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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曲惠清律师,第一次来参加梧桐树下的线上音频的分享,我们先测试一下,大家看看能不能听清楚我的声音,有问题的话你们打字留言。梧桐树下本身我也比较关注,我觉得这个公号做的挺好的,内容都比较实在,所以梧桐树下邀请我来就IPO事情来跟大家分享一下,其实我挺忙的,我就非常高兴,得挤时间来准备这样的一个分享,我想梧桐树下公号吸引的这些受众也应该都是非常务实的,所以今天我分享的内容都是比较实在的一些干货。
线上的分享我不是很习惯,所以如果有听得不太清楚或者中间有些什么问题你们可以打字留言,如果我看到的话我可以在跟大家分享的过程中来调整,或者哪些地方讲的不是很清楚,尤其是使用微信如果不熟悉的话我就怕头和尾的字是不是有的时候我掐的时间不是特别合适,有可能会听不太清楚,我都跟大家说一下,我们互相交流互相提高。
关于企业的股权无论是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还是打算在A股IPO的企业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从律师做资本市场业务来说,把企业的股权都理清楚,把所有的问题都发现,然后对企业进行恰当的规范,是新三板挂牌业务还有A股IPO业务的律师工作的一个基石,如果这个工作没有打好基础,后面的工作就比较困难,相当于这是一个大楼的地基,正因为它非常的重要,所以今天大家可能看到的题目是非常的小,然后为什么会把这么一个小的题目拿出来分享,实际上小的题目里头它的细节非常的多,我整理了一下已经在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情况,今天尽可能的都跟大家分享,但实际上光把股权梳理清楚,形形色色的案例和情形是非常多非常复杂的,我们今天也不能够完全的把所有的情况都一一列举到,大家在实践中遇到哪些情况,我们可以互通有无,共同商量。
PPT上我理了一个脉络,就是关于股权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公司的设立和历次变更是不是合法合规;第二,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是不是有瑕疵;第三,股权结构是不是清晰;第四,股权结构是不是规范。把这四个点所涉及到的细节都理清楚的话,那么公司的股权应该就是理清楚了。
对于A股IPO还是新三板挂牌来说,实际上对于股权清晰要求是一样的,差的一点就是在2015年10月6日《关于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问答》里面提到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挂牌公司股权这块,在问答里面有一个放开,在传统的A股IPO的股权梳理过程中,有信托、代持、契约型基金、资管计划,这肯定是不可以的。
新三板2015年的这样的一个问答就为市场上较多存在的这种情况开了一个口子,在此之前新三板还有A股IPO对股权清晰的要求是完全一样的,所以大家现在讨论的比较多的是三类股东的问题,它的出处是在这里出的,在这个点上,新三板是有放开的,明确这些投资方投资的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以不进行股份还原,但要做好信息披露。
目前有很多的新三板的公司转板A股,所以就会有这种情况,因为在新三板尤其是参加做市的公司,它的三类股东的情况应该说还是比较普遍的,那么在同样一个国家,同样的公开市场,在A市场已经是一个合法的股东了,如果转到B市场就不被接纳,对于很多新三板的公司来说,它们都很难去接受,确实有一个转板的衔接问题,在最后我会仔细的跟大家分享一下。
那么先就新三板和A股IPO对于股东的全部统一的传统的要求,我按顺序往下理,我们最后有时间把三类股东的情况和一个最新的核查要求跟大家分享一下。
第一部分关于公司的设立和历次变更是不是合法合规的问题。公司设立就是相当于作为一个拟上市主体资格是不是成立,公司的股本是不是属实,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份是不是合法,这都是公司作为一个拟上市公司主体资格是否成立的一个最根本的基础。我们接手到的企业两块比较大的,一个是民营集体企业改民营企业,一个是国有企业改民营企业,我们需要核查的时候,从律师这边一个是全套的工商底档,这肯定是要相关的会议文件,包括有关的批复协议、价款支付凭证、资产评估报告等等,这些都需要全面的核查。除此之外,还有主要股东、董监高的一个访谈,这里面的访谈是必须要做的,有关历史沿革里面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访谈里面会有很多的发现。
提到集体企业改制、国有企业改制,如果没有任何瑕疵,完全符合当时全部的规定的话,那么就可以正常申报。如果存在瑕疵的,应该在申报证监会之前取得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国资委的确认文件。提示一下,有一些企业是在相当于副省级单位就是传统的计划单列市,这种情况有些个计划单列市里头是有这样的审批权的,大家要关注一下,如果无法确定的话,就去看一下已经上市公司的一些案例。在地方的审批权是在省级人民政府,省级国资委还是在副省级单位。对于集体企业改制作为律师角度要看改制的方案、清产核资的程序、产权界定的文件、职工安置相关的文件和程序。通常情况下是会有一些问题,因为如果是说不是完完全全按照我们的标准符合全部的规定,程序、签字人员都是符合要求的话,通常情况下会有一个刚才我提到的一个省级相当于省级人民政府或国资委的确认文件,为了审计国企改制的审计评估,还有国有股权的转让,按照当时规定是不是履行过公开的进场交易程序都要来确认一下这块的程序是不是完备,大家要特别注意签字的内容,然后要特别注意一下定价,定价的相关的批复文件是不是完备。
