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票买贵了真的能赖账不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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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2014年9月3日,中*旅行社总社陈×向嘉*达航空公司张×询问机票事宜,问其是否有2014年11月8日JL860航班(北京至东京)、11月15日JL869航班(东京至北京)机票25张。张×回复团票已满,问是否可换日期。陈×回复时间不能变,航空公司可以变,又向张×询问日本航空有无团票。张×回复全日空机票价格1900元+TAX(1195元)。陈×回复领导不在。

2014年9月9日,陈×向张×询问11月8日的团位JL的机票价格。张×回复价格为3100元+TAX(约1197元)。陈×回复价格比全日空NH贵1000元,要订价格为1900元+TAX(1195元)的全日空NH机票,人数25人。张×回复好的。

2014年9月10日,陈×向张×询问11月8日团票是否已申请。张×回复已申请,今日会有回复,并要求中*旅行社总社9月18日支付定金500元/人。

2014年9月11日,张×向陈×发出付款通知书,航班为NH956、NH955,载明:'成行率85%,提前7天上名单,提前3天出票,9月17日前上定金,价格1900元+TAX(约1200元)'。同日,陈×回复张×成行人数为22人,要求张×将账单改为22人。张×表示可以。

2014年9月17日,张×告知陈×,要求中*旅行社总社今日支付定金。陈×表示销售去客人处签合同,下午回来。张×表示可以。同日,嘉*达航空公司冀×亦向陈×发送消息,告知其支付订金。陈×回复销售去客人处没有回来。

2014年9月18日,中*旅行社总社于×向张×发送消息,要求为其制作11月8日20人订单,500元/人的定金。张×向其发出付款通知书,载明2014年9月19日前支付订金1万元。

2014年9月19日,中*旅行社总社支付嘉*达航空公司定金1万元。

2014年10月31日,陈×问冀×是否是20张票。冀×回复下周二三出就行。

2014年11月3日,冀×问陈×是否是中*旅行社总社向嘉*达航空公司订的团队。陈×回复是。冀×回复其问问鹏鹏,并称HAN/J***GXUE是出散了,并询问陈×是否是20人。陈×回复是20人。当日,冀×向陈×发送了21人航班信息:'11月8日,CA925,11月15日CA6652,19人单价为5426元+1249元,2人单价为5891元+1249元',并发送'2个比较贵的,剩下人的稍微便宜点,时限是明天11点,韩×早上出的JL的,还是废掉重新出,还是就用JL的'。陈×回复'韩×就用上午那个,不出这个了'。冀×回复'韩×,6550元+1113元,这个贵'。陈×表示'那就改了,改成便宜的,不对啊,你那天给我订的没这么贵吧。'

嘉*达航空公司向中*旅行社总社交付了21人机票,11月8日,CA925,始发地首都机场;11月15日,NH955,始发地东京成田机场,单价6699元/人,19人;11月8日,CA925,始发地首都机场;11月15日,NH955,始发地东京成田机场,单价7149元/人,2人;以上合计21人。中*旅行社总社接收了上述机票,并已实际使用。


嘉*达航空公司称

1、在本次合作过程中,嘉*达航空公司系无偿为中*旅行社总社代订机票,中*旅行社总社仅支付了1万元定金,未支付机票余款;

2、中*旅行社总社频繁变动机票数量,委托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3、中*旅行社总社未明确要求嘉*达航空公司出票,且在2014年11月3日之前未向嘉*达航空公司提供过客人身份信息;

4、2014年11月3日,嘉*达航空公司明确告知了中*旅行社总社的航班、价格等基本信息,中*旅行社总社并未提出异议,仍要求嘉*达航空公司出票,且接收并使用了机票,视为中*旅行社总社对该价格的确认。


