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的“黄鹤楼”

拆迁合同纠纷办案手记

   古有黄鹤楼是“昔人已乘黄鹤去,此地空余黄鹤楼”,是人走了,可楼还在。

   而今有“黄鹤楼”,是人没了,楼也拆除了。

     话还得从十年前说起,十年前江北某企业以一处楼房向李某偿还债务,因种种原因一直没有更名过户,该企业也在几年后被吊销。

       李某一家人一直住在该楼房,过着安静的生活。

       然尔,随着几年前,某A事业单位对该地区的拆迁,打破了李某一家人宁静的生活。

      A事业单位与李某签订拆迁协议后,在回迁过程中,由于国家机构调整,A单位被撤销,自称继受A单位的B单位,对与李某签订的拆迁协议不认可,向法院起诉,主张有若干瑕疵的该拆迁协议无效。

      法庭审理过程中,作为李某的代理人提出代理意见,1、根据物权法241条,被告是基于合同关系而对该房屋的的实际占有,为有权占有,并​享有其应有的权利;2、原告为国家事业单位,有能力、也有义务确认与其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力义务资格, 当年原告既然与被告签订了拆迁协议,应视为原告认同了被告的权力义务能力资格;3、原告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当年该房屋没有拆迁时,原告为了签订拆迁协议,短期内找被告十余次,才签订了该拆迁协议,如今,该房屋已经拆除,返还原物已不可能,原告主张合同无效,实在是有违公序良俗和诚实守信原则。4、针对原告证明主体承继的文件不规范的事实,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并非签订拆迁协议单位的意见。

      法院审理后不久,就做出了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虽然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观点和主张,但是原告上诉了,不知下一步会如何发展,希望李某的家不会成为当代"黄鹤楼"。​

深圳董成刚律师,联系电话1532377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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