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未配备安全总监最高罚2万元

    本报讯  自今年7月1日起,广东深圳的生产经营单位未配备安全总监,且逾期未整改的,将会受到最高2万元的处罚。

    专设安全总监

    根据近日出台的《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总监应当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具备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具备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获得工程师以上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安全总监。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作职责,并向本单位人员公示。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自变更或任免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于同级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给予安全总监高于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待遇。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津贴。

    加强应急联动

    规定明确,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周边生产经营单位、住宅小区等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咨询机制,在进行危险作业、改建、扩建等可能对周边单位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作业时,应当告知周边单位,接受周边单位的监督和咨询,并配合第三方机构的安全检查。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与周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联动、互助救援措施等内容。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与本单位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规模较小的、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可以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联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邻近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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