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受贿,轻则被吊销执业证书重则追究刑责

为打击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广东省卫计委2011年印发了《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今后,药企一旦进入广东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黑名单”,其产品至少在两年内将被各医疗卫生单位“拒之门外”,受贿行为严重的医生轻则将被吊销执业证书,重则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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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及判定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1)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

(2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的;

(4)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本省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对相关人员因在医药购销中收受贿赂行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案件涉及的行贿企业及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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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贿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根据实施意见,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单位,省卫生厅将通过广东省卫生厅网站每季度公布一次。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行动态管理,不良记录的应用期限为两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消除,但两年内被发现另有行贿行为的除外。

在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公布前,省卫生厅应当书面告知有关单位或其代理人。有关单位或其代理人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省卫生厅提出重新核实要求。省卫生厅根据核实结果,确定是否列入“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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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产品拒进各医疗卫生单位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公布,即在全省生效。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各医疗卫生单位在两年内均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

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品或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中取消其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2年内不再接受其任何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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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贿严重医师将负刑责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在医疗卫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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