如果是定向募集的股份,公司早期有现在这种情况应该比较少见,但是也有可能有,大家也可能会遇到,那么我在这里也提一下。定向募集的股份公司要核查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是不是符合当时的规定,如果是说存在违规发行的是不是已经得到了处理?也需要一个相当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内部职工股需要看审批文件、募股文件、缴款的证明文件以及验资报告,必要的时候还需要去访谈一下审批机构收款银行和验资机构等,主要是核查内部职工股发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通常涉及到集体企业改制和国企改制存在问题的这种情况主要是我们律师来对底稿进行梳理,如果有欠缺的,然后和企业沟通,寻找解决方案,这样我们会形成一个关于股权梳理向上级人民政府申报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和公司券商协商,把所有的问题形成一个确定的文件,然后通常从县级逐级向上申报,一层一层最后形成一个省级人民政府对于股权的确认的批复,它的主要内容很简单,其实就是确认我们梳理的股权是真实的,另外一个是股权是真实的,确认没有纠纷,这几个关键字要有,所以政府的批复的最后的成文是非常简单的,但是我们梳理的整个的依据过程要非常的详细。设立和历次变更里面还有一些股权转让的问题的要求我在后边的时候提一下。
接下来我们讲第二个部分就是股东出资是不是有瑕疵。出资这块有非常多的问题,我就把几个比较典型的情况来跟大家分享一下。IPO要求的就是出资时,出资时基本上在很多企业都可以碰到,就是问题大或者小的问题,作为发行条件,就是拟上市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足额缴纳里面会涉及到股东的出资的金额、出资的方式、出资的时间,是否存在出资瑕疵的判断时,我们还不光是看验资报告,还要看公司章程、股东协议、评估这些文件。不同的时期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一些历史沿革很长时间的,我们要特别注意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验资报告是出资的主要的文件,在我刚开始从业的时候验资报告就看一下数字和是不是已经足额缴纳,再看一下验资报告出具的时间,做得时间长了以后,我就发现验资报告其实每一个内容都非常关键,验资报告里的很多细节都需要仔细去看,验资报告附的入账凭证,入账凭证的每一个细节也都需要去对。有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的,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的内容也要认真去对。验资报告,尤其是一些早期的验资报告,股东是A,付款的是B,这种情况是有的,所以他入账凭证里面验资报告附的细节就比较重要,这种情况就从这里可以发现,因为有可能是存在委托持股或者是借贷,如果是借贷的话,公司成立以后是不是有可能会涉及到抽逃出资等等这些都是线索。
评估报告也是一个重点,因为我们在项目中也发现过这些问题,一个是评估报告,当然最主要的我们需要看的作为出资投入到公司的资产逐项核对,后续是不是所有的产权都转移到了公司,对评估报告会对得非常的仔细,尤其是一些民营企业还存在过同样的东西重复评估,这些如果不仔细去看评估报告,不仔细去看验资报告,只去看数字的话,这些痕迹是发现不了的,所以我想说我的一个经验就是验资报告的每个字都很重要,评估报告的每个单项也很重要,大家要去看一些单项,是不是出资金额,是不是足额的一些核查的重要的点。文件在工商登记里如果全部都有的话,其实是属于大家都可以调取的。如果我们作为发行人的律师看得不仔细,而社会公众看得很仔细发现了这些问题,然后在公司申报IPO之后申报证监会之后,如果有举报或者有反馈,提出这些问题来,对我们来说是非常的被动,就需要特别的仔细,因为审核机关对于股东对于出资每一个都非常的关注,没有任何一个事情是小事,把所有的这些细节都当成大事来看。
出资方式和出资的时间也要特别关注。在不同的时间段的不同的法规的要求,出资的时间和第一笔出资占的比例,第二笔出资占的比例,什么时候全部出完,不光法规有要求,而且公司章程里面都有一些规定,涉及到外资的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这些没有时间一个一个地按时间段来给大家梳理,我就特别提醒一下,这些东西一定要查到当时的规定。
提到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这种非现金出资的一定要有评估,因为公司法是明确规定非现金出资的要有一个评估,历史上有一段时间经常出现债权出资,债权出资需要核查的就更要多一点。债权形成的原因,债权是不是真实的首先要核查。另外一个债权出资,之前规定是要进行评估的,如果自然人股东有大额的出资的情况,需要确认资金的来源。核查一方面是不是有可能存在代持的,如果自然人股东从它的简历上来看跟它的出资,大额出资的金额十分不匹配的话,资金来源也说不清楚,就有可能会有代持的情况,所以都是需要来匹配的。
所以其实对于民营企业自然人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有历次增资,每次现金金额都比较大的话,其实多数情况就是公司的账外资产,公司账外资产用来增资,你要说清资金来源这块其实还是有些困难的。按照正常的经营来记账的话,这一部分是公司的利润,利润是要交税的,那完税之后就可以用分红的方式,股东拿到分红还是要交税的,这里头是两个事情。
