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第12号令,废止《概预算定额管理规定》、《建安工程费项目划分规定》等三个工程造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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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等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现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等9件规章(见附件1)和《关于颁发〈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的通知》等14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  任:何立峰

2017年12月27日

  其中,《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中的三个文件,分别是《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和《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密切相关。小编特找来《通知》原文,与大家共享。

《通知》原文如下:

【实施时间】1985-03-05

【发布单位】计标(85)352号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1985年3月5日计标(85)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将《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和《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印发你们执行。请将执行中的新情况、新经验随时告诉我委标准定额局。

附件:一、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

   三、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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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当前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正在深入开展,自一九八五年起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一律由拨款改为贷款,投资包干责任制和招标承包制也将逐步全面推行。这些都对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相应地改进概预算定额管理工作,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概预算定额

  1.预算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基础。为合理简化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工作,预算定额应在合理确定定额水平的前提下,适当综合扩大,做到简明适用。

  2.概算定额、概算指标主要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经主管部门决定或有关单位同意,也可以作为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工作需要,,在预算定额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3.估算指标主要是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现有工程造价资料等的基础上,经过分析整理进行编制。

  4.切实加强补充定额工作。各部门、各地区的定额管理机构,应按照管理分工把编制补充预算定额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经常收集整理分析有关资料,及时制订必要的补充预算定额,以适应工作的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的补充工作。

二、关于费用定额

  1.建筑安装工程费,为由直接费、间接费和法定利润组成。

  现行施工独立费中的各项费用属于直接费性质的(如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等),改为其他直接费;属于间接费性质的(如临时设施费、劳保支出等),改为其他间接费,同施工管理费合并为间接费;属于其他费用性质的(如施工机构迁移费),改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间接费的组成内容详见“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

  2.间接费定额的计算基础,建设工程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个别地区已以人工费加机械费或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的可继续采用;安装工程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制订间接费率时,施工管理费和各项其他间接费应分别制订费率(有些专业工程不宜制订临时设施费率的除外)。编制概预算时,可以综合费率表示。施工管理费率应按不同类型的工程及施工企业等级进行制订。

  3.法定利润的计算基础,由“预算成本”改为以“直接费和间接费”或人工费为基础计取。

  4.施工技术装备费在新改革办法未制订前,仍按现行规定办。

  5.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项目、内容和计算方法,详见“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

三、关于定额的管理分工

  1.把现行的“一般通用”、“专业通用”、“专业专用”定额,改称“全国统一定额”或“地区统一定额”,并适当调整管理分工。

  现行的一般通用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改称地区统一定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负责组织建设银行等有关单位,在国家有关统一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制订;由计委、建委负责审批和管理,并报国家计委、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现行的通用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专业通用、专业专用的预算定额,改称全国统一定额。其中通用性强的全国统一预算定额由主编部门组织审查,报国家计委批准颁发;其余的均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2.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分别由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3.费用定额的管理分工按“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和“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4.有关概预算定额等的编制管理办法、必要的统一性规定、定额的制订修订工作计划和通用性强的全国统一预算定额的审批等工作由国家计委负责。

四、关于概预算定额的基价及其价差调整

  1.各种概预算定额一般应列出基价。全国统一定额应按北京地区的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单价计算基价,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地区统一定额和通用性强的全国统一预算定额,以省会所在地的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单价计算基价。在定额表中一般应列出基价所依据的单价并在附录中列出材料预算价格取定表。

  2.编制概预算时,对概预算定额基价的调整可采取:一是按概预算定额的附表中列出的不同类型工程的万元工料表和工程所在地的相应的工资标准和材料预算价格计算价差调整系数;二是按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的分析表和工程所在地的相应的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计算价差调整系数;或其他方法。

  各地区主管定额工作的综合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供计算价差调整系数必需的各种材料预算价格。

五、关于定额的执行

  1.实行干什么工程用什么定额的办法。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一律采用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定额。各专业都结合专业特点补充制订的预算定额,应具体明确适用于什么工程,以便有关单位采用。

