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纳资管——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立案技巧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有多种,但诉讼是最为普遍也是收回不良债权最终的方式。金融不良债权纠纷不同于普通的债权纠纷,因其是由银行贷款等金融业务产生,具备一定的特定性,因此在立案过程中也有着许多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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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以一般协议约定为主。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主要是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以及由金融借款债权转让纠纷产生。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按照金融行业的惯例,《金融借款合同》会有固定内容的条款,其中包含管辖相关的条款。因此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管辖一般都以协议约定为主,且一般约定为金融机构所在地法院。

(2)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2款之规定:“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因此在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亦可依据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且案件管辖一般在金融机构所在地。

二、被告除列明主债务人外,还可将其他连带债务人一并列为被告。

(1)列明担保人为共同被告

金融借款业务中,金融机构一般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包含企业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关联公司等。因此在不良债权纠纷诉讼中,除应当列明主债务人为被告外,还应当将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

(2)列明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之规定,“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不良债权纠纷诉讼中,若主债务人为企业的,且可通过现有的证据证明其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可同时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三、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1)有抵押财产的

金融借款合同中,除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外,金融机构往往还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如不动产抵押等。存在其他动产或不动产抵押时,在提起诉讼时,应当一并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2)无抵押财产的

因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涉及的标的额数额比较大,即使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没有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等担保,也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因此,在提起诉讼之前,应当对债务人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尽可能地找到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在立案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确保债权将来能得以实现。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因涉及标的数额较大,且债务人偿债能力较弱,因此在提起诉讼时,要着重注意提高案件执行阶段资产回收的比例。因此相较于普通的诉讼案件来说,金融不良债权纠纷在诉讼立案阶段需要更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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