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行之有效的范式,一名提携后进的老师 | 刑事诉讼律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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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律师实务》封面

一、概 述

《刑事诉讼律师实务》是一本由高明律师编著的关于刑事诉讼律师业务操作技能的培训教程。这本教程是在上海市律师协会对律师职业教育进行创新、改革的背景下完成的,每字每句都凝聚着对年轻律师和律师业发展的深切关怀。正如序言所说,“法学是一门应用科学,它不仅仅停留于思辨,还需要融入社会生活、融入社会实践”,本书在整体上都是围绕着“经验”来展开,因此其实务性十分突出。本书对于“律师办案的具体操作”这种“形而下”的、理论性教材不愿意探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并通过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传授给读者。从接待当事人、接受委托,到侦查、一审、二审阶段,以及死刑辩护、被害人代理、申诉代理、自诉代理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本书全面涵盖了刑辩律师的主要业务。通读本书,笔者受益颇多。

二、评 价

(一)条分缕析,深入浅出

细致是本书给人的第一印象。每提出一项实务操作的具体建议,作者都会细心分析其合理性,包括法律、政治、社会、人情等多个方面,让读者在阅读中可以将律师工作的思维维度尽收眼底,获得豁然开朗的阅读体验,不至于云里雾里,“不识庐山真面目”。虽然办案风格因人而异,但基础性的核心点大抵是相似的,对于这些点,作者都深入浅出地讲解了其蕴含的道理。例如,在接待礼仪中,作者提到递名片的细节:“双手食指和拇指执名片两角,文字正向对方”。这一点笔者曾经有过疏忽,在递名片时未注意到文字方向,被同事在事后指出,至今记忆尤新,幸好没有引起误会。再如,作者提到要重视委托书的作用,“承办律师书写的笔要与当事人签名的笔不同颜色”以防引起争执,并且要多备几份委托书,这些都是很中肯的建议。又如,在暂不考虑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嫌疑人要求律师传递的信件内容只是普通的嘘寒问暖,那么会对案件带来何种实质性影响?作者指出其“内容可能有事先双方约定的‘暗语’”,这确是律师无法排除的风险。理解了这一点,才能深刻领会“不得私自携带信件”这一规定的内在原因,也才能真正给律师以警醒,从根本上严于律己,从而将执业风险降到最低。在本书中,这样鞭辟入里的讲解不胜枚举,足见作者提携新律师的赤诚之心。

(二)方法精妙,授人以渔

“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深刻掌握刑事业务的工作方法,对于一位年轻律师来说举足轻重。作者在书中提出了很多操作性强、效率高的实践方法,首先是阅卷笔录的制作。律师非诉讼业务的文案工作可能更多,但并不意味着刑辩律师的文案工作就可以疏忽,而阅卷笔录就是最基础的文案工作。作者在书中提出,阅卷笔录有三种制作方法:1.简单的案件可以用摘录法,将《起诉意见书》和卷宗里的犯罪事实用七要素分别摘录并进行比对,就能知道事实是否清楚;2.比较复杂的案件可以用列表法。列表法中提到有“案件证据总表”、“单个证据表”、“案卷总览表”,这三类表格可以组成一个自洽的体系,将事实与结论都清晰地反映出来。另外还有“分类表”和“对比表”,这两种表格主要可以用于证据和事实的比对,以发现矛盾、揭示矛盾;3.当案件关系极为复杂时,为了清晰展示案件事实,可以使用图示法。图示法与当下流行的“诉讼可视化”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作为“读图时代”下的工具,图示法在案件事实展示中,可以取得不错的效果。除阅卷笔录之外,对于证据的审查,新律师也是没有足够经验的,往往抓不住重点,效率也十分低下,导致阅卷流于形式。针对这一问题,作者花了大量篇幅具体讲解各种证据审查的思路,给新律师的阅卷指明了方向。

(三)案例结合,一以贯之

案例研究一直是法律(或法学)学习的重要方法,通过“目光在法律与事实之间来回穿梭”,将法律、事实、经验和各方利益都了然于心,从而获得比法律规定更为深刻的理解。但是,一本讲解律师实务操作的书,如果仅仅停留在研究某些案例应当如何分析、如何定性这一层面,我想是远远不够的,也无法与学术类、理论型书籍区分开来,无法达到培训新律师的要求。所幸本书在“以真实案例结合操作方法”这方面就做得很好,满足了新律师对实务操作方法的强烈需求,还使用了一种“一以贯之”的案例方法。例如,在“二审阶段实务”一章中,作者以“李耀明重大责任事故案”(以下简称“李耀明案”)为例,细致讲述了在联系二审审判机关时如何撰写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并附上范本;在“出庭准备工作”一节中,提到需要会见上诉人,作者又继续将“李耀明案”的会见笔录展示给读者;在“书面审理”一节中,作者还将“李耀明案”二审辩护词六页全文展示出来。在这个过程中,读者感受到的是,作者似乎从案卷管理室取出了一本卷宗,拍去灰尘,正襟危坐,将自己亲手经办的案件娓娓道来,并为读者讲明这其间的方法和智慧,律师刑辩的工作因此变得有血有肉、真实可感起来。这种“一以贯之”的案例穿插法十分新颖,效果极好。

