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济方 律师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了南昌大学2017届本科毕业生举报南昌大学国学院副院长“性侵”事件,“性侵门”霸占搜索引擎热搜榜多日。一时间,相关新闻链接刷爆了大锤的朋友圈和同学群组。
大锤在浏览各大门户网站的新闻报道后,结合事件各方的发声,在众多吃瓜群众的翘首盼望下,决定锤上一锤。鉴于大锤本人毕业于南昌大学,大锤这次准备抛弃中立态度,站在南昌大学的立场来谈一谈“如何洗地”。
“性侵”毫无疑问是一个刺激人们迅速分泌肾上腺素的词汇。
当学识渊博的教授和年轻的女生相遇,一个形象稳如泰山,一个形象青春撩人,二者之间以“性侵”一词产生关系,便不再是“一树梨花压海棠”的调侃,而是一出师生关系错位、师德尽失、青春破碎的校园悲剧。
大锤毕业于南昌大学,主修汉语言文学(毕业论文为受众分析、文本分析方向),辅修法律(律师方向),大锤就用在南昌大学所学的知识来分析、解读这一场悲剧,同时提醒母校“如何洗地”。
2017年12月20日凌晨00:24,南昌大学官微发布消息称18日收到一名女生的举报材料,于19日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启动查核程序,表示查证属实将严肃处理本事件。
奇怪的是,现在南昌大学官微已经删除了这一条动态,取而代之的是下面这一条:
为什么?
仔细看第一次的官微,发布时间十分异常,显得仓促,极有可能是在与媒体赛跑。最致命的是,被置顶的“昶Alice”的回复直接打脸官微,指出南昌大学是在女生报警后被动成立检查小组,这无异于扯下了南昌大学官微的遮羞布——因此,当日南大官微13:30分发布的微博并未截取原动态中的任何回复。
但是,这时已经来不及了。2017年12月20日下午15:16,凤凰网已经完成了对事件各方的连线,发布了《被曝性侵女生的南昌大学教授:举报者哪来的刻骨仇恨》一文,甚至爆出了该女生在11月28日与国学院院长的微信聊天记录,这意味着这个事件在文章发布的时间点之前已经在舆论中充分发酵(说明爆料“性侵门”已不能争夺更多流量,否则文章标题没有必要以周某回应的形式来博眼球),南昌大学在先于媒体收到举报材料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占得危机公关的先手机会。
回到女生爆料的“性侵门”,其内容如何呢?大锤建议各位看官要着重关注“性侵”“持续7个月”以及女生与程老师的微信聊天记录、举报女生与周某的短信来往。
首先,性侵不是一个罪名。在刑法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中,性侵属于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之一的危害行为,而危害行为要求①有体性(思想无罪)②有意性(基于人的意志)③有害性(法益侵害),因此一个行为是否是危害行为需要进行主观判断。爆料女生称“性侵”,是因为她认为周某对其实施了具有上述三种性质的行为,但行为是否客观存在(有体性),周某是否有意为之(有意性),涉事女生当时是否承诺、同意(有害性),旁人无从知晓——“性侵”行为尚未坐实。
说到这,大锤觉得一下子洗得太干净了,为了防止被人扔臭鸡蛋,大锤决定退一步说理——假如“性侵”行为真实存在。这种假设还不够,我们假设“性侵”真实存在并持续了7个月之久。
“性侵”最可能触犯两个罪名:①强奸罪(《刑法》第236条)②强制猥亵、侮辱罪(《刑法》第237条1、2款)。强奸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强制猥亵、侮辱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性羞耻心。
若“性侵”真实存在且长达7个月,举报者就必须合理解释:为何此时才举报?
