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意外伤害,游客是“第一责任人”

又到春暖花开时节,随着天气慢慢回暖,旅游市场也在逐渐升温。正打算出行或已人在旅途的你是否想过,对旅游途中可能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你——游客,也能成为“第一责任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近期判决的几起民事案件提醒广大游客,虽然旅行社和景点管理人对游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责任,但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游客必须首先尽到充分注意义务。

为救幼子,父亲坠崖身亡

张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一次由单位组织、知名旅行社提供服务的短途二日游,竟会让他走上不归之路。

2014年夏天,张先生所在单位组织员工到浙江诸暨五泄风景区二日游,张先生携妻儿一同参加。第二天中午,张先生一家随团从景区折返,途经第五泄瀑布至第四泄瀑布的山路时,张先生年仅3岁半的儿子突然从山道护栏的空隙处滑出路面摔了下去,眼疾手快的张先生随即钻过护栏意图拉住儿子,不想重心失稳竟翻身跌落悬崖。意外发生后,景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发现并进行救助,旅行社导游也及时赶到现场配合施救并陪同送医。但是,张先生却因伤重于当天不治身亡。

2014年12月,张先生的家属向长宁法院起诉,认为旅行社及景区管理公司都没有采取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分别承担30%和7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0.6万余元。

长宁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景区管理公司对张先生的死亡后果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赔付原告23.5万余元;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准予其补偿原告80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旅行社尽到了

安全保障义务

承办法官侯欣琳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作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旅行社与景点管理人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证据表明,随团导游在带团过程中,以及进入五泄风景区前向游客进行过安全告知;意外发生后,导游当即知晓并赶往事发地点,协同他人共同对张先生进行救助,并陪同护送张先生就医,其间没有任何延误救助或救助不当的地方。因此,涉案旅行社在本案中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张先生的意外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景区管理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侯欣琳表示,原告方提供的新闻报道表明,景区管理者明确表示,当地安监部门已经要求对景区内栏杆进行加密加固等整改,由此可以确认,栏杆间距较大存在安全隐患,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景区管理者应对其这一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侯欣琳说,张先生作为神志清醒,对外界辨识能力正常的成年人,应当对周围环境危险与否以及钻出护栏可能造成的后果有正常的判断,但在看到儿子滑出栏杆坠落山崖时,张先生未能考虑到行为的危险性而贸然为之,虽因事发突然并且救子心切,但不能因此免除其自身存有的过失,也不能因此加重其他责任方的赔偿责任。因此,张先生对损害的发生应自负相应的责任。

八旬老汉,滚落十米台阶

年过八旬的魏大爷兴冲冲地参加了一次免费旅行,然而,虽然免费旅行本是件高兴事,但魏大爷这盘“雁荡山三日游”的“免费午餐”,却是吃得苦不堪言。

2013年11月,上海市一家贸易公司出资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为魏大爷等49名社区老年人提供免费的“雁荡山三日游”。

行程的最后一天,在游览浙江天台山琼台仙谷景区后的回程途中,83岁的魏大爷在一处石头台阶上摔倒并翻滚至落差约10米的碎石地上,造成颈脊椎损伤及双侧共7根肋骨骨折等伤害,经司法鉴定,两处伤情分别构成八级伤残和十级伤残。

2014年7月,魏大爷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认为贸易公司随团人员除了关心销售外没有关心随团人员的安全,旅行社在明知参团人员多为老年人的情况下仅配备1名导游,景区管理公司在事发地点没有设置护栏,三被告在安全保障上都存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1万余元。

法庭审理查明,参加此次旅游活动的49名社区人员中,80岁以上的5人,70至80岁的8人,60至70岁的24人,50至60岁的8人,50岁以下的4人。另有贸易公司4名员工随团同行。

今年1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酌定贸易公司、旅行社、景区管理公司分别承担25%、15%、10%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原告魏大爷14.1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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