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 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 安全防护、 医疗卫生、 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 尺:竹木直尺、 套管尺、 钢卷尺、 带锤钢卷尺、 铁路轨距尺;
  2. 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 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 体温计:体温计;
  5. 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 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7. 热量计:热量计;
  8. 砝码:砝码、 链码、 增铊、 定量铊;
  9. 天平:天平;
  10. 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 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 轨道衡:轨道衡;
  13. 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 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 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 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 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 酒精计:酒精计;
  19. 密度计:密度计;
  20. 糖量计:糖量计;
  21. 乳汁计:乳汁计;
  22. 煤气表:煤气表;
  23. 水表:水表;
  24. 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 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 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 眼压计:眼压计;
  28. 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 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 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 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 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3. 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 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
  35. 场强计:场强计;
  36. 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 脑电图仪;
  37. 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 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
    个人剂量计;
  39. 活度计:活度计;
  40. 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
    医用激光源;
  41. 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 声级计:声级计;
  43. 听力计:听力计;
  44. 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 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 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 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 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 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 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1. 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 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 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 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 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 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实际上第三条规定了各省级政府计量部门可以自行确定强检目录,还是要区分对待的。
以上加粗了石油化工项目可能用到的一些仪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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