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证五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 “盗用”和“冒用”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3. 不是自己办理的手机卡实名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可以申请销户吗?
4. “盗用”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需要对他人赔偿吗?
5. 对于“盗用”和“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的行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6.那里有规定“要求移动电话实际使用人与登记信息必须一致”?
7.在国家规定手机号码实名制之前办理的超量手机号码必须过户给别人?
一、一证五户的法律依据
1.《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2.《工业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信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信部网安函[2016]452号第一条,从严从快全面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三)严格限制一证多卡。2016年底前,各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转售企业应全面完成一证多卡用户摸排清理,对在本企业全国范围内已经办理5张(含)以上移动电话卡的存量用户,要对用户身份信息逐一重新核实。同一用户在同一基础电信企业或同一移动转售企业全国范围内办理使用的移动电话卡达到5张的,按照六部委《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第四条相关要求处理。
3.《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第四条,电信企业立即开展一证多卡用户的清理,对同一用户在同一家基础电信企业或同一移动转售企业办理有效使用的电话卡达到5张的,该企业不得为其开办新的电话卡。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要采取措施阻断改号软件网上发布、搜索、传播、销售渠道,严禁违法网络改号电话的运行、经营。电信企业要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主叫号码传送,全面实施语音专线规范清理和主叫鉴权,加大网内和网间虚假主叫发现与拦截力度,立即清理规范一号通、商务总机、400等电话业务,对违规经营的网络电话业务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违规经营的各级代理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一律由相关部门吊销执照,并严肃追究民事、行政责任。移动转售企业要依法开展业务,对整治不力、屡次违规的移动转售企业,将依法坚决查处,直至取消相应资质。
二、“盗用”和“冒用”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盗用是通过不法手段在未经别人同意下使其蒙受损失或非法盈利,强调的是乘人不备,而不是真假。比如某代理商利用在张三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他的名义办理手机卡,即为盗用。
冒用指顶替,代替别人,在未经过别人同意后使用,强调的是名义。例如,甲持有乙的身份证,生成自己要就是乙,以乙的名义办理手机卡,这种行为即为冒用。
三、不是自己办理的手机卡实名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可以要求销户吗?
1.电话销户是指电话用户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到营业厅主动要求终止电信服务合同,并且意思真实;或者电话号码欠费后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据《电信条例》规定或者服务合同约定,单方面终止电信服务合同。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 进一步做好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网安〔2016〕182号,第四条,全面完成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工作,第三款,多种方式告知用户补登记要求。各基础电信企业应通过电话或短信、书面函件、公告等方式,通知已在网但未登记真实身份信息或者登记信息不完整的用户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登记手续。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补办登记手续的用户,基础电信企业暂停其通信服务(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紧急服务除外),并再次催告其补登记,在催告期满仍未补办登记手续的,基础电信企业要依法停止通信服务。
四、“盗用”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需要对他人赔偿吗?
1.《侵权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侵权法》第三条[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侵权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五、对于“盗用”和“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的行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盗用他人身份证信息的行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一款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第二款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2.“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的行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中国刑法的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六、那里有规定“要求移动电话实际使用人与登记信息必须一致”?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5.强化单位用户实名登记。电信企业为单位用户办理移动电话入网手续,要在与单位用户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电话用户实名登记义务,对移动电话卡实际使用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做到移动电话卡与实际使用人一一对应。对用于智能电表、公交车监控等行业应用的无线上网卡,要登记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信息。
11.快速核实关停“黑卡”。在执法检查工作及公安机关办案工作中,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本地“黑卡”,各通信管理局组织本地电信企业依法配合公安机关查询使用人身份信息,对无法查清身份信息的有关“黑卡”予以关停,并对流出渠道进行查处;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外地“黑卡”,由发现地通信管理局通报归属地通信管理局,由归属地通信管理局组织当地电信企业依法配合公安机关查询使用人身份信息,对无法查清身份信息的有关“黑卡”予以关停,并从重对流出渠道进行查处。对公安机关通报的“黑卡”的核实和关停情况,通信管理局要及时反馈相关公安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 进一步做好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切实从严做好新入网用户实名登记,第三款强化行业用户实名登记管理。电信企业在设计用于车联网、物联网、可穿戴设备等行业应用的无线上网卡产品(以下简称行业卡)时,要对行业卡功能、业务范围、使用场景、产品形态等进行严格的限定和绑定,防止行业卡被用作其他用途;在销售行业卡时,对购买单位要从严审核,如实登记使用人信息,对难以与实际使用人一一对应的行业卡产品,要登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息,并在协议中明确不得进行二次销售;在行业卡使用过程中,电信企业要加强监测,发现违反有关规定和协议使用行业卡时,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七、在国家规定手机号码实名制之前办理的超量手机号码必须过户给别人?
不可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今天的文章很长,大家看起来可能比较吃力,如果关于手机卡实名制方面有什么问题,欢迎和我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