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潘律师笔记:核对法庭笔录,也是真功夫

      “这个话对方当事人说了,就得记录下来!”2017年12月某天,我在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完毕核对笔录时,提出了这个要求。随后,法庭书记员带我和双方当事人到法官办公室,记录下了这个问题和回答。今天,该法院对我当事人做出的胜诉判决,对方未上诉,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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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罗甲与罗乙是父子关系。罗甲开办有机械租赁设备经营部。2008年,我的当事人杨某到这个经营部去工作。2016年,杨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出院后,罗乙意见是按民事雇佣关系赔偿,而非劳动关系赔偿。杨某不同意,因为前者赔偿款项较低。协商无果,遂委托我们,向成都市新都区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时,对方经营部说:这个经营部是父子二人之间分开经营的。其父亲罗甲登记为业主,儿子罗乙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事发时的租赁器具,虽然登记在父亲罗甲名下,但父子二人之间具有内部的租赁合同。由此,罗乙雇佣了杨某,不应由罗甲承担责任。新都区仲裁委员会对该理由未予以采纳。对方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于是,就有了开篇的一幕。

      开庭时,我们询问了对方什么问题呢?因为从法律角度而言,罗甲与罗乙是共同经营。去年我国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有一个新增加的“无法区分”规则,这个规则就指向家庭经营:“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这里,就包含行为无法区分和财产无法区分,均由家庭共同承担责任问题。当然,从这样的原则出发,我们就在法庭上询问了罗乙:“你有无与杨某直接讲,你与你父亲是分开经营的,他是受你直接雇佣的。”罗乙说:“没有,但大家都知道。”

      这个问话和回答在法律上意味什么呢?实际上,法律人思考问题的方式,与平常人思维是有区别的。因为法律人是以规范性视角展开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抽象关系。由此,其只能依据于明确的外化意思表示行为。如果没有明确意思表示行为,从一般生活经验常识,对外部人员而言,就无法感知到这种家庭内部关系。显然,这个时候,法律上就只能做出对原告不利的法律推定了。对此,我们也不得不要求法庭记录在案。

      当然,客观评价,法官工作蛮辛苦。当天上午,蒋园园法官要开两个庭。我们案件排在后面。由此,法官可能由于太过于疲惫,加之审理完毕,已经中午12点过,下午1点钟还有其他庭要开,真心不易。最初,可能也没仔细思考。但是,此后我提交的第一份代理词,充分予以论证前面的观点,这引起了法官充分注意和重视。由此,第二次开庭,又在查明了罗甲与罗乙对外使用经营部时,统一印章、业务混同、统一发票三个基本事实时,作出如是认定:原告实为家庭经营,被告实为家庭经营主体所雇佣,原告所主张杨某仅系罗乙个人聘用,管理不是事实。

      本案至此胜诉!

      那么,这个小案件,给我感动在哪呢?蒋法官有句话很生动:“法理上我们可能认识不同,但是,我们会对每个案件认真负责。”这话,我高度点赞。法律人,追求细节,必然是使命召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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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本案是一般民事纠纷,故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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