待拥有人类情感的人工智能,人类应该如何与人工智能体共处,这将是人类在人工智能发展道路上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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