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还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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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还船构成迟延还船?

承租人有义务根据租约中的还船条款的规定还船,还船时间主要取决于租期长短。

通常,期租租约有如下两种形式:

(a) 固定期间,可能为一个特定期间,比如“1年”或直至某一确定日期之前的一段时间,比如“直到7月15日”。

(b)可变期间(比如,“11到14个月”或者“6个月,上下浮动15天”)


1. 固定期间

即使还船条款中并未包含“大约”(about)字样,“仍然会推定租约的届满日期仅仅为一个大约日期”(London Explorer 1971)。应将这一列明日期理解为“大约这个日期”。承租人可以在该日期之前或之后的某一合理的宽限期内还船。


宽限期幅度?

还船宽限期长短取决于多种因素。例如, 6个月租期超出8.4天还船,应认为合理的宽限期为20天(后续对“大约” 进行讨论时也会提及)。


2. 可变期间

大体上可分为两类:“1114个月”或者“6个月,上下浮动15天”。

(i) “6个月,上下浮动15天”:此种情况下,应认定双方已通过约定明确了宽限期。因此,此时不存在默示的宽限期。

(ii) “1114个月”:此种情况下答案不甚明确。此时是否存在默示的宽限期取决于租期的浮动范围。如果浮动为15天(“6个月到6½个月”),法律可能会认可一个默示的宽限期。如果浮动期间较长(“1114个月”),仲裁员和法官不大可能认可存在默示的宽限期。


如果用最短和/或最长之类的措辞对浮动期间加以限定(“最短6个月,最长7个月”),将不会认定存在默示宽限期。


“大约”

以NYPE租约格式为例,其通常会用 “大约”字样约定租期。在采用“大约”这种措辞时,如何决定宽限期间,并不存在一个固定不变的规则。宽限期的长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租期的长短,以及任何能够反映当事方意图的特定事实情况。


例如一起案件中,租期为“大约4至6个月”,5天被认为是正当合理的宽限期。然而,对于一个租期为“大约6个月”的租约,12天被认为不是合理的宽限期。


如果删除大约字样,法官/仲裁员可能会因此否定存在宽限期。



航次期租,租期“不保证without guarantee


例如两港之间的航次期租,如果约定租期为“70/80天,不保证”,此时,只要承租人是基于善意对租期进行估计,将不存在最短或最长租期。在此租约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一些无法预见的情形,航程持续150天,承租方将无需承担迟延还船的责任,仅需按照约定费率支付此期间的租金。


迟延还船

承租人有义务在租期届满前(包括宽限期)交还船舶。


当承租人的最后航次指示无法合理地在租期内完成时,出租人可以采取何种应对措施?

上述指示也被称作“非法最后航次指示”。在此种情况下,出租人有权拒绝执行,并且有权要求另行指定一个合法的最后航次指示。


如果承租人拒绝发出新的航次指示,如何处理?

如果承租人拒绝发出新的航次指示,出租人可以将此视为毁约并索赔损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应确保对是否毁约或坚持发出指示进行正确抉择,因为其最终决定导致的纠纷,可能需花费高额费用予以解决。


一个“合法”航次指示可能演变成为“非法”航次指示吗?

确保航次指示合法是一个持续性的义务。如果指示发出后,相关情况发生改变,应当发出新的航次指示。


何时决定航次指示的合法性

航次指示的履行日期是决定指示合法性的时间。承租人会在履行日之前发出航次指示。如果在履行日之前的任何时间,情况发生变化,合法指示可能演变成非法指示,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发出新的航次指示。


如果在履行日之后情况发生变化,出租人需要继续执行该航次指示,但有权索赔损失。


当出租人明知航次指示是“非法”的,却仍选择接受该指示时,如何处理?

此时将会视为出租人已经放弃了拒绝执行指示的权利。然而,出租人并没有放弃索赔损失的权利。

出租人接受航次指示必须是明确的,不过出租人仍应注意不要构成默示接受指示,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沉默有可能构成同意。


损失

如果迟延还船,承租人需要支付租金至还船日并赔偿出租人损失。

通常,根据超期天数,按照租约约定费率与市场费率差额计算损失:

(市场费率 – 租约费率)x 超期天数 = 损失数额


如何计算超期天数?

超期天数为实际还船日超过租约约定的最晚还船日的天数。即便最后航次指示是合法的,也应以租约约定的最晚还船日(而非该合法最后航次的实际还船日)作为超期天数的起算日。


市场费率

应根据与原租约具有相似的期间/地区/贸易的租约为基础计算市场费率。如果原租约为“10到12个月,大西洋贸易”,则应依据同样为“10到12个月,大西洋贸易”的租约计算市场费率。


对于无法履行下一个租约所导致的损失,出租人是否可以索赔相应损失?

除非在缔结合同时,已将下一个租约的受载期/解约日告知承租人,否则出租人不可以索赔因下一个租约无法履行所导致的利润损失。


本文由协会香港办公室的Julien Rabeux撰写,并由英士律师事务所(香港)补充完成。

本文内容仅为一般性指导,不得被视为法律意见。如有具体事项需要相关意见,请与协会联系。


By:West of England Ship Owners Mutual Insurance Services Lim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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