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条文释义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源法释义:

      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对固定资产耗损的补偿,将按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作为一项费用计入成本或当期损益,进而计算出企业所得税。不同的折旧年限与方法直接影响着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加速折旧使得企业前几年成本大,应纳税额小,从而可以加速资金成本回收(税收挡板)。后期折旧少,利润大,应纳税多。但固定资产总价值一般是不变的,所以税收总额是不变的。相当于国家给企业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更新设备与投资。这也是为什么在宏观经济过冷时,宏观调控政策上偏向于加速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影响折旧因素主要有三个,一是固定资产残值的估计, 二是折旧年限,三是折旧方法。残值的估计一般在税法上有着明确的规定,不难理解。在折旧年限上,由于会计与税务计量的目的不同,有着实际折旧与税收折旧之分,实际折旧满足企业财务计量、报告功能;税收折旧满足国家财政、税收汲取或实现宏观调控政策的作用。所以折旧的规定上税、会计量的差异,导致了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进行纳税调整。在折旧方法上,有着直线折旧法、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后两属于加速折旧。有可能以上三个因素会计与税法存在不同规定的,毫无疑义是按照税法上关于折旧的规定。

      另外,本条对准予扣除的固定资产条款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对于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规定较为详尽。

      关于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两项。根据相关性原则,固定资产投入所发生的支出应当和生产经营相关。所以,未投入使用的资产当然不能扣除。其中,由于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寿命、损耗程度与是否使用关系并不大,即使闲置也不会延长其使用寿命,所以需要一直计提折旧。

      关于“(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两项。出租与融资租赁最大的区别在于:经营租赁实质上没有转移与财产有关的风险与报酬,而融资租赁资产所有的全部风险与报酬转移至承租人手中。融资租赁期满,一般财产价值消耗殆尽,承租人已占有使用资产的主要价值,所以可以计提折旧作为对价;而经营租赁,出租人不仅享有租金,且在租赁期满仍可收回保有价值的出租物,所以其折旧需出租人承担。

      关于“(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项,成本得到足额扣除,意味着对固定资产的损耗已经全部补偿,若再继续计提折旧将造成税基基减少。关于“(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项,则是历史发展原因所遗留的问题,在社会主义改造初,土地尚是私有,民族资本家以其拥有的土地作价出资进行公私合营,土地作为一项资产单独入账。社会主义改造后,土地全部收归国家所有,此后企业属于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70年代土地使用权才实行有偿取得并计入无形资产科目。该条所指的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就是最开始”固定资产——土地”入账的企业(现在的土地使用权都按无形资产来核算)。第(七)项“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作为兜底性条款规定。



缘案析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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