帐外走的话,通常对于开始的民营企业这种资金都有一些账外账的情况,所以他是用这种方法来增资,要说清楚资金来源是一个比较重要的事情,涉及到民营企业提前要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讲清楚情况,自己要考虑一下,比如历史上每隔三年、每隔五年有大额的增资,涉及到上千万这种情况的资金来源是怎么来的,如果公司根本就没有过分红,你说是分红,这肯定是有问题的。
某些阶段知识产权出资、专有技术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它的占比是有规定的,如果是超过了一定比例也是需要进行调整的,那么我们会涉及到一种情况,就是按照当时的一些规定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然后按照现在的规定是可以的,这种情况也不可逆了,是不是还需要做一个重溯和调整。通常情况下,对于出资不实的部分,一个改进的方法就是用现金补足,不可以作为出资的资产来对公司出资,这种情况也可以作为不实,然后用现金补足,比如刚才提到的一些土地使用权等,按当时的比例不太对,现在没有这方面的要求,这种情况应该怎么样改。
如果确实有这种情况,对于企业也不在报告期,然后常年经营运作良好,没有股权纠纷,全体股东对某一个以不合格资产出资的股东的出资也认可的话,这种也可以考虑不去回溯,而是由全体股东来确认。这种情况涉及到工商登记主管机关的最好有一个工商登记机关的确认函,就是对历史上的这种情况不予追究这样的确认文件。
关于出资的方式比较细节的一些东西,特别是非货币资产要特别的关注,比如说某项发明专利经评估以后投入公司是可以作为出资的,评估以后是可以作为出资的,就是要求有一点高的。如果某一项技术评估作价,实际上公司根本用不着这项技术,纯粹是为了评估,为了以此来拥有股权,这么一种情况跟公司的生产经营没有什么关系,严格来说这种出资是一种不合格的出资,虽然是不违反法律规定,但他实际上对公司没有什么影响,这种情况对我们律师来说其实要求确实是有些高,因为我们不是科学家,有些情况是无法判断的,我们在访谈的时候要注意一下,要多问一问。
通常情况,尤其是在一些科技类企业里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是说创始人,为了吸引一些技术人员,有可能会采取这种方式,这种方式因为实际上不需要一些技术人员真金白银的向公司出资,我们关注一下,确实有这种情况的话,如果进行完善和规范的话,应该是用现金来补足。
另外一个关于技术出资知识产权出资,既然是作为股东的出资,那么首先要特别的能够确认技术、知识产权是属于股东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除了看权属,包括一些职务发明都要综合来判断。首先,作为出资的技术、知识产权是不是确实属于要出资的股东的,这是第一步。接下来再说我刚才说过的那几点。
还有一个极个别的情况我提一下,对于出资我们多么仔细都不过分,就是说曾经有这么一个案例,公司的股东以从另外一个公司收购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股东A把自己买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设立拟上市公司,然后有两个评估报告,一个是股东当时收购时的评估报告,一个是拟上市公司当时设立最初设立时的评估报告,后来就发现了新设立时的评估报告中的资产的成新率是百分之百,是全新的,但是发生在这公司设立之前,股东收购机器设备时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的成新率都不是百分之百,那么现在我们大家就能够明白了,就是说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其实是存在虚增评估值的问题,
我给大家举一个集体企业改制的例子,我就不说公司名称了,因为我们在资本市场上的这些公司有的是正在进行,有的都已经上市了,我觉得说公司名称还是比较敏感的,我都用ABCD来代替,大家就了解一下事情的性质就可以了。A公司是一个集体企业改制,我来举例子说这里面存在的问题,我们拿到文件的时候是看到的工商登记文件其实是一个新设的公司,有若干自然人出现金新设了一个公司,新设的公司是未来的拟上市公司。新设公司的全部资产其实来源于原来的一个集体企业改制后的资产,把原来集体企业的债权债务全部都接收,新公司在原来的资产的基础上继续运营。
从新公司的设立形式上来看是一个新设的干净的现金出资的公司,和集体资产没有什么关系,这只是一个形式,实际上是在接手了原来集体企业的全部的资产和负债,这种情况就是集体企业改制的一种情况。那么我们作为律师这种情况我们首先是看集体企业改制当时的一些程序,改制方案是什么样的,有没有进行清产核资,主管部门的产权界定,然后所有的职工安置程序中安置程序应该在改制方案里首先得有,其次是人数少的是全体职工大会通过,然后人数多的集体企业是需要职工代表大会来通过,提前都要选举职工代表,这些程序文件我们都需要看。基本上过程中的全套文件都比较齐备的情况比较少,职工代表的文件往往会欠缺,代表的资格也会欠缺。这些东西其实要会有一个访谈确认的工作。
方案里面要明确的看到债权债务承接、资产的作价等等的这些细节方面都要谈到,改制方案往往是配合当时的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的一些文件,国家层面的一些规定相对比较少,所以我们看到改制方案里面有些操作往往也会有一些特别,我们会让企业来提供一下当时的一些依据,它有一些文件的痕迹里面也会看到一些依据,如果当时的县级以上市级人民政府或者是相关主管部门有明确的这种文件,企业是按照这种文件走的也是可以的,需要来找到一些依据来论证整个的改制的过程是符合当时的规定的,这是我们需要做的需要梳理的,在符合当时规定的基础之上,然后一些细节问题的补充和完善是我们需要协助来做工作的。