这不是一个苛刻的要求。上述两种犯罪,发生时往往比较隐蔽,很少有直接证人。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第一时间报案所反映出的主观状态往往是最真实的,报案间隔事发时间越长,其主观状态被质疑的可能性越大。因为在性行为或边缘性行为发生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太多因素可能影响当事者的主观状态,而举报者的主观状态直接影响着性行为或边缘性行为相对方的犯罪构成符合性。
我们再退一步,假设举报者所称“在校学习期间,曾被南昌大学某学院副院长周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猥亵、性侵”是真实的。那么,所谓的“多次猥亵、性侵”是否属于连续犯?举报者是否每一次都被周某的职务之便胁迫?如果是,周某构成连续犯,属于多次强奸或者强制猥亵、侮辱。如果其中存在半推半就或者女方同意的情形,那么即使一开始举报者是非自愿的,后续发生的关系也可能被评价为通奸。
另外,仍需考虑到,周某的职务之便是否强大到足以控制举报者7个月之久。本科生于当年6-7月毕业离校,已经完全脱离学校掌控,具有报案条件,为何举报者于11-12月讨要说法、披露消息。
事发与举报,间隔的时间过长导致了物证的灭失,7个月中的所谓“多次猥亵、性侵”双方主观态度难以查明。若以举报者一面之词认定周某的犯罪事实,容易主观入罪,显然不妥。
总而言之,长达7个月的“性侵”期间,既可能存在阻碍举报者报案的因素产生,也可能存在促使举报者报案的因素产生。
如果上述石锤都有争议,那么举报者与程老师的微信聊天记录总该能说明问题吧?
在此,大锤仍旧要提出几点质疑:
① 网PO聊天记录并不完整,无法全面了解双方聊天内容;
② 在可见的内容中没有任何关于性侵、猥亵的描述;
③ 程老师并不是当事者,其知晓的事实属于传来事实,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双重低下。
这份聊天截图可以被定义为精心挑选的/不完整的/证明传来事实的/间接的传来证据,定义很长,自行体会。
经大锤一顿乱锤,一不小心把母校洗白了,真可谓鬼斧神工。文章开头说好的悲剧呢?
2017年12月20日,周某接受了媒体的采访。关于是否发生性关系,周某始终没有正面回答,但他一再强调“从来没有引诱和勾引”。
敲黑板,划重点。
12月18日学校收到举报材料,12月19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2月20日面对媒体——不否认发生性关系但强调没有“引诱和勾引”。18日—20日,两天的时间足够让周某找一个律师评估他的行为可能构成的犯罪。
12月20日,面对镜头,面对全中国的互联网受众,他依然自信满满,竟不否认发生性关系。是什么让他这么自信?目前存在的两种大概率事件是:第一种,的确发生了性关系,但女方是自愿的;第二种,的确有强奸、猥亵、侮辱犯罪行为的存在,但女方缺乏有力证据。
什么,女方自愿?刘大锤践踏女权!
这是大锤最不愿意分析的可能性,却又是不得不分析的可能性。
“有破裂的感觉,那个地方,今天可否有空见我”
“特别用力特别疼那第二次”
这些短信来自于举报者,我们至少可以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发生了性关系;
第二:不止一次发生性关系;
第三:发生关系后双方还对内容进行了讨论;
第四:女方曾主动约见男方(在所谓的被利用职务之便“性侵”的7个月之中)。
网络上有许多针对举报者的暴力言论,其实也源于此。在正常人的认知里,被害人对加害人理应避之不及,为何要主动要求见面?被性侵者为何要和性侵者谈论性侵内容?一句“可能是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可以算作合理解释么?如果真的是“斯德哥尔摩综合症”,这种好感又能否视为女方的同意、认可、承诺?
到此为止,南昌大学已经基本被大锤洗干净了。如果按大锤这个理论去安排水军洗地,相信这个事件折腾一段时间,淡出公众视野之后,总能以一个相对较好的方式达成和解。可无论如何,大锤作为母校的后进生,总感觉被人狠狠地扇了一个耳光。大锤前文已说过,这是个悲剧。
假如,一切事实如举报者所说。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周某极有可能逍遥法外。一朵或几朵美丽的鲜花方才绽放,就遭夭折;
假如,一切事实如周某所说。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师生之间的不伦之恋已辱没了南昌大学“格物致新,厚德泽人”的校训;
假如,这是个罗生门,举报者不惜血拼到底,以自爆的形式对周某进行毁灭,而周某作为一个高级知识分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毫无担当,那么,对于南昌大学的学子来说,还有什么是值得信赖的?
什么都可以洗干净,唯有这,连大锤这么具有诡辩能力的人也洗不干净。
2017年12月20日18:54,南昌大学祭出了最后的杀招。
这让大锤一下子回到了6年前。
记得大锤大一的时候,亲爱的子翼教授说:大家放心,我的学生没有挂科的。后来,大锤挂科了,补考又没过。重修时我去班上报到,子翼正和大一新生说着同样的话——我的学生,没有挂科的。大一新生指着我说,喏,这个就是挂科的。子翼眯着眼睛看了我两眼,说道:小兄弟,你不是我的学生吧?
一语成谶,洗不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