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恩: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影响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中,随着互联网等通讯技术的发展及其与金融业的融合,“互联网金融”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在研究初期只将互联网视为实现金融服务与交易的一个新的方式,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互联网对金融业的影响。当然,如果只从技术的角度分析该问题,相对于传统的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凭借在信息收集及处理、产品交付与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优势,必将革新传统金融业,但归根结底,这种影响只可概括为:更快。随研究的深入,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互联网对传统金融组织、运行方式的冲击,以至于一些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继传统金融中介和资本市场之后的第三种金融模型。

为更加全面地了解互联网对传统金融业产生的根本影响,李鸿恩先生从金融机构的角度,分析国外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现状和趋势;集中探讨金融中介机构。金融中介可细分为商业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为避免重复,李鸿恩先生以较有代表性的用户网上银行认可程度、保险网上销售,和一、二级资本市场为例,阐述互联网对流经金融中介资金的影响以及对传统金融中介的替代。指出了互联网等新技术对银行的影响,以及银行在该环境下实施货币政策所需进行的变化。

关于金融中介

商业银行包括网上银行。金融中介,作为营利性机构,通过扩大收入和消减成本来实现利润最大化。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服务类似,以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为代表的科技进步可以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增加中介与客户之间的交流与协同、将人力可变成本替换为机器设备的固定成本等方式,降低中介机构的成本支出,可以通过网络效应伴随的价格歧视、产品差异和比较优势与客户群体的扩大来增加其收入。显然,新的技术降低成本,但通过新技术增加收入却有可能只是中介机构的一厢情愿。是否采用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服务取决于客户角度的损益分析。从效益上来说,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可以使客户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较为自主地享受中介服务;另一方面,客户可以通过互联网选择更加适合自己需求的金融产品。但这种选择也取决于金融产品的种类。在分析互联网对保险公司的影响时指出,大多数保险合同是为客户量身订做的,因而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且客户一般都处于交易中不对称信息的劣势一方,因此大多数保险的销售还是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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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客户对互联网金融接受程度的理论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源于社会学的革新扩散理论。根据人们接受新科技的时间顺序分类,比较优势、兼容性、可试用性、可视性和复杂程度,是决定新科技可否被广泛接受的五大关键。许多学者使用这一理论研究网上银行的接受和使用程度,例如,分析土耳其互联网银行的被认可程度,发现年轻的和受教育程度较高的银行客户更愿意接受互联网银行服务。第二类基于理性行为理论,该理论认为人们的行为由行为的目的决定,而行为的目的又取决于对待行为的态度、主观范式和意志的控制;认为对新技术的性能和对使用该技术必须付出的代价的期望,以及社会对使用者的影响决定了个体是否接受该技术。第三类理论称为技术接受模型,即潜在使用者对技术可用性和易用性的认知程度,是决定是否接受技术的两个关键因素。此类模型通常与第一类、第二类理论结合使用。其他学者对此类模型进行了补充,对新技术的信任程度是第三个关键因素;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还应考虑两种风险因素,一是未授权的盗用使客户承担损失,二是客户不确定自己是否有能力学会使用互联网金融服务,在传统的收益—风险分析框架内加入这两种风险,发现它们显著地影响了客户对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接受程度。第四类为技术抗拒理论。与前三类理论着眼于考察新技术认可程度的使能因素不同,第四类理论侧重抑制因素,但这些抑制因素并不是反向的使能因素,两者共生、独立且有不同的影响机制。因此将抑制因素归结为六类:信息过多、强迫使用者提供无关信息、未提供承诺的服务、干扰性信息、强迫使用者重复进行某些操作和使用者对系统任务处理的怀疑。并且对比了使能因素与抑制因素,认为互联网金融服务因缺乏面对面接触、信任和安全而阻碍其被人们接受。对这四类理论的检验并未得到一致的结论。,同时认为第二类理论中的行为范式因素没有作用。为测试不同的理论,学者们对这些理论模型进行了比较,并提出了一种更为统一的理论框架。使用相同样本测试发现,新理论更好地解释了人们对新技术的认可程度。

2.银行贷款。互联网技术对企业贷款的影响具有多面性。一方面,互联网等新技术能够部分解决银行和贷款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促进银行间的信息共享,使得贷款者,尤其是中小企业及个人更容易获得贷款。但另一方面,新技术引发了银行市场结构发生变化,可能抑制中小企业和个人向银行申请贷款。

对中小企业而言,其经营范围通常与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地域特征息息相关,企业与其申请贷款银行之间的距离、与银行面对面的接触等因素影响相关信息获取的难易,以及两者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一家中小企业通常与一家银行保持长期合作关系,且只向这样的“关系型银行”贷款,这样不仅贷款成功的可能性较高,而且成本较低。