提到改制有一个重点,就是一定要确认当时这些资产的作价,因为有一些是需要出资买走,还有一些是资不抵债的,有些资不抵债的就是零对价,需要承接的公司改制后的公司把这所有的债都还清,还有一些是属于在政府若干年后的,用税收然后有一个补贴,政府有一个补贴,每种情况都不太一样。比较多的企业改制的时候已经是资不抵债的情况,所以政府的确认文件很重要,因为相当于是零对价购买,如果不是零对价的,相关的这些支付款、购买价款是不是支付一定要看到每一个凭证,然后凭证数也对得上。
里面涉及到职工安置的,有些即将退休的人员或者内退的特殊的人员,他都会有一些安置的办法,这些办法如果涉及到现金补偿的,是不是每一个都发到了,也都需要大家去核查凭证。如果没有凭证没有保留的话就看一看那个账户上金额能不能对的上,如果对律师核查起来比较困难的话,其实是可以和会计师一起来配合去核查一下,因为如果律师看凭证是完完全全比较能够胜任的,但是如果是看会计账簿,尤其是比较久的一些会计账簿最好是和会计师一起来完成工作能够做得比较到位。
涉及到集体企业改制、国有企业改制还有一种情况我跟大家分享一下,就是挂靠企业。在历史上有一些挂靠,实际上是纯民营企业,但是挂靠有的时候是一种特殊的经营范围,是实际需要,还有一种就是大树底下好乘凉,没有什么必需挂靠的理由就自己要挂靠,如果确实是这种情况的话,我们还是按照集体企业改制、国有企业改制的程序走挂靠,这种情况除非相关的文件说的特别的清楚,且不存在说不挂靠它就不能经营,它就是没有一个必须得挂靠的需求,而自己就是大树底下好乘凉的这种挂靠,这种情况是特殊,如果能说特别清楚的话我们可以不按集体企业改制不按国有企业改制,如果不能够把关系分析的拆分的特别清楚的话,我们就正常的走一套集体企业改制和国有企业改制的流程,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确认。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说是最安全的也是首选的一个办法,通常在上市阶段省级人民政府还有国资部门都非常愿意去配合企业的程序。
借着上市的这条路把历史上的一些问题可以一揽子的都解决,所以我们不要怕去让企业去省政府去确认一些事情,过程没有想象的那么困难,尤其是对于一些南方地区就是上市公司比较多的,省政府还有金融办配合这些工作都比较有经验,只要我们律师的基础工作还有券商的基础工作做得好,把过程梳理的比较清楚的话,相对来说是容易沟通的,正好借着机会把企业的历史问题都梳理干净了,那么上市以后作为股东未来的权益就不能动摇,他的权益非常能够保证。
说到出资的时候还有一种情况是没有验资报告的情况,因为对于出资,其实验资报告是一个最根本的一个文件,有个别情况的公司是没有验资报告的,在北京有一个阶段,有2到3年的时间是专门有个文件的,是需要银行的进账单,如果现金出资是银行进账单,不用验资报告就可以了,这种特殊情况如果有依据的话也可以,如果地方上也没有任何的依据,也没有验资报告,但是完成了工商注册,这种情况是违规的,这种情况需要工商的主管部门来确认工商登记的效力,必要的话还需要拿到国家工商局去确认。
关于出资不实,我想大家可能是看到了,就是说如果出资我们也刚刚提到就是没有足额的出资,然后出资的形式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要求,那么通常情况下是要用现金来补足的,现金补足我们注意一点,就是说要看现金补足的金额,如果需要现金补足的金额占当时注册资本50%以上的,要注意是当时的注册资本,需要在补交完成之后规范运行36个月,如果补交的不实出资占当时注册资本的20%到50%的,那么补完之后规范运行12个月之后是可以申报,前面看到那个的50%要规范运行36个月,这对企业来说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
刚才有人提到说要尽量讲清楚,比如说是在2012年的时候,我们发现有一个出资,比如2012年的时候有一次出资是存在着问题,需要用现金替换,那么这次出资是500万,然后当时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八百万这种情况,那么我们需要补500万的现金,500万的现金占当时的注册资本应该是占到50%以上,这种情况就需要规范运行36个月。我说的500万和800万是500万增资之后的800万,按比例来算。
公司的股东有若干股东的,应该是谁出资不实,谁的出资方式有问题谁来采取补救措施,补现金用现金置换。如果是说出资的是资产,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要办理过户手续,谁出资不实谁来补,不是第一大股东来补,也不是全体股东来补。
出资不实的股东再补足出资之前从公司取得了分红,那么对应的出资不实的这一部分的分红应该要返还给公司,那么我们出资补完之后,因为上市的律师会计师券商都在,通常情况下是由会计师再进行一个验资的复核来确认注册资本目前已经足额到位了,对出资不实、出资方式有问题造成的拟上市公司的出资存在瑕疵的一些补救办法,如果金额比较大的话,大家判断某一试阶段出资不规范,占当时注册资本50%以上,是要规范运行36个月的,那么我们发现问题之后可以第一时间让企业来补出资,因为是从时点开始往后算36个月才可以申报,其他的事情可以慢慢地规范,补出资的时间要早。
出资不实还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公司以及出资对外承担的债务的问题,那么要看看债权人是不是有对此提出过异议,如果债权人没有提出过异议,那么我们也就可以把东西过去,那么就债权人的异议我们要关注一下,如果有债权人的异议,我们也需要跟债权人来沟通和处理的。
我们来接下来讲一下股权结构清晰,这是比较大的点,然后我刚才讲的有什么细节不清楚的,咱们一会儿在问题阶段进一步的交流。
