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几个意思?《倡议书》让律师“不在庭外发表可能影响法庭公正审理案件的言论”

        司法部《刑事辩护与律师制度改革》专题研讨会2017年8月29日下午发给学员的《倡议书》讨论稿(原定于2017年8月31日全员宣读通过)一经传出,可是一时激起千层浪,让许多未参会的律师都惴惴不安。究其原因,正是讨论稿最后一段中要求律师:“不在庭外发表可能影响法庭公正审理案件的言论”这句话了。笔者作为一名青年律师,看到这儿也真是不知道这句话到底想表达的是几个意思了,所以试分析一二,请各位朋友、前辈解惑。


        法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标准到底有几个?律师的庭外言论能算是一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看来,法庭审理案件唯一的裁判标准只能是法律规定了,且不能受任何其他因素干涉。

      如果说法庭的公正审判(特别是刑事案件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都能如此轻易地被这些无权无势、无显赫社会地位、出门正常办个案都能被无端刁难(例如:《律师法》规定的律师的调查权、会见权等,甚至是执业权,还不都是经常被某些部门的内部规定或者领导的一句话一言以毙之)的律师的言论,还是庭外的言论影响了,那我们还如何去相信法院能坚守住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毕竟,比这些小律师厉害的人多了去了啊,更别再说是什么行政机关等等了。

      什么叫“可能”影响法庭公正审判的庭外言论?

      为什么律师同行会对《倡议书》中的这句话如此担忧,毕竟“可能”这个词很吓人啊,谁都不知道自己的哪句话是不是“可能”就影响了法庭公正审理案件了?更何况,是不是影响了还不是自己说的算?万一以后什么案子判错了是不是可以说是因为受了某个律师的庭外言论影响呢?

      即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法庭的裁判标准只有法律规定,即便是判决书最终也还是法官自己写的,但是这句话往这一放,似乎就让人有种一个不是法官的律师也要对案件判决结果负责了的感觉。这可是律师同行们万万承受不起的!

      三、莫要把律师正当的庭外言论监督行为偷换为影响法庭公正审理案件的行为

      常见的律师在庭外的言论监督行为有以下两种:1)律师将案件中存在的违法之处不仅在法庭而且在法庭外揭露了,使该违法行为暴露在阳光下被更多人知晓,致使承办人或者相关机关迫于外在压力而不敢一直再错下去、直接主动或被动纠错;2)律师将案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最轻的证据,征得相关人员同意后,在庭外公开,使得原本因各种因素可能被法庭忽略的证据重新得到重视,而影响了裁判结果。

      举例:聂树彬案、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江西乐平冤案等,哪一案件一开始是没有仅仅只通过正常的刑事申诉制度进行申诉的,但为什么其效果却微乎其微。

      在这里笔者简单分析两点为何单靠普通程序平反冤案会如此困难:1)我国的刑事案件申诉制度实际上是以自我纠错为主,当事人或家属只有申诉权,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取决于法院、检察院是否抗诉,而决定冤案再审和改判的一般又都是当年承办案件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这种自我纠错的难度可想而知;2)《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给相关承办案件人员带来的巨大恐惧,一个刑事案件铸成冤假错案至少需要公检法三个机关的参与,如果有二审发回重审时,那涉案人员将会更多,如果该案被平反,或许这些人员就都会被追责,轻者受到警告、处分等,重者可能前途尽失甚至构成犯罪。

      以上这些冤案的平反如果不是因为律师的庭外言论监督、如果不是因为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如果不是因为有不计其数网民的关注可能也不会得到平反。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太乐观,因为即便是这种情况下,纵观已经平反的冤案,其实绝大部分也都属于是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且其申诉时间大多数也是少则十几年多则二十几年。        在这个意义上,律师的庭外言论监督行为难道不是应该积极提倡的行为吗?怎么就成了影响法庭公正审判的行为了?即便是影响了,是不是也是积极的影响?至于消极影响,笔者想可能根本都不需要在这里详谈了,因为首先,如果真是消极的影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法》《刑法》等是不止有一种更为严厉的办法去约束、制裁、惩罚这些律师的。其次,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如果还会被这些违规、违法甚至犯罪分子的庭外言论影响了法庭的公正裁判,是不是有些太荒唐了?这时候,有问题的就不是这些律师而是这个法庭了。

      最后,笔者认为,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律师在庭外无论发表什么言论都不可能影响法庭的裁判结果,因为法庭的裁判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的庭外言论:第一、肯定不属于法律;第二、退一步来讲即便是可能披露的有案件事实涉及相关证据,但是如果律师没有当庭出示该证据且经过质证,那也绝对不会对裁判结果有分毫影响。但是,如果说司法机关是因为担忧律师的庭外言论监督给其带来压力,这个倒是于情可以理解,但于法却无据。因为司法行为也是公权力行为,而公权力行为都是要受到监督的,任何一名公民都有监督、投诉、控告、举报的权利,又有什么理由要把律师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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