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通 VS 3M: 中国民营企业如何应对国际巨头的专利无效

案例回放

广州瑞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通公司)是广州生物岛一家专 业从事口腔正畸生物材料的研制开发和生产销售的高科技企业。瑞通公司致力于个性化矫治技术的研发 、应用与推广,包括个性化舌侧矫治技术、舌侧自锁技术等,目前已在个性化舌侧矫治器的计算机辅助 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制造(CAM)和3D打印技术的牙科应用方面达到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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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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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对比文件

2015年7月20日,三M香港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瑞通公司拥有的一项发明专 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10280655.0,名称为“定位托盘的制造方法及制造该 定位托盘的带定位钩托槽”。三M香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W003/0680099A2号PCT国际专利申请文件 、US4494931号美国专利文件以及CN101647729A号和CN100586611C号两份中国专利申请文件,无效宣告的 理由分别是新颖性和创造性。

代表瑞通公司应诉本无效案的代理人首先核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 以及译文,并提出译文中不准确地方的质疑和应翻译的词义。

经过对三M香港有限公司提交的4个证据和理由的研究分析,代理人答辩认为本发明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 是“定位钩”,而PCT国际申请文件公开的只是底板向牙齿方向延伸的一“搭边”结构,美国专利文件公 开的只是一个“卡扣”结构,两个证据与本发明专利的“定位钩”的结构和作用完全不同。本发明“定 位钩”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对于PCT国际申请文件以及美国专利文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016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28320号决定书,决定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瑞通 公司成功应诉三M香港有限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 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 点和进步。

嘉权视角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要点:在新颖性判断中,除了考虑技术方案的各 个技术特征的结构、功能是否一致外,还应从技术方案整体出发,考虑能否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以及 产品的用途是否对产品的结构产生实质影响,来确定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一项发明专利请求 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该篇或其他篇 对比文件所公开,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仅凭所述对比文件不足以影响该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已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消费市场之一,日益引起外国企业的重 视。愈来愈多的跨国公司利用自身在技术上的领先优势、在专利保护方面的丰富经验来打压中国企业, 通过无效程序无效中国企业的专利权,意图打破中国企业的专利技术垄断,以期在中国市场上分一杯羹 ,从而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

而中国民营企业在应对跨国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时,常常因为经验不足或者惧怕跨国公司而不去 积极应诉,处于被动挨打的状态。因此,学会如何应对涉外专利无效案,成为中国民营企业不得不面对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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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进行的专利无效案中,对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和理由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答辩期间积极向 专利复审委员会阐述专利具备专利性的事实和理由尤为关键。

瑞通公司在本无效案件中胜出,这为中国民营企业有效应对国际巨头的专利无效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成 功经验。中国民营企业应尽早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快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 ,重视专利申请布局策略,积极应对专利无效程序,同时多主动出击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才能更好地守 护中国市场。(作者: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 谭英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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