关于股权结构是不是清晰,就是从前面讲过公司的设立出资以及改制涉及到的流程还有历次的股权的变更,股权转让是见的比较多的这种情况。股权转让需要核查的是股权转让的原因、定价的依据、股权转让的基准日、交割日的损益处理、价款支付方式、股权转让款是不是已经付清了、是不是已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大额的股权转让包括大额的自然人的现金增资都需要核查一下资金的来源、股权转让是不是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履行了法律程序,包括一些外资企业还有国有企业。有一些企业的股权转让在不同时间,它要求的程序也是不一样的,我们要根据当时的规定看它是否履行了法律程序,包括内部的法律程序以及外部的法律程序。内部的法律程序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同意,然后尤其是股权转让还有个优先受偿权的放弃,外部程序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国资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是不是进行过资产的评估,有没有走公开的挂牌交易程序,如果是国资的协议转让有没有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集体企业是不是涉及到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等等。外资企业是不是涉及到原审批机关的批准等等这些我们都需要关注一下股权转让当时的法律规定,根据公司的性质和股东的性质来看一下。
股权转让有一个特别容易忽略的问题就是关于发起人的限售和董监高的限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是公司成立之日一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通常情况下,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后再到申报证监会时间其实有点长,规范整改的时间是有一点长,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使得申报上市不得不停下来,有的是政策原因,有的是企业自己发展的原因,那么我们要特别注意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后,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一年内不能转让,这个时候如果想调整股权,只能是通过增资的方式。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是离职半年之内不得转让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它不光是适用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都是一样的,所以我们要特别注意非上市公司在这一点上,尤其是董监高的股权转让上有些随意,一定要注意看公司法的规定。
我们也接触过这种情况其实不是太可逆。董监高在股改之后都是有变更,然后一离职就把自己的股份全部都转让,这种情况一定要看时间,要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之后再转让,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早一点支付,早一点完成对价的支付,但是工商变更登记一定要按照时间来走,通常我们最后上报的时候核查和历史沿革的梳理,第一依赖的是工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作为关于历史沿革整个流程合法性的最基础的文件,工商变更登记不全的是其他的文件来补充,如果另有其他文件表明工商变更登记是存在问题的,非工商登记的这些文件是实际上的操作文件,这种情况就比较复杂,我们需要具体问题来具体来分析。
传统的IPO的业务中委托持股、代持股是绝对的禁区,肯定是不允许的。尽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确定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关系,如果发生纠纷的时候,如果不适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的话,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其实是相当于承认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在IPO的审核中,以股权清晰的一个前提之下,代持还有名义出资这些情况委托持股是绝对不允许的。
在传统的审核情况下,刚才我前面提到了一些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和高管的访谈,这是代持、委托持股的信息的来源,访谈有可能就会发现这些问题,一经发现的话肯定是要恢复到原始的实际出资人。公司从非上市到上市状态涉及到一个非常大的利益的跨越,这种情况下类似实际出资、隐名出资、股份代持很容易发生纠纷。作为一个已经上市的公众公司,特别是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的纠纷,这是一个影响上市的实际的障碍,所以是一刀切所有的情况。为避免这种情况是一刀切的,压根就不允许出现股份代持、委托持股这种情况,零比例的宽容。这种持股的情况我们要特别注意一些文件上的痕迹,就是相关的公司提供的股东会议以及各种会议的签名,大家就看一看,可能会有一些痕迹。