  间接费定额与直接费定额一般应配套使用,执行什么直接费定额就采用相应的间接费定额。各专业部结合专业特点补充制订的预算定额,仍应按间接费定额的管理分工,采用相应的间接费定额。

  2.对于实行招标承包制的工程,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对各项定额可适当浮动。

  3.在按照本规定制订的间接费定额尚未颁发前,对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通用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管理费定额及施工独立费定额,采用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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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35号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向建设项目取费和整顿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为统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项目、内容和计算方法,明确间接费定额的管理分工,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划分为直接费、间接费和法定利润三个部分。

二、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的内容:

  1.人工费:指应列入预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人(包括现场内水平、垂直运输等辅助工人)和附属辅助生产单位(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工人的人工数和相应的基本工资、附加工资(未冲减部分)和工资性质的津贴(包括副食补贴、煤粮差价补贴等)计算的费用。

  2.材料费:指应列入预算定额的材料、构件、零件和半成品的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和相应的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预算价格的组成:(1)材料的原价;(2)材料供销部门手续费(包括物资承包公司的劳务费);(3)包装费(不包括押金并减去回收值);(4)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施工地点存放材料的地方)的全部运输过程中所支出的运输、装卸及合理的运输损耗等费用;(5)材料采购及保管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指应列入预算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量和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机械合作费和施工机械进出场费。台班费的内容包括:基本折旧和大修理折旧,中小修理费,替换设备、工具及附具费,润滑及擦拭材料费,安装、拆卸及辅助设施费,管理费,驾驶人员的基本工资、附加工资(未冲减部分)和工资性质的津贴,动力和燃料费,施工运输机械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即牌照税)等。

  4.其他直接费:指预算定额分项中和间接费定额规定以外的现场施工生产需用的水、电、蒸汽,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仅限原始森林地区,海拨2,000米以上的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铁路、公路工程行车干扰费,送电工程干扰通讯保护措施费,特殊公程技术培训费,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以及按照井巷工程辅助费定额计算的井巷工程辅助费等。其他直接费也可直接计入预算定额分项中,但不得重复计算。

三、间接费:由施工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组成。

  1.施工管理费的内容:

  (1)工作人员工资:指施工企业的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勤杂人员以及行政管理部门汽车司机等的基本工资、附加工资(未冲减部分),辅助工资和工资性质的津贴(包括副食品补贴、流动施工津贴和煤粮差价补贴)。不包括由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营业外开支的人员的工资。

  (2)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指建筑安装工人(包括现场内水平、垂直运输等辅助工人)、附属生产单位(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工人和驾驶施工机构、运输工具司机的辅助工资。内容包括:开会和执行必要的社会义务时间的工资,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期间的工资和探亲假期的工资,因气候影响停工的工资(如在预算定额内综合计算的不列),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由行政直接支付的病(六个月以内)、产、婚、丧假期的工资,值班人员夜餐补助津贴,徒工服装补助费。

  (3)工资附加费:指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

  (4)办公费:指行政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5)差旅交通费: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包括家属)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午餐补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离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即牌照税)。

  (6)固定资产使用费:行政管理、试验部门和附属生产单位(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附属生产单位的生产设备除外)、仪器等的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维修、租赁费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7)工具用具使用费:指施工、生产和行政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俱、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8)劳动保护费: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和保健费,防署降温费,技术安全设施费以及职工在工地洗澡、饮水的燃料费等。

  (9)检验试验费: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费用等)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验费。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要求对有出厂证明的材料进行试验和对构件破坏性试验和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10)职工教育经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在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点五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的在职职工教育经费。

  (11)利息支出:指企业在按照规定支付银行的计划内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12)其他费用: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包括:定额测定、预算定额编制管理、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现场照明、支付临时工劳动力管理费、民兵训练以及有权部门批准应由企业负担的企业性上级管理费(没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交的不列)等。

  远地施工时(指超过施工管理费一般考虑的范围),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管理费用。

