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也涉嫌抄袭初创团队代码?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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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你今天真好看”APP创始成员通过社交媒体表示,阿里巴巴方面以合作的名义,催促app团队提供部分软件代码。在“你今天真好看”团队提供技术方案之后,阿里巴巴方面却以各种理由拖延签订合同,并最终在手机淘宝发布了疑似抄袭的相应功能。

那么阿里巴巴的这种行为侵犯了“你今天真好看”的什么权利呢,这一事件又给创业团队哪些警示呢?

先来结论,阿里巴巴方面涉嫌侵犯“你今天真好看”的商业秘密及专利、著作权(如有)。

一、商业秘密的含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划重点,商业秘密包括四个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
3、具有实用性(实用性),
4、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性)。
本事件中,“你今天真好看”app团队声称阿里巴巴团队拿走了他们的技术方案,按照专业术语来说,就是技术信息。

对于该技术信息,

1、该技术方案是该app团队的核心技术,公众并不知晓,否则阿里巴巴就不需要和该app团队合作了。满足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件。

2、阿里巴巴愿意和该团队合作,肯定是看中了该技术方案具有一定的价值,且对于无价值的技术方案,app团队不可能拿出去和别人合作。满足价值性要件。

3、该技术方案具有智能测肤功能,为在淘宝上选购相应商品提供自测功能,具有一定的实用性。满足实用性要件

4、对于该技术方案,除了app开发团队的核心成员,一般人接触不到,相信该app团队也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至于将该技术方案交给阿里巴巴方面,是基于口头合同的约定,不能改变app团队已对该技术方案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本质。满足实用性要件。

“你今天真好看”app开发团队的“智能测肤”技术方案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属于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

1、客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本事件中,阿里巴巴方面明显侵犯了开发团队对于智能测肤模块的合法权益,即未经开发团队同意,短时间内上线了与前述模块相仿的功能应用。

2、客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事件中,阿里巴巴方面侵犯开发团队的商业秘密,由于双方并未签订合作协议,阿里巴巴方面并不需要向开发团队支付相应的费用,同时阿里巴巴绕过开发团队,抢先上线智能测肤功能,抢占了相应的市场份额,给开发团队造成了较大损失。

3、主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开发团队的创始人的声明,阿里巴巴方面先是以合作的方式,催促开发团队提供技术方案,在其收到技术方案后,又以各种理由拖延签订合同,主观意图明显。

综上,根据现有新闻及“你今天真好看”app创始人声明,阿里巴巴方面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同时,如果该app创始人对该app软件的源代码等登记了软件著作权,则阿里巴巴方面可能同时构成了侵犯著作权,这里还需要考量两个软件的相似程度。

现在社会都在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但是我们在创业过程中,也要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初创团队对于企业的核心秘密应当做好保密措施,不管合作对象是谁,都需要保护好自己的核心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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