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日学习感悟:你的无知是因为你没有看到外面的世界

从事法律行业将近3年,见过太多光有年龄而没有专业的同行,如果仅仅时候是这样也就罢了。但是,可怜的是他们自己也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无知,倚老卖老,可笑至极。

解除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权利,即双方签订的合同如果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事由或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的事由出现时,一方是有权行使单方的合同解除权的。即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法定,第二种是约定。自己代理过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我是地产公司的代理人,诉讼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买受人限期搬离房屋,并支付地产公司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以上请求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均有约定。限期搬离房屋的一个前提条件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地产公司发送解除通知而解除,且买受人未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内提起异议,故解除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方的代理人,一位年纪50多岁的律师,抗辩理由为地产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即未经法院判决,地产公司没有权利解除合同。这一点认识,如果是一位年轻一些的律师,还可以理解,因为这说明他没有对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的了解,但是,对于已经从业超过2年的律师来说,这不仅仅是专业问题,而是态度问题。

年少气盛,在法庭上毫不客气的将《合同法》有关约定解除的规定一一的读出来,进而证明,地产公司不仅有权解除合同,而且有权在合同解除后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合同无效或解除后,不影响清算条款的约定,我们主张的违约金即属于清算条款的一种。我也清楚的知道,我的这一番论述,会让这位律师很没面子,但是,我对此没有任何歉意,面子是自己挣来的,不是别人给的。不修专业,依靠经验是不可能在法律行业中生存下来的,当事人要的是问题的解决,以及专业的解答,而不是你以前办过多少案件,获得多少成功。

律所举行9月份例会时,一位同事说了自己对一本书的认识,认识很浅显,不是我在嘲讽他,而是因为这本书一共出了3部,每一部都对上一部的观点进行了更新,他看到的刚好是第一部,而我已经看了3部。知识一定是要去分享的,但是这个分享如果是对书中原文的背诵,在我看来是没有价值的,这只是复读机的功能。分享就分享你对这本书的认识,你的感想,这才是最重要的,这些分享才不会过时。

你的无知是因为你没有看到外面的世界,这句话我现在越来越认可了。以前,自己认为读了几百本书就很了不起,但是当自己知道有的人每年都读几百本书时,我看到了自己的渺小。当他们除了读几百本书的同时,还能出书时,我看到自己变成了一粒细沙,这真的是强中更有强中手,王中也有王中王,不去外面看看,连自己的无知也认识不到。

保持谦虚,开始读书,多看看,多走走,多经历,因为不想成为被新的年轻律师嘲讽的过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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