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暴力如儿戏?~谈山东省抗诉第一案--扈强案

       一、案情回放

      一个刚满14周岁的少年,扈强,在2013年7月用刀刺伤陈某,在2013年12月又刺伤同学小磊、致其死亡,是两起犯罪之间时间间隔了不到五个月。在扈强的刀下,两个15岁的少年,一个重伤,一个死亡,两个家庭遭受重创。究竟是怎么回事?究竟是为啥?

       2013年12月2号,早上6点20分,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分局胜利派出所接到报警,辖区一所司法警官学院内发生了一起持刀伤人事件。

    案发地点是学生公寓的一层大厅。行凶者是一名14岁的学生,名叫扈强。

  学生公寓的监控探头记录了这一幕。这天一早,学生集合准备出操,身着黑色特警服,头戴作训帽的扈强趁同学小磊不备,突然冲上来,用一把折叠刀在小磊的脖子上割了一刀,又在他的胸腹部等要害部位接连捅刺,随后离开现场。扈强从伤人到离开,只用了12秒。12秒时间里,扈强用课堂上学来的拳术动作,将同学小磊割喉、捅刺,随后从容地离开现场。杀人的这个现场是在学生的公寓楼,是趁着大量学生在出来跑早操的时候,也可以说公众场合,众目睽睽之下行凶杀人。

       伤者被紧急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鉴定报告显示,死者小磊身中十余刀,全部集中在颈部和胸腹部,几乎刀刀致命,颈部的创口长达9厘米,最终因心脏破裂,右颈外静脉破裂死亡。

       二、心理原因分析

      在案发现场,民警问到扈强伤人的原因,扈强说了这样一个词。

      民警:他说平时他欺负我太厉害了。我说你没有别的办法解决吗?他就说太欺负人了。

  案发后两个小时,扈强在派出所做讯问笔录。他的衣袖上,还沾染着同学小磊的血迹,他看起来并不慌张。被问起为什么要杀死小磊,扈强再次提到了“欺负”这个词。

      扈强:就是个死孩子,他欺负人。

     那么,扈强口中提到的,被小磊“欺负”,导致他后来痛下杀手,又是怎么回事呢?

       检察官王飞:扈强曾经把他一个同宿舍舍友,这个舍友姓张,把他这个同学的一双鞋子给藏起来,他藏起来之后这个被害人小磊知道这个事情,就告诉这个姓张的同学,姓张的同学找扈强把他东西要回来了。

       因为这件事,扈强与小磊结下了仇恨,两人经常在宿舍里发生口角。最终引发这起血案的,是一条武装带。

       检察官王飞:小磊使了一起恶作剧,又将扈强训练的那个武装带,因为他们是警察学院,他们有武装带,把他武装带给藏起来了。

       检察官王凯:最后找了半天没找着,扈强又买了一条。买了一条之后,人家觉得也算是恶作剧吧,又把武装带还给他了。还给他之后扈强就当着同宿舍的人面,把这个武装带给割断了,要求人家赔钱。赔了钱以后他又把割断的武装带一人给了人家一半。

      就这么两件事,就让扈强觉得小磊非常可恶,暗下杀心。

      扈强:人家是黑社会,有枪,是什么黑社会老大,能把青州平了。

    说到这些的时候,扈强的语调中明显透露出嘲弄和得意,他明确表示,自己就是想要小磊死。

      案件调查期间,检察官了解了他家庭教育情况,他母亲极度溺爱宝贝儿子,就是在刺杀小陈之后该去小陈家里道歉其母都会由于他游泳而不去;而他父亲又极其粗暴,相信“棍棒底下出孝子”。这一软一硬,就造就了他这样的偏执、边缘线格。经精神病司法鉴定,扈强符合品行障碍的诊断,但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法律评价

  被刺伤的陈某的经过重新鉴定,结果出来依然是重伤。2014年12月30号,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扈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宣判后,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综合扈强在两起案件中的表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经过慎重的考量和研究,决定支持抗诉。最终,考虑到扈强人身危险性大、可改造性差、主观恶性极深,且死者亲属强烈要求对其从重处罚等因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扈强无期徒刑。

     四、现实意义

      14岁的少年犯“扈强案”是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未成年人检察案件,也是第一起成功的抗诉案件,教化太难,从一审十七年,东营市检察院抗诉,到省高院二审改判无期徒刑,确实教育意义深重!

       第一,对于少年犯,不能一味的宽容,要宽严相济;第二,检察院抗诉在司法权力制约上具备非常重要的地位;第三,对于少年犯不存在累犯概念,不存在累犯加刑问题,但也存在嗜血成性不从轻发落的问题。他们虽有人格障碍,但犯罪时不存在精神病发作问题,像黑旋风李逵一般嗜血成性,就该受到法律的评价与教育!

      五、深远反思

      童年、青年和成年人之间的区别正在消失吗?历史变迁中儿童和成年人之间的分离。媒体批评家尼尔·波兹曼把童年的形成与古罗马联系在一起,因为在古罗马第一次生这样的观念:保护孩子不受成年人秘密的影响,因为人们羞于在孩子面前说某些话和做某些事。波兹曼解释说:“没有养成羞耻感,就不存在童年。”面对越来越无节制的电视互联网媒体,面对正在消失的青少年,面对越来越严峻的青少年犯罪形势,我们作为媒体环境真的需要做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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