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遭郭敬明性侵的李枫,你可能找了个假律师

这个月发生了多起“性侵”新闻。但想不到的是,前晚(8月21日晚),一条同性侵犯的新闻,一石激起千层浪。

《燃烧的男孩》的作者李枫在其微博上发文指控,9年前在成都签售期间,遭到知名作家郭敬明的性骚扰和性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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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郭敬明。致所有人》这条微博的阅读量迅速攀升,当晚已接近2000万,搜索热点“郭敬明骚扰男作家”也已快突破20万。一众网友也迅速在评论里指责、谩骂郭敬明,看得出大部分网友选择站队李枫。

而李枫,在文中呼吁社会各界网友们一起来探讨这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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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文中提及,曾经咨询过律师,律师说目前中国的法律里,同性性侵犯犯罪是空白,而且这样的犯罪取证困难。

因为当事人没有提供更多证明事件真实性的细节,在这里不再讨论“郭敬明性侵李枫”事件是否属实。

@李枫,咱们来聊聊换律师的事情。


目前中国的法律里,同性性侵犯犯罪是空白?李枫,你大概找了个假律师吧。


“性侵”准确来说,并非法律概念。
广义的性侵害,是人们对强奸、猥亵、侮辱妇女、性骚扰乃至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等与性要素有关的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统称。

狭义的性侵害,专指强行发生性行为(对女性,构成强奸罪;对 14 周岁以下男孩,构成猥亵儿童罪;对14周岁以上男性,构成强制猥亵罪)。


1.先看现实发生的案件咱们的公安局和法院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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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看法律怎么规定:

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事处罚:《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结论:也就是说,如果李枫所述属实,郭敬明有可能涉嫌猥亵他人。
所以,李枫和李枫的律师请你们知道,同性性侵法律不是空白!


3.填补同性性侵法律空白的是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刑(九)》之前,同性性侵法律的确是空白,甚至当时出现了男性到市妇联去“讨个说法”。

据2005年的广州媒体报道,在广州,在性骚扰中,男性所占比例已经上升至 3 成。在一个有关性骚扰话题的热线中,打进热线的听众中,倾诉遭到女性性骚扰的男性,占到了六成以上。

当时因为“投诉”无门,一些受到性骚扰的男性只好到市妇联去“讨个说法”。
2015年11月1日起,《刑(九)》正式实施,将强制猥亵罪的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显然,“他人”泛指一切自然人,无性别之分。

这两个字的改动,意味着男性被纳入了猥亵罪的保护范围,填补了同性性侵法律空白。从此被猥亵的男性,不用再去找妇联,可以直接找公安局或者法院。
猥亵取证困难,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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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枫的律师有一点说对了,那就是犯罪取证困难。猥亵一般发生在人少的时候,涉事者只有当事双方,取证有一定的难度。


4.猥亵取证困难,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
****取证是有困难,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两步走,第一报警,第二留证据。
报警:DNA、痕迹等证据有一定的时效性,这些证据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消失。因此,受害人第一时间报警,将有利于公安机关提取物证、固定证据。
留证据:在搜集证据时要从人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这三方面入手。找可靠、肯出庭作证、且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目击者作证是有力的人证;用手机录音、录像,保留初步的证据。

总之,在日常生活中,不论男女,受到猥亵、性侵的情况不要害怕。
因为法律不是空白,有它保护咱。

以前同性性侵害犯罪,无法可依。但是猥亵罪修正后,同性侵害被纳入,这是开拓性的一步,而且强奸罪虽然还没有纳入同性,但是猥亵罪在前,修改可能性很大。

本文特邀作者:柳春江(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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