从银行的角度来说,技术进步可能会加剧竞争,反而恶化企业的贷款条件。学者认为科技进步使银行业表现出规模经济的特征,促使银行间合并,并使竞争加剧。两者均会对小规模贷款产生不利影响。银行可以选择进行“关系型贷款”或普通贷款,以及其愿意贷款的部门,对这些部门的“关系型贷款”可以帮助其提高项目的收益,但银行对这些部门专业性的了解是有成本的。随着竞争加剧,普通贷款的收益降低;随着银行愿意服务的部门增加,对各部门的专业性了解程度降低,因此无法向企业提供有效的指导,导致贷款企业的项目收益降低。同时强调私有信息,或“软信息”在竞争对银行贷款的影响中的作用。银行家认为银行放贷过程中产生的对信息是银行的一种资产,有助于银行对贷款者进行甄别。但竞争的增加使企业信息更加分散,具体一家银行拥有的信息减少,甄别能力下降。面对更多低质贷款者,银行只能提高贷款利率,导致企业成本上升。至于银行间合并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影响,各学者观点不一。有学者认为,小型银行通常是小型企业的贷款提供者,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小型银行的比较优势,该优势源于贷款过程中产生的“软信息”由人与人的交流产生,且与计算机相比,人更易控制贷款中的委托代理问题。这些优势是一个集中程度较高的大型银行无法获得的。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新的技术有助于银行获得贷款者的信用信息,有助于银行管理风险,这意味着“关系性贷款”将逐渐消失。还认为,银行的集中程度是一种激励相容机制,因大型银行拥有较为全面的信息且与这些银行的业务往来有更高的隐形价值,只有高质量贷款者愿意尝试向这些银行贷款。

关于保险

互联网对保险行业的影响较小,特别是保险的销售。有人将其归因于保险条款的异质性较强,各产品间可比性较小。这样的特点使保险市场上存在搜寻摩擦,进而导致保险产品的价格大幅高于其边际成本,造成产品营销的无效率。在互联网进入金融领域的初期,人们照搬互联网在其他金融领域取得的成就,认为在一个统一的平台上集中大量的保险信息会促使保费降低。一些客户调查和咨询公司对未来保险市场的展望也在支持这一观点。然而,学者持谨慎态度,认为互联网只能作为传统人对人销售的辅助。目前的市场情况证明,乐观的观点是错误的。互联网不能与保险有效结合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保险产品的特点和人们的购买习惯不合。他们认为,保险是一种事件驱动型金融产品,而保险购买者在续保时几乎不会考虑初始保险条款的适用性。第二,与是否采用网上银行类似,保险产品与购买人状态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网上购买保险首先需要非常详细的提供购买人的私人信息,才可获知保险条款及保费,这无疑将大幅增加购买人的时间成本。另外,担心私人信息被盗用也会使购买人拒绝网上购买保险。第三,保险购买者并不愿意充当自己的保险代理人,当购买者面临多种选择时,选择的结果通常是不购买,或者怀疑自己是否有能力真正了解这些产品。

(三)关于一级市场

传统的证券发行是由金融中介在基于关系的机构之间发起的,这种模式在搜寻成本较高的环境下能够有效地节约成本。互联网的兴起大幅降低信息成本,在1995年成功实现网上IPO,标志着一级市场迎来了网络金融的冲击。成立于1998年的投资银行将拍卖理论与网络技术融合,试图解决抑价发行问题。拍卖机制改变了传统询价方式,独占市场的形势。主要步骤为:第一,承销商公布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及价格区间,向机构投资者安排路演;第二,在预定的发行日之前两周开始拍卖,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可以递交申购的数量和价格;第三,拍卖结束后,承销商构建需求曲线并计算清算价格;第四,承销商与投资者商谈并确定最终发行价格,该价格不超过清算价格

在实践中拍卖机制并未完全消除抑价发行。国外的研究发现:网上拍卖机制的有效性与上市公司的行业属性有关,此外,在发行旺季时,网上拍卖机制对消除抑价发行特别有效。有人详细对比了网上拍卖机制与传统询价方式,实证结果发现:网上拍卖机制尚未将抑价发行水平减小到最初设计的水平,选择网上IPO的企业发行规模相对较小,是否为技术公司以及成立时间对发行方式并没有显著影响。造成网上拍卖机制错误定价的主要原因,可能在于小投资者参与竞价。一方面,相比机构投资者,小投资者无力获得上市公司的真实信息,造成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网上IPO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较低,触发逆向选择。这些因素都会导致网上拍卖机制的定价过低。理论研究也证明,存在信息摩擦的情况下,依靠传统的询价方式定价更加准确)。因此,监管当局必须采取措施改进网上IPO的信息披露、保护小投资者利益,这是发挥网上拍卖机制功能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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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抑价发行外,学者们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讨论了互联网IPO的有效性。比较了多个国家的不同发行方式,并探讨了网上拍卖机制的最优化。分析发现:第一,网上IPO的股票在后市具有更高的换手率,更多的做市商、经纪商与电子通讯网络。这意味着向网络客户分配的IPO股票促进了流动性创造,特别是对小投资者而言。第二,两种IPO方式的股票在交易量和实际参与交易的经纪商数量上没有差异,表明后市交易仍然受机构投资者控制,互联网发行的优势并未完全发挥出来。实证研究发现,网络拍卖机制对价格发现的优势,在20世纪90年代初发行的股票上比较明显,但进入21世纪后并未表现出明显的差异。近年来,为了发挥各种发行方式的优势,IPO的发行者尝试将询价方式与网络拍卖机制相结合。这是网络金融在一级市场发展的新趋势。