我们遇到一种情况就是实际的股东是九名,工商登记的股东要少于九名,所以在公司的文件中除了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之外,还有另外一个内部适用的一个公司章程,内部适用的章程对实际出资的股东做了规定,他的签名的情况也不太一样,这些情况是我们来核查和确认委托持股的一些依据,我们目前来说仍然是统一的标准,如果历史上有这种情况,要把它复原。
第三个部分股东的结构,自然人股东我们要关注他的身份,关注股东身份,我在里面提到的这几点我们都要特别看一下,因为自然人股东我们通常会给他的一个调查表格,调查表格里面就涉及到方方面面,包括年龄、履历、简历、前五年的任职、是不是公务员、是不是党政机关的干部、是不是国企领导人、现役军人等等这些东西。这些特殊身份的都是有一些特殊规定的,我们要关注一下自然人股东有没有这种特殊的身份。
自然人股东着我提一下公务员应该不可以担任公司的股东,公务员也不宜担任董监高,如果是说大国有企业,然后根据上级决定然后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来挂职锻炼,因此担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这种情况除外,这种我们要看到文件。
第二,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除特殊批准的之外,应该是不可以担任公司的股东。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和子女也有相关规定,不可以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办公司,如果是说相关的股东是不合格的,比较敏感,大家要特别注意配偶和子女的问题,不太容易核查,所以大家要特别关注。
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离退休干部,是不能投资成为公司股东的。还有一个是国有企业的职工,国企业的职工按照现在我们做包括现在混改也很多,国有企业的职工原则上是可以允许持有本企业的股权,也可以一定条件下持有上级企业的股权,国有企业的职工不能持有下级子公司企业的股权,大家要关注一下。现役军人,通常情况下不能投资成立公司,银行的职员也相对特殊一些,通常也会有一些限定,大家填完表格之后再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具体的分析是银行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指引里面会有一些要求。
自然人股东讲到这里,我们再说一下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是历史上很多公司存在这种情况,那么根据证监会的一个复函是2000年底的证监会的一个复函,明确了职工持股会因为他的性质是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的,这种情况我们在规范的时候往往就是把职工持股会持股的股权转让给职工成立的公司或者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里面都有一个人数的限制,注意有限责任公司是那个2到50名,合伙企业是不超过50名,大家要注意人数的限制,如果职工持股会人数特别多的话,类似联想它应该是架设了非常多层的结构,但是这种结构其实是有风险的,我们经常提到的是不是要穿透核查超过两百人就包括这种情况。
作为拟上市公司第一层的股东可能人数不是很多,然后再往上第二层第三层一直到第N层,如果这种情况非常多的话,证监会很有可能要求所有的都穿透都打开,如果都打开的话,但是你上市公司应该是一个股份公司的形式,它的最多就是两百人,如果超过两百人的话就会成为发行的一个障碍。
未成年人是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它的股东权利可以有它的法定代理人,它的监护人代为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
这一部分我大概的梳理了一下,然后法人的部分就是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一人公司可以成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点容易被忽略,大家要特别注意一下规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如果拟上市公司的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这种情况应该怎么来看?通常情况下,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资格没有消亡,营业执照的吊销说明它丧失了经营资格,法人资格依然是存在的,法人资格存在的情况下,不影响它对股份的持有,那么就是说它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从他的权利上来说是可以的,因为营业执照被吊销,法人资格后续存在着消亡和丧失的风险,由于风险导致了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的不确定。我们前面提到的股权清晰,股权清晰潜在的一个含义就是股东清楚,然后是稳定的,那么出于稳定的考虑,通常情况下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法人股东是可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但是如果持股比例相对大一点的话建议还是转让,超过5%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说就是一个重要股东了,建议是转出去。