(四)范本琳琅,方便实用

虽然案情各异,所面临的实际情况也不相同,律师需要制作的材料往往无法拘泥于固定的格式,但可以肯定的是,律师的文案工作还是体现出规律性。因此,一份替代重复性劳动、节省时间、提高效率的范本非常必要。在讲解刑事案件办案技巧的过程中,每每需要文案工作,本书都会贴出精致的范本,并且附带讲解,把文书的重要意义和写作要点简明扼要地勾勒出来。这使得读者对刑事辩护工作中法律文书的意义有更深刻的理解,还便于读者在需要制作文书的时候有范本可以参照。比如在第六章“一审阶段实务”中,作者首先提到辩护词有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在具体制作辩护词时可分两段,在第一段里需要写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辩护发言的根据、初步提出辩护人的观点;在第二段里,就可以对辩护观点展开,进行充分论证。接下来,作者就将《邓友青故意杀人案一审重审辩护词》全文主要部分附上,让读者体会辩护词写作要点的具体应用。另外,本书也以附录形式,将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文书范本和作者总结的常用刑事诉讼法律文书范本罗列出来,读者需要时就可按图索骥,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行文至此,笔者想起本书序言中的一句话:“兼顾多用是这套教材的另一特点”,此言不虚。本书的目的是全方位地指导新律师,因此作者不仅在操作经验的讲授上不遗余力,还将文书范本慷慨相赠,其多用型、实用性自然不待多言。

(五)荆山之玉,尚有微瑕

在阅读本书的过程中,笔者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结合在指导老师带领下办案的浅薄经验,大胆提出。问题的提出,绝非“鸡蛋挑骨头”,也绝无冒犯之意,而是出自对本书的珍视,衷心希望本书可以更为完善。

1.律师在取保候审阶段与承办人员沟通的重要性

本书第四章第三节“强制措施变更申请”中首先就提到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但对于取保候审业务,作者的介绍仅限于法定条件和《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似乎稍显简略。由于公安机关对于是否取保候审,视案情而定,有一定裁量权。在办理取保候审过程中,如果律师跟公安机关承办人员沟通不畅,贸然递交取保候审申请,很有可能被告知不予办理。实践中,也存在户籍不在本地的嫌疑人取保候审困难的情况。笔者经手的案件中也发现过上述问题,因此深感在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之前与承办人员沟通的重要性。

2.被害人及家属的代理律师如何发挥作用

本书第九章第二节“被害人代理程序”中讲到,“受害人在刑事案件成立初期就可以提出刑事指控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但由于在侦查阶段因犯罪事实未查清……建议当事人到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开始再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对此,笔者产生了两点疑问。首先,根据刑诉法第44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否意味着在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侦查阶段就无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实务界也有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如何发挥作用的探讨,但此处仍然存在争议。其次,笔者认为,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虽然案件事实在相当程度上仍有改动可能(比如退回补充侦查),但如果律师积极参与,就更有利于发现证据的瑕疵,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也起到协助作用。

3.部分错漏和文书格式问题

本书在极少数地方还存在问题,再版时还需校对。首先是部分用语不够准确。例如:“近年来中国政府就在最大限度地限制死刑、减少死刑的适用”(p140),不妨将“中国政府”改为“我国”。其次,存在少数错别字和缺漏,例如:“不惜通过贬损同行来招揽案件,这(是)一种非常愚蠢的做法”(p13)、“给控辩双方就一个或向(或应为“两”)个焦点展开新的辩论”(p116)。最后,部分文书格式有疏漏,例如《邓永青故意杀人案一审重审辩护词》(p117)中,称呼语应该顶格;再如《刑事自诉状》(p167)中“上海市××区人民法院”也应当顶格。

三、结 语

从14世纪英国四大律师学院以来,律师行业的学徒制就得到了最好的应用。而在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基本上是脱节的,分析这种教育模式形成的原因,可能从一开始就低估了律师行业的发达对于法治社会的重要性。笔者大学时,在一位兼职律师老师的引导下,也在关注这方面的问题。上海律协对新律师的关怀备至、高明律师传授经验的不遗余力,都令人感动。刑事业务作为律师的基本功,再多么强调都不为过,其正当性也是宪法所肯定的。本书作为刑事业务教程,为我国律师学院的发展开疆辟土,实乃幸事。在此,向高明律师的贡献致以诚挚的谢意,并衷心祝愿我国律师学院的发展乘风破浪、更上层楼!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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