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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期限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报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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