中*旅行社总社称

中*旅行社总社称嘉*达航空公司提供的机票报价是3095元,并出具了付款通知书,付款通知书亦载明了价款为1900元+TAX(约1200元),且应为团体票,航空公司应为NH全日空航空公司,双方于2014年9月10日成立合同关系,因嘉*达航空公司的过错,在收取定金后,未履行合同义务,未为中*旅行社总社及时订票,导致最终机票价格的增加,并称增加的损失应由嘉*达航空公司自行承担。

双方的操作流程为:中*旅行社总社将游客人数、飞行日期和地点发送至嘉*达航空公司,嘉*达航空公司向航空公司申请团队机票,团队机票审批后,嘉*达航空公司告知中*旅行社总社单价、税金、定金金额及交付时间、出票时限和出票率,中*旅行社总社同意后,交付定金,等待出票,并将信息交付嘉*达航空公司,嘉*达航空公司出票,将账单和发票联交付给中*旅行社总社,中*旅行社总社支付剩余机票款。

2014年9月10日,双方口头达成合同,约定中*旅行社总社以3095元的单价预定全日空航空公司机票20张,每张定金500元。合同订立后,中*旅行社总社于2014年9月19日支付了10 000元定金。但是*盛达航空公司未依约提供全日空公司的机票20张,而是违约提供了国航机票20张,为了保证游客出行,中*旅行社总社只好使用该机票。

经查,嘉*达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失误致使机票由全日空公司的变成了国航机票,故由于违约增加的机票应当由嘉*达航空公司自行承担。故中*旅行社总社同意支付机票款59 040元(计算方法为,3095元乘以20张加上7140元,减去定金10 000元),其余不同意支付。


争议焦点

嘉*达航空公司在接受中*旅行社总社委托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违约?

嘉*达航空公司的合同义务是按照中*旅行社总社的指示代其订购机票,嘉*达航空公司在接受委托的过程中,能够做到及时向中*旅行社总社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且具体操作亦得到了中*旅行社总社的知悉和认可,虽然最初的沟通价格低于实际出票的价格,但导致差额发生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嘉*达航空公司。

中*旅行社总社在委托过程中,其委托内容存在不确定性,多次变更机票人数,最终出行的人员仅为21人,此外,当2014年11月3日嘉*达航空公司告知中*旅行社总社21人机票航班、价格等具体信息时,中*旅行社总社并未提出异议,接收并实际使用了上述机票,视为双方于2014年11月3日对机票航班、数量、金额等内容达成了新的合意。

综上,嘉*达航空公司已完成委托事项,且在接受委托的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和违约行为,其有权向中*旅行社总社主张相应机票款。虽然电子客票行程单金额高于其主张金额,但其自愿按照2014年11月3日双方合意的金额主张。但应扣除中*旅行社总社已支付的定金10 000元。故中*旅行社总社还应当支付嘉*达航空公司131,105元。

法院认为

嘉*达航空公司接受中*旅行社总社委托购买机票,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中*旅行社总社支付2014年11月8日至11月15日期间往返的机票款总计131,10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旅游嘻虹事提醒

中*旅行社总社委托嘉*达航空公司为其购买机票,嘉*达航空公司接受该委托,双方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嘉*达航空公司依约履行了订购机票的义务,完成了委托事务,中*旅行社总社应当向其支付机票款。中*旅行社总社主张嘉*达航空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并以此为由不同意支付嘉*达航空公司所主张的机票款。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条款。虽然嘉*达航空公司最终实际购买的机票与双方最初沟通的信息不一致,但从双方之间的沟通过程来看,中*旅行社总社的委托事项多次发生变动,存在不确定性,双方就机票的订购情况一直在进行沟通,嘉*达航空公司就委托事项的完成情况也及时向中*旅行社总社进行了报告。

在2014年11月3日嘉*达航空公司向中*旅行社总社发送具体的航班信息时,中*旅行社总社并未提出异议,且实际接收并使用了该机票,应视为双方对机票航班、数量和金额等信息达成了新的合意,中*旅行社总社应当按照该价格向嘉*达航空公司支付机票款。嘉*达航空公司在履约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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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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