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质量纠纷案代理词

贵州领航建设有限公司诉贵州纳雍隆庆乌江水泥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千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贵州纳雍隆庆乌江水泥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下面,我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参考:

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遭受的损失与被告生产的水泥质量的因果关系。

首先水泥是一种粉状水硬性无机胶凝材料。加水搅拌后成浆体,能在空气中硬化或者在水中更好的硬化,并能把砂、石等材料牢固地胶结在一起。

而混凝土是指以水泥为主要胶凝材料,与水、砂、石子,必要时掺入化学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按适当比例配合,经过均匀搅拌、密实成型及养护硬化而成的人造石材。

原告向被告投诉的事项通过现场照片可显示,均是形成混凝土后的现象。不能排除是因原告进行混凝土的水、砂、石子、水泥配比、搅拌时出现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原告应当对被告生产的水泥存在质量缺陷、及水泥质量缺陷与其财产遭受损害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二、被告并没有拒绝抽样检验,而是原告要求检验的水泥已被水泡过形成结块,根本无法检验。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若是原告需要抽检的水泥具备检验条件,不可能因为被告拒绝检验就可以得市场监督部门的准许,市场监督部门完全可依据上述规定强制封存或扣押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水泥是一种粉状水硬性无机胶凝材料。加水搅拌后成浆体,能在空气中硬化或者在水中更好的硬化,并能把砂、石等材料牢固地胶结在一起。

在2018年8月期间,由于贵州省大部分地区连降大雨,而被告并没有妥善保管水泥,导致其堆放的水泥受雨水浸泡过后结块,其性状已发生改变,不能代表产品质量,所以没法检验。

被告在市场监督部门主持调解时也向原告提出过,可以用被告公司同批次封存样品送检,但原告拒绝,所以此事才迟迟没有协商成功。

三、现在无法检验的责任在于原告

    被告生产的水泥包装袋上已明确标注了保存条件为不得受潮,而原告存放水泥的地点为户外露天场地,水泥明显受潮结块,在2018年11月时被告也明确向原告说明可用封存样进行检验,而原告拒绝。按照国家规定,封存样只保留90天,现在已不具备检验条件,责任在于原告。

综上所述,被告生产的水泥并不存在产品缺陷,更不存在因产品缺陷导致原告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所以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纳雍县人民法院

                                   



被告代理人:

                                      时间: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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