  2.其他间接费:

  (1)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不包括水利、电力、铁路、公路、水运、林业等工程单独编制临时工程设计的临时工程费用。

  临时设施费用的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和摊销费,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养护费、维修费。

  (2)劳保支出:指国营施工企业由福利基金支出以外的,按劳保条例规定的退休职工、离休干部的费用和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及按照上述职工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年实际支出大于收入时,在施工企业税前利润中是支付,其盈余部分列作营业外收入。有条件的可实行由主管部门统筹使用的办法。待实行全行业劳动保险后,按新规定办理。

  (3)施工队伍调遣费:指铁路、公路、通信线路、水运等工程,因建设任务的需要,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队伍往返调遣费用。费用包括:职工的差旅费,职工调遣期间的工资,施工机械、设备、工具、用具和周转材料等的运杂费。

  3.间接费的计算方法:(1)建筑工程一般以直接费为基础,安装工程以人工费为基础,按照间接费率计算。材料实际价格与预算价格的价差不应计取间接费。(2)施工队伍调遣费按照施工队伍调遣计划和有关费用规定计算。

  4.间接费定额的管理分工。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以及除规定由各主管部门制订、审批和管理以外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间接费定额,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制订、审批和管理。对于临时设施费、劳保支出,各专业部有特殊要求时,经国家计委同意,可作补充规定。其余的建筑工程间接费定额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制订、审批和管理。各项间接费定额均报国家计委备案。

四、法定利润: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利润率诸取的利润。

  计算方法:以直接费和间接费或以人工费为基础计算。

五、以上费用项目划分,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七、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原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发的(78)建发施字第98号附件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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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35号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向建设项目取费和整顿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为统一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项目、内容和编制方法,并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系指根据有关规定应在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的,并列入建设项目总概算或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的,除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工器具购置费以外的一些费用。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的编制应贯彻细算粗编、不留活口的原则,以利于实行费用包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编制各项费用的具体定额,一般不应增加新的费用项目。对项目所包含的内容也不要随意增加,对其中个别费用项目在本地区、本部门不发生的不应计列。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编制原则、项目划分、项目内容、计算方法以及全国能够统一和必须统一的定额由国家计委制订、颁发和管理。除统一定额以外的其他具体费用定额,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的规定,负责制订、审批、颁发和管理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1.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制订实施细则并颁发执行。

  2.建设单位管理费、研究试验费、生产职工培训费、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施工机构迁移费和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矿山井巷维修费、预备费等定额,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订、审批、颁发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其所属建设项目可结合本地区的特点进行调整。

  3.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其他费用定额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订、审批、颁发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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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和编制方法:

  1.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指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所应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迁坟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

  编制方法:(1)根据有权单位批准的建设用地、临时用地面积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颁发的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办法,按水电部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2)此项费用除预备费外,不作其他费用计取的基础。

  2.建设单位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际加费、劳保支出、差旅费、办公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劳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合同公证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完工清理费、建设单位的临时设施费和其他管理费用性质的开支。

  编制方法:以“单项工程费用”总和为基础,按照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分别制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率计算;或以管理费用金额总数表示。对于改、扩建项目应适当降低费率。

  3.研究试验费:指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需的费用,以及支付科技成果、先进技术的一次性技术转让费。不包括:(1)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开支的项目;(2)应由间接费开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3)应由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单位的事业费或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的项目。

  编制方法:按照设计提出的研究试验内容和要求进行编制。

  4.生产职工培训费:是指(1)新建企业或新增生产能力的扩建企业在交工验收前自行培训或委托其他厂矿培训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2)生产单位为参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以熟悉工艺流程、机器性能等需要提前进厂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培训人员和提前进厂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差旅费、实习费和劳动保护费等。

  编制方法:根据初步设计规定的培训人员数,提前进厂人数,培训方法、时间和职工培训费定额计算。

  有的工程不发生提前进厂费的,不得包括此内容。

  5.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指为保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初期正常生产、使用和管理所必需购置办公和生活家具、用具的费用。改、扩建项目所需的办公和生活用具购置费,应低于新建项目的费用。

