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明事件,我们要看的不仅是热闹,要引起社会的重视!

持续发酵的郭敬明性骚扰的新闻上了微博热搜和各大网站的头条。甚至把朱梓骁一度推上了热搜。作为当事人作家李枫,在微博里爆出了事情经过。但是没有证据,没有细节,杀伤力还不够。不知道后续的事件会向哪个方向发展,郭敬明有没有骚扰还要进一步去坐实,但也不排除是当事人想出名。但是这点足以引起社会对男性的关注,性侵和强奸男性到底犯不犯罪?关于这一点法律该如何立法呢?值得我们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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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然我想起了曾经网上流传一个很搞笑的段子,说是有一个小偷入室盗窃,刚进屋,女主人回来了,他躲到床下,还是被发现,遂暴力抗拒抓捕出逃,被抓。该情形依法应定入室抢劫,至少判十年。后来找到一个学法律本科的,分别给他讲了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的定罪及量刑,结果他改了口供,称当时入室是想强奸,最后以强奸未遂,初审判了三年,因为强奸罪与入不入室无关。再后来这小子又找到某刑法硕士,硕士告诉他,你应该这样讲,当你想强奸时,发现该女奇丑无比,便逃跑,最后就可以被认定强奸中止,因无损害后果,就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再后来他找了一个刑法学博士后,博士后教他这样说:他看上了这家男主人,想强暴他,没想到女主人先回来了。因为刑法没有规定强奸男人属于犯罪,这小子二审被无罪释放了。启示:知识改变命运——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

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曾经有一个看果园的大爷,夜里被一年轻男子性侵,后来警方以伤害罪逮捕了该男子,此时求大爷的心理阴影面积,大爷的一世英名啊!还有一名男子驾校被教练猥亵,公安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办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刚开始可能会觉得很好奇,可是后来却越想越觉得可怕,以至于后来专门查了一下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由于我国法律上的空白,根据我国法律“罪行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此强奸男性算不算强奸罪。跟据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并没有把男性的性权利列入刑事或行政的法律保护范围之内。

不过,根据以往新闻媒体报道的有关案例以及司法实践的情况,强奸男性常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在此类案例中,被害者需要经过法医确认受到了身体上的伤害并且达到轻伤标准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且故意伤害罪在量刑上要轻于强奸罪,我国法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强奸罪的起刑就是三年,如果对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还要加重处理。

2015年11月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237条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个修改使得猥亵犯罪的对象已经不再限于妇女,对于性侵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的,适用猥亵犯罪予以惩治(受害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下的男童女童,均适用猥亵儿童罪)。

因此强奸罪的立法观念比较落后,认为男性在整体上处于强势地位,但是男性整体强势不能代表每一个个体都是强势的,而法律应该对每一个个体进行保护,所以性侵男性理应入罪。

所以也呼吁国家对这方面早日立法,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给那些被伤害的人一个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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