除了权益的网上IPO外,通过互联网的借贷方式正在悄然兴起,特别是P2P小额信贷。这一新生事物众多前所未见的特点吸引了众多学者的关注,发现借款人种族、年龄、外貌等特征,甚至是否在借款时提供借款人照片,都会对借款能否成功以及借款利率有较大影响;而贷款人缺乏网络贷款经验,因而极易出现群体行为;当贷款组中如有借款人现实生活中的朋友,则借款人违约概率显著下降;国外的网络借贷通常设立负责联系借贷双方的负责人,这些负责人成为此类借贷的中介,通过服务贷款人获得一些报酬。通常情况下,个人与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或抵押物,而无法获得金融服务,网络借贷为这类借款人提供了融资机会,且与传统金融中介相比,借款利率、成本更低。但与此同时,借款人个人信息暴露在整个网络之中对借款人隐私不利。另外,由于互联网借贷组织比较松散,借贷负责人会为获得更高的管理报酬而对贷款风险疏于控制,可能使贷款更易违约

(四)关于二级市场

网络金融在二级市场主要以电子交易的形态出现,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为金融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更加有效的竞争环境。早在1971年,纳斯达克就已经将电子交易技术引进股票市场。然而,直到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和其他信息技术的创新才引起金融市场的巨大变革。目前,全球主要的股票交易所在监管压力下纷纷引入电子通讯网络,传统上主要依赖电话交易的外汇市场也转向电子交易,只有债券市场的电子化转型步伐相对缓慢。学者指出,网路金融在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拓宽金融服务可得性方面作用显著。随着电脑交易系统与高速通讯网络的引入,金融市场的微观结构正在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基于互联网的技术变革为金融市场带来了全新的商业模式。然而,并非所有的电子交易都会增加公共利益,监管当局需要应对环境变化以保证金融市场正常运转。

网络金融最显著的影响是市场结构变化,“高频交易”和“算法交易”持续增长。这一方面增加了交易的规模,另一方面也提高了金融产品的同质性。以美国为例,2003年的日均交易量为30亿股,2009年已上升为日均100亿股。与此同时,传统交易方式的占比显著下降,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的市场份额从2003年1月的80%下降到2009年12月的25.8%。与交易量的大幅上升相反,电子交易可以减小平均交易规模,从而在交易大额头寸时更有效地节约成本。传统上需要借助交易所交易来隐藏实际规模的大额交易,如今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的“暗池”控制其指令的暴露,持续地通过较低的成本完成交易。电子交易在以“光速”进行,距离对交易的影响至关重要。实证研究发现,电子交易成本与地理距离有显著的关系。距离交易所较近的股票市场交易员能够获得更高的指令执行质量,数据传输速度限制导致电子交易的速度产生差异,具有速度优势的交易员能够降低交易成本。

市场结构的变化对金融市场的流动性、波动性和有效性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第一,直观上看,电子交易扩大了市场规模,可以为提供更多流动性。实证研究证明,算法交易提高了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流动性,而且整个市场的流动性也变得更加充裕。在市场波动时,算法交易相比人工交易更倾向于释放流动性。然而,电子交易在增加流动性供给的同时,也增加了流动性需求,而且后者还可能减少市场流动性并导致利差扩大。第二,电子交易通常在收市时平仓,交易员会在交易日结束的最后一分钟里卖出大额头寸,这有可能导致价格的显著变化,从而增加市场波动性。而且,高频交易的交易策略,如动量策略也可能会加剧市场的短期波动。最近的例子是2010年5月6日道琼斯指数的“闪电崩溃”,虽然高频交易并非引发崩溃的原因,但其随后的反应引起了巨大的卖出压力,加剧了市场波动。然而,观测期改变会影响实证检验的结果,如在对外汇市场的研究发现,算法交易与市场波动性负相关。第三,对市场有效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电子交易的价格发现机制。学者认为,电子交易作为稳定投机者,其对流动性的供给和需求使市场价格更加有效。“暗池”交易会损害价格发现的有效性,同时降低市场的波动性。引入流动性因素后, “暗池”可以提供价格相关信息,有助于价格发现,但会降低流动性。(李鸿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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