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抵税路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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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可以抵税啦!

嗯,确实是好政策,但是切不可用计划经济的思维来考虑这个事哦!先看一看套路。

一、房租抵税的套路

1、套路之一:房租在一线城市只能抵1500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称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嗯。。一线城市的房租可不止1500元/月哦!好吧,我承认统一划线,而不是花多少租金抵多少税,是为了避免征税成本过高,这可以理解。

2、套路之二:抵税时填房东,房东担心要补税了,房东要涨租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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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推出的个税申报APP:住房租金抵扣时要填写出租人的身份证号(个人出租户)

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抵扣时,对于个人出租户,要填房东的姓名和身份证。这一下就让房东炸锅了,房东担心要交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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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装不懂的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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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含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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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含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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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的税当个税收

房东们担心租房的收入要交税了,于是纷纷告知租户,不要抵扣,否则要把房东的税转嫁到租户身上。

先不论税率是多少(反正不会少),先说为何房东敢把税转嫁给租户呢?因为在一线城市,租房者众多,租房需求大,房东不愁租,所以不肯承担税金;租户必须要租房住,比房东更愿意承担税金。这是市场经济的原理。

以前不是没有对出租房屋所得征税的规定,但是都是采用房东主动申报的方式,征税效果差,许多房东都不主动报税。这次租户如能全面填报租房抵税信息,那就把房东暴露出来了税务部门很容易地就得知了哪些人取得了房屋出租的收入,一下子就明确了征税的目标了。所以这次房东才炸锅了。

也许,税务部门在制订这项政策时,没有考虑这个到实际情况吧。那我就来讲一讲这个市场经济的原理吧。

二、原理:为什么租户要承担全部的税金?

由于租房者非常希望在一线城市工作生活,因此租房的需求十分大,房东深知这一点,不愁自己的房租不出去,因此对于租金的定价十分刚性——租金降低一点的话就不租了。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租房供给曲线是十分平坦的,即一单位的价格下降将引发大量的不出租现象。

而租客对于租金没有那么敏感,尽管租金占其月收入的大部分,许多租户依然会在一线城市租房。因此,需求曲线就比较陡,也就是说,一单位的价格上升不会导致大量不租房的现象。

所以,这个市场的曲线画出来就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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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城市租房市场

租户可以用房租抵税,比如抵了100元,那就表示原来能承担3000元/月的房租,现在能承担3100元/月的房租了。所以,在需求曲线上的表现就是向上平移100元。

房东要交税了,比如交400元/月,那就表示,原来能收到租金3000元/月,现在只能收到2600元/月了。所以为了能实际收到租金3000元/月,房东要把价格涨到3400元/月,才可以。因此,在供给曲线上的表现就是向上平移400元。

这样,得到的新的交叉点,就是征税后的均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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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城市租房市场:税后

如果只是抵税,而并不向房东征税,则均衡点将从白点移至红点。这样,房东收到的租金没有大的变化,租户承担的租金由于有抵税,所以便宜了许多。这是政策的本意。

但是,实际情况是,房东要交税。这样,均衡点就从红点移到了蓝点,其中,蓝色圆点求解出了均衡数量,两个蓝色星点分别代表着租户实际承担的租金、房东拿到的租金。此时,相比如白点(不抵扣也不交税的情况),租客承担了更多的税金,而房东几乎不承担任何税金。

三、建议

我可以理解税务部门规范征管、摸清可出租住房数量的心愿,但是方法不当。如果想实实在在为租户减负,同时摸清存量可出租住房的数量,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租户抵税时,还要上报租金。

  • 清理、修订现有的对房东的征税,使得征税额小于租户的抵税额。

  • 并加强对房东租金收入的征税。

这样,就会导致:

  • 房东将全部税负x元转移给租户。

  • 租户拿到抵扣y元,其中y>x,因而租户的负担减小了。

四、若按要求纳税,房东到底应该纳多少税?

1、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实施)中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七)财产租赁所得;
……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中称: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
(十三)给予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对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规定的),有: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有: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中称: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
(十三)给予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3、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有:

第三条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其他

根据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有: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弄不明白房东到底要交多少税

我不是一个法律方面的专家。我查到这里已经彻底晕了,感觉这些法律条文查下去就像是一个无底洞。对于一个想依法纳税的房东,自己是查不清楚的:

  • 到底需要交多少种税?

  • 每种税的应纳税额、税率到底是多少?

  • 有什么其他例外的规定?

  • 哪些法律或条文已经失效了?

想到这里,只好感叹一句:做一名依法纳税的房东真难,不知法为何物,不知如何守法。税务部门无奈,在2019年1月6日发布消息称,目前没有加强房租收入征管通知。

其实,作为一名守法的公民,不需要知道那么多上位法云云的专业名词,只是需要自己要做事之前,能高效、廉价、无遗漏地查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这莫过于最好的普法的方式了。

六、关于我国法律条文的混乱

可能在法律专业人士面前,我国的法律是非常规整的;但是在普通人面前,法律条文绝对是显得相当混乱的,至少关于房东应该交多少税这个问题上,是非常混乱的。

一方面,有些条文的质量真的是不敢恭维,比如我工作中接触到的有:

  1.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反复用到的一对概念“开放式”“封闭式”,在条文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实际运用法律时,就会出现许多问题,让人感觉无法可依。比如,一个资管产品每天开放申购,并自每笔申购起,每2天开放一次赎回。请问这算开放式的还是封闭式的?而现实当中,往往是监管部门说了算。这就扼杀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美好可能,事实上落入“法无授权即禁止”的窠臼,甚至会因条文规定不清,重归于人治。

  2.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写到:

    第十二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者控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如果按照这一条款的字面意思,就可以在控股1家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同时,参股许多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因为条款中的两个限制条件是用或者连接的,也就是说,满足任一条件即不违反规定。

另一方面,现在我们查到的都是一个一个的条文,而往往面对一件事,与许多个条文相关。也就是说,在实际使用法律时,是非常不方便的,有时甚至这种不方便成为了人治的先决条件——强势的一方说什么是什么,弱势一方无力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因为这把武器太难用了

真心希望我国能早日建成社会煮义法治国家!(不是“法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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