营利性的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这些非企业法人是可以投资设立公司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的公司都是可以的,但是国家政府性质的明确是非营利性的非企业法人不可以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你可以看他一些内部的规定,如果明确了是非营利性的,一般是不适合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的。
事业单位通常情况下,事业单位就是不可以利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和维持事业单位正常发展的资产投资设立公司。如果事业单位是作为股东的话,应该看一下出资的资产的来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于高校也是一个相对特殊的一个主体,高校可以对高校校产进行投资,然后高校不能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投资。
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开展经营活动。如果投资作为公司的话,应该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执照。通常情况下,社会团体是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团法人,如果开展经营活动的话,还需要在工商登记部门领取企业法人执照。委员会这些都是没有问题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投资能力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股东设立公司,这都可以,也有实践中的案例,没有问题,这几类特殊的情况我能想到的,我跟大家也提了一下。
我们利用一点时间再说一下三类股东的问题。刚刚在开始的时候讲到了基金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还有信托计划这些股东情况,在新三板的已经成为合格的股东,然后通过增资或者通过各种方式成为新三板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新三板公司转板申请A股IPO审核的要求。在传统的A股IPO的要求下,股权清晰的要求是很高的,不光要求股东的类型出资的方式等等,还有一个股权的稳定,包括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代持都是绝对的禁区,根本不允许有。所以在最初的新三板转板的过程中,券商还有律师其实都是建议这三类股东是必须要在申报之前清理,必须转让出去的。
后续的进行过程中有一些存在三类股东的企业获得了证监会的反馈,尽管排队的时间是比较长,因为通常情况下如果有些问题还没有解决,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其实在证监会那就会放一放,这一放周期就会比较长,但是2017年来陆续的有一些破冰的企业,所以目前很多的公众号讨论也讨论得比较热,应该是海辰药业,海辰药业是存在着信托,海辰药业有四个资产管理计划,不是信托,是资产管理计划,是在2017年1月份完成了发行,这是应该是资产管理计划通过PE投资参与了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然后获得证监会的审批的第一个先例四个资产管理计划,他的管理人都是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财富资产管理公司发起了四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四个专项管理计划分别认购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份额,就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之一,有限合伙企业又投资了拟上市公司,是一个间接的一个关系,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是间接投资了上市公司海辰药业不是直接投资的,能够过会他的情况是比较特殊的,这四个资产管理计划,每个计划后面只有一个自然人,只有一个委托人,所以说按照股权清晰的要求的话,他的清晰信息披露是非常清晰非常清楚的,而且总体上来说资产管理计划占拟上市公司的比例是非常小的事,小于5%的。我刚才提到过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说,5%是一个坎儿,就相当于作为一个重要股东来看,超过5%就会作为一个重要股东来看,它是应该是占比2%点多,而且它本身四个资产管理计划是同一个经过备案经过证监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四个专项计划,每个专项计划只对应着一个自然人出资,所以这是非常清楚的,这也是海辰药业最后过会的一个原因,他也有一些过会的情况,大概现在应该是有几家,那么通常情况下要求我们在目前情况怎么看,因为新三板陆续有一些比较优质的企业转板,特别是一些做市的新三板公司基本上都不可能回避三类股东的问题。在新三板的市场上通常都是机构投资者,因为新三板的投资门槛就是500万以上,往往都是机构投资者,它也没有一个涨跌停板的限制。
