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的眼镜蛇集体外逃之后

来源:律事通

近日,据媒体报道:南京六合一无证养蛇合作社所饲养的200多条剧毒孟加拉眼镜蛇意外脱逃,至今仍有50多条未找到,当地仍在继续搜寻眼镜蛇,目前南京市公安局及检察机关已介入调查。此报道一出,民众哗然。众所周知,眼镜蛇毒性之大令人闻之色变,因此该事件迅速成为了社会热点,引起了公众的关注。该事件如何定性,存在着不同的解读,作者花晨若云也有自己的见解。

目前,公安及检察机关均已介入南京眼镜蛇外逃事件,这意味着该事件有可能上升为刑事案件。而所谓的刑事案件,有两个维度。一是政府在该事件中的作为或不作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责任的问题。二是饲养眼镜蛇的合作社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

政府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之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而如欲饲养本案中的孟加拉眼镜蛇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际保护动物贸易公约》毫无疑问应当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但从公开的报道来看,合作社并未办理该证。

而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该证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也就是说若要饲养孟加拉眼镜蛇,需要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办理许可证,以确保饲养安全。而从本案来看,相关主管部门并未及时发现该合作社的无证饲养问题。也就是说,存在着可能的渎职问题。所以,检察院予以介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查阅刑法有关渎职罪一章的规定,其下设罪名中有可能与此相关的是,是玩忽职守罪。

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的标准,造成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等严重后果的就应当立案。目前虽未有报道就损失问题进行核实,但检察机关的介入,则有助于事态的发展。除此之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相关主管部门极有可能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这是因为作为主管部门,因其不作为给社会带来了风险。

合作社的行为

其无证饲养,本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等多部法律。但是,要准确定性该问题,则要看合作社饲养眼镜蛇的目的等情节。是单纯的饲养,还果是为了出售获利,当然还有蛇的来源问题,即是否有走私、非法买卖等行为。首先来看蛇的来源,如果是正规入境获取的,则后续问题就不存在了。因此在蛇的来源上,目前推测来看是非法的。而非法获取的蛇源,较大程度上存在两种可能。一是走私进口,二是私自涉猎。

依照刑法之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之规定,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立案。本案毫无疑问符合了立案标准。而如果是私自狩猎,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根据刑法,该行为可能触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如果其饲养行为是为了出卖获利的,则可能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但是,上述行为是否构成数罪并罚还是吸收的问题,则值得进一步探讨。例如为了出售获利而采取走私进口行为的,该行为是否被出售行为吸收,或者也存在不同的意见。而在该案的分析中,也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可能构成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然而,不论哪种观点,行为人触犯刑法无疑。目前公安机关的介入,也许就是先兆,或者是为固定相关证据的。另外,从公开的报道看,行为人租用了其他人的房屋饲养眼镜蛇,而且房东事后知道其无证饲养眼镜蛇的行为是违法的,那么房东是否构成前述个别犯罪行为的共犯或是存在包庇的可能呢?笔者认为,房东在明知的情况下,不予制止或未向相关部门报告,违反了法律规定。是否对其定罪处罚,则要参考最后的社会危害后果而论。

眼镜蛇出逃后当地居民用石灰封锁门窗

受害者如何维权

以上从两个角度分析了政府以及饲养者的责任问题。而在本案中中另一个关键是如果普通民众被蛇咬伤如何来维护自身权益。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实质上存在着两种可能。一是饲养者未构成犯罪,则适用《侵权责任法》有关动物饲养人责任。二是饲养者构成犯罪的,则可能会适用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程序。当然,受害者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二者的差别不大。

此外,关于被告的选择上,笔者认为,可以将房东一并列为被告。但是在实体上存在一个较大的困难,即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并且依据侵权理论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受害人最大的困难在于证明咬伤受害人的蛇系合作社饲养。因为野生动物的野生性、流动性、混同性,要确定其唯一性是存在很大的困难的。

由此推及至主管部门的玩忽职守罪是否构成的问题也是如此,即所出现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是否与本次事件所饲养的蛇相关,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而且,相对于民事证明你责任的最大盖然性原则,刑事证明责任的“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又给这种证明带来很大的难度。

综  述

事情发生后,追责是一方面,而更重要的是如何减少损失并且力避类似事件今后不再发生。这就需要各方面群策群力,奉献智慧。作为政府部门,要根据行政授权和法律规定,对本辖区本部门的野生动物饲养情况进行有效管理。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政府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特别是藏匿于居民小区、结合部等较为偏僻或不引人注意的地方,这就需要其他知情者及时举报,做到群防群治,以维护社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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