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学习心得-为政篇第三则

原文: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此篇仍是论德政。

 孔子讲:“用政治管理民众,用刑罚约束民众,民众有免于刑罚之心而不会有耻辱之心;用道德管理民众,用礼制约束民众,民众有耻辱之心且格正行为举止。”

 孔子这段话强调了在道德及礼制的管理和约束下,人们会形成了耻辱感并且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而在政治和刑罚制度下,人们却不会有耻辱感,这似乎是“道德社会”的统治逻辑。

 那这套逻辑是否合理和适用于当前的社会呢?

  那必须得弄清楚什么是耻辱感,人为什么会产生耻辱感?

  耻辱感我们通常理解为一个人对于自己做错的事和说错的话内心感受到不安并产生的一种不愉悦感。

   内心不安和感受不愉悦的原因在哪呢?

   耻辱感往往与尊严感并存,一个人丧失尊严感往往同时获得了耻辱感。人的尊严感来源在于人作为社会人的情感需求,一种得到外界的认可与尊重的需求。这种情感需求在某种程度上将人与动物分离开来,正因为人有别于动物处于各种社会关系之中,人不再如动物一样只有生理需求,人在满足生理需求之后自然会寻求更高层次的需求也即作为社会人的情感需求。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地位,尊严感往往是对于自己社会地位的一种认可,因此一个人的尊严感往往随着他的社会地位的上升而抬升。

   正是人作为社会人具有尊严感,虽然尊严感最初大多来自于外界的认可,但大部分渐渐从内心生成一种对于自我的认可,也就是自尊心。在某种情境下,人因为犯错而违背了外界的根据某种标准的认可,此时外界认可会逝去甚至人还会遭到外界的否认,此时人的自尊心会受损并由此产生深深的耻辱感。这种情境下获得的经验往往会习惯性延续到那些即使在做错事时虽然没有外界的认可的情况下,这便是人的羞耻心。

 外界依据这一套标准便是通常的政治、刑罚、道德和礼制等等社会规范。

 政治和刑罚的特点是将人作为动物对待,从人的生理需求层面约束人,故而人大多从功利性角度来遵守这套标准,一切都以符合自己生存和获得安全和免受伤害需求的角度出发,在这样的约束之下,人与人之间如动物之间一样没有地位上的区别,故无法产生尊严感,当然也没有耻辱感可言。

 相对于政治和刑罚,道德和礼制是一套人作为社会人必须遵守的规范。道德和礼制从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关系上对人进行约束,在此约束下,人与人之间产生了区别并居于不同的地位,这样的有差的社会关系培养了人的尊严感,人的言行需从维护这种尊严感出发,如果因为违背了道德和礼制,人的尊严感便会失去,而因此也获得了耻辱感。

 道德和礼制的崩溃导致耻辱感的丧失,我们对于本以为羞耻的很多行为语言越来越放纵,只要不触及法律,便是值得“宽容”的。

 这种“宽容”到底是对还是不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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