商业的逻辑的就是认为机构投资者是有能力来核查来判断投资,对自己投资行为来判断,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那么A股IPO市场上机构投资占一部分,更大部分是散户。对于A股IPO市场为什么审查特别严,为什么之后的信息披露要求也特别高,其实主要是在于采取的是保护中小投资者这样的一个出发点,他和新三板的股转系统的出发点是和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股东它的一个困难就是出资人和出资来源就很难是穿透核查。因为海辰药业例子就很特殊,它就是可以穿透核查,而且穿透核查完了以后是非常的清楚,但是很多的三类股东他的出资来源和出资人、资金来源非常难穿透,股份代持的情况非常多。
我想各位如果有新三板投资的经验的话,其实本身你投资的话代持确实情况很多,而且对于这些股东本身的核查的这项工作就非常的足,因为有这种信息披露的问题,但是他和A股IPO的核查和信息披露就是深度和清晰度距离相差比较多,而且三类股东还存在着一个关联方隐藏持股需要限售的一些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这种方法规避限售期的问题,甚至有利益输送的问题都有可能在三类股东里面来做文章。
不利因素就是三类股东可能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不稳定,因为就是IPO企业从申报到最后反馈再到发审委批准再到最后的上市,它的周期往往是比较长的,而资产管理计划还有信托基金,这些契约基金它其实是都是有一些期限的,长的3到5年已经算是比较长的期限了,所以如果是说早期成为公司股东的这些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契约型基金,很有可能在整个流程还没走完的时候就会出现到期兑付,就会出现相关的份额或收益权转让这种情况,这就是造成了被投资公司的股权不稳定,现在提到股权清晰,股权的稳定就是三类股东主要是涉及到这些问题,所以在证监会审核从新三板转板到A股IPO这三类股东的是发行主要考虑的一个因素。
目前最新的情况我们了解到的是要求,肯定对三类股东不是一个歧视态度,也是一个正常的审核,但是他要求现在比较清楚了,就是要对发行人的股东情况一直核查到最终肯定是要全部穿透核查的,一直到最终的自然人或者到最终的国资,这三类股东不管是法人机构股东等等全部都要穿透核查到最终的股东,并且要求律师和券商来说明股东的适当性,是不是符合要求。
目前来看,因为已经过会的几家具有三类股东的企业,除了我刚才提到的海辰药业、常熟汽饰、碳元科技、长川科技等,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属于第一个,讲的是穿透核查的话是可以核查清楚的,虽然没有海辰药业那么清晰,但是也都比较能够核查清楚,这是第一点,就是这类股东就是他的资产的管理人,登记的资产管理人都已经完成了。监管部门的备案手续在基金业协会盖在基金业协会或者证券部门需要办办理前期的登记备案手续的都已经办了,一个投资的范围就是这些三类股东自己本身的文件记载的存续期限和投资范围都不违反现在投资的相关上市公司的情况,都是跟它的内部文件,也不存在冲突或者障碍。另外一个就是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等等这三类股东核查是否他的权益人。我刚刚提到的一个包括规避限售期包括一些董监高的限售,这些是不是存在着有可能它的背后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不是存在代持或利益输送,这些都是可以核查清楚的。在前提之下,这几个公司他还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持有上市公司的比例都比较低,穿透下来都少于5%。
民间整理的一个标准,就是三类股东能过会有几个标准,第一个都不是直接持股,都是间接持股,因为直接持股就会直接影响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稳定,所以是间接持股试过会的条件之一。第二个条件就是可以穿透核查,可以穿透到自然人或者国资主体。第三个条件是属于相关的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都已经以及基金管理人都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也受中国证监会的管理。第四个就是合法合规,无论是该三类股东的内部文件以及外部的相关的备案和批准手续都已经完成,这四个条件都满足的话是可以是从现在的案例看是具备过户条件的。第一个是间接持股制必须的,第二个能够穿透核查,有一种情况是肯定不可以的,目前来看就是有一些银行,他的资产管理计划其实不针对具体的个人,他针对的是一个资金池,比如一些大客户的资金池,我拿出来一部分成立一个资产管理计划来投资,这种情况是肯定不行的,因为它实际上无法穿透核查,只是说资金池里的一部分资金拿出来,这部分资金对应的是哪些人,什么人是哪些比例,本身就是无法确定的,也没有一个确定的方法,这些事必须要清理的。
提到了一个股权比例过高,比如大于5%是不是可以,目前来说没有一个官方的,这样的一个说法还是前面的几个标准,如果是间接持股能够核查然后履行的相关的法律程序,股权比例大于5%也是有可能会通过审核的,这是最新的一个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