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4 哪根金箍棒,捅了马蜂窝?

昨天,微信朋友圈被一篇《我承认,我们是有组织攻击马蜂窝》刷屏。

剥离文中带有“反讽、煽情以及价值倡导”等主观色彩较浓的修辞手法和文句表述,笔者站在一个公司法务角度,感受到最大的冲击,四位技术同学利用“数据挖据+语义分析”新方法,用几台笔记本电脑,将数据(数字和图文)筛选组合,形成一种强有力的证据证明,恐怕这是马蜂窝法务团队们没有预料到的。法务若用传统思维去预判新技术背景下的“数据尽调”,往往判断失真,确实有可能产生被“大规模、有组织攻击”的错觉。

早在2002年,我国著名证据法学家何家弘教授就断言:“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新的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时光如梭,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日渐频繁,尤其是涉及互联网侵权的案件,使用电子证据已经成为常态。

于2017年8月18日挂牌成立的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全国甚至全世界第一家集中审理涉网案件的试点法院。2018年9月,北京、广州也相继设立了互联网法院。这些互联网法院将涉及网络的案件从现有审判体系中剥离出来,充分依托互联网技术,完成起诉、立案、举证、开庭、裁判、执行全流程在线化,实现便民诉讼,节约司法资源。

最近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9月7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对于互联网法院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形式和效力还作了特别解释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诞生了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判决【(2018)浙0192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使区块链技术进入电子存证领域,这无疑是技术的发展对于司法证明领域的又一次冲击,揭开了我国电子证据审查制度的冰山一角。

在首例区块链存证案件中,法院指出:“对于区块链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态度、中立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的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为该技术因为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而应当根据电子数据认定的有关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其中重点审查电子数据来源和内容的完整性,技术手段的安全性、方法的可靠性、形成证据的合法性,以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联程度。”

未来,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图像识别,自然语义理解技术)将会越来越多的运用于司法实务中。这次马蜂窝热点事件中,四位同学采取的取证方式,很可能就是利用“网络爬虫”爬取马蜂窝网站上所有的点评数据,通过数据整理及自然语义分析,最后发现了事实差异。笔者也请教公司技术大咖,这在人工智能算法领域,技术难度并不高。

笔者曾经在《浅谈计算机自然语言处理(NLP)与法律实践的融合》一文中解释过自然语言处理(NLP)与法律实践的关系,供对于NLP有兴趣的法律同学参考,就是文章略长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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