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之路之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合同的解除之一

保险专业之路之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合同的解除之一_第1张图片

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之一】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专业之路之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合同的解除之一_第2张图片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规定。

保险专业之路之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合同的解除之一_第3张图片

合同解除权,是指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享有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行使之后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解除权的行使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要解除权一方通知对方即可,通知到达时合同被解除。

依据本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形下,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保险合同,即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基本上是不受限制的。

但本法对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作出了缓和规定,即如果立法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时候,投保人不得行使该任意解除权。按照本法第50条的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根据这一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就不能解除保险合同,这是由这两种保险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另外,如果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那么在出现约定的这些情况时,投保人也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必须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且必须要有行使解除权的行为。一般而言,解除权的行使需以通知的方式进行。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保险人时,通知生效,合同被解除。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8、93-97条


保险专业之路之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合同的解除之一_第4张图片
图片发自App

你可能感兴趣的:(保险专业之路之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合同的解除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