  范围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阅览室、文娱室、食堂、浴室、理发室、单身宿舍和设计规定必须建设的托儿所、卫生所、招待所、中小学校等的家具用具。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严格控制购置范围。

  编制方法:按照设计定员和办公生活用具综合费用定额,中学、小学、招待所、托儿所、卫生所六项费用定额计算,包干使用。

  6.联合试运转费:指新建企业或新增加生产工艺过程的扩建企业,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设计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整个车间的负荷或无负荷联合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大于试运转收入的亏损部分;必要的工业炉烘炉费。不包括应由设备安装费用开支的试车费用。

  不发生试运转费的工程或者试运转收入和支出可相抵销的工程,不列此费用项目。

  费用内容包括:试运转所需的原料、燃料、油料和动力的消耗费用,机械使用费用,低值易耗品及其他物品的费用和施工单位参加联合试运转人员的工资等。

  试运转收入包括:试运转产品销售和其他收入。

  编制方法:“以单项工程费用”总和为基础,按照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的试运转费率计算或以运转费的总金额包干使用。

  7.勘察设计费:指(1)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时,按规定应支付的工程勘察设计费;(2)为本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而支付的费用;(3)在规定范围内由建设单位自行勘察设计所需的费用。

  编制方法:按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和有产规定进行编制。

  8.供电贴费:指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应交付的供电工程贴费、施工临时用电贴费。

  编制方法:按国家计委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执行。

  9.施工机构迁移费:指施工机构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经有关部门决定成建制地(指公司或公司所属工程处、工区)由原驻地迁移到另一地区所发生的一次性搬迁费用。不包括(1)应由施工企业自行负担的,在规定距离范围内调动施工力量以及内部平衡施工力量所发生的迁移费用;(2)由于违反基建程序,盲目调迁队伍所发生的迁移费;(3)因中标而引进施工机构迁移所发生的迁移费。

  费用内容包括:职工及随同家属的差旅费、调迁期间的工资、施工机械、设备、工具、用具和转转性材料等的搬运费。

  编制方法: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应经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同意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百分比或类似工程预算计算。施工图预算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队伍调迁计划进行计算。

  10.矿山巷道维修费:指锚喷支护巷道、木支架巷道、钢筋混凝土支架巷道建成后至称交生产前,由施工企业代管期间所发生的维修费。

  编制方法: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11.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的其他费用:指(1)应聘来华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的生活和接待费;(2)为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派出人员到国外培训和进行设计联络和设备材料检验所需的旅费、生活费和服装费等;(3)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专利和技术保密费、延期或分期付款利息、进口设备材料检验等;(4)从国外引进成套设备建设项目在工程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或安装工程险应缴付的保险费。

  编制方法:(1)-(3)项按照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第(4)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外汇管理总公司的规定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率计算。

五、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指新建项目为保证初期正常生产所必须购置的第一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仪器、工卡模具、器具等的费用。不包括备品备件的购置费,该费应随同有关设备列入设备费中。

  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按投资构成划分,应计入工器具费。

  编制方法:以全厂设备购置为基础,按照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费率计算或按生产工人设计定员及定额计算或以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的金额总数由建设单位包干使用。

六、预算费:指在初步设计和概算中难以预料的工程和费用,其中包括实行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的预算包干费用,其用途如下:

  1.在进行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范围内所增加的工程和费用。

  2.设备、材料的价差。

  3.由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4.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时,验收委员会(或小组)为鉴定工程质量,必须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的费用。

  编制方法:以“单项工程费用”总计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包括本项费用)之和,按照规定的预备费率计算。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应按国内配套部分费用计算。

  施工图预算包干系数,以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和为基础计算。

七、工程建设各项费用的编制,应按规定的计算程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进行计算。(计算式附后)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附:工程建设各项费用的计算程序及计算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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