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12岁、13岁弑亲少年,有关部门为何会不知所措? | 今日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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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腾讯新闻出品 | 第4400期

作者/丁阳 洋洋得义


一名教育局副局长竟称,等案件完结后,或考虑让锤杀双亲的罗某“回到事发前所读的华星学校继续就读”。

之所以官员在处置“14岁以下未成年人罪犯”时会不知所措,是因为法律本来就不能有效应对这种状况,收容教养、工读学校都越来越式微。

在讨论该不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前,先补足“处置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这门课,这方面世界上有很多现成的例子可参考。

这个12月,湖南发生了两起未成年人弑亲事件。两位弑亲者都在14岁以下,自然而然的,关于刑事最低年龄的讨论又热烈了起来。但最让人惊愕的是,按照现行刑法两位弑亲者都不负刑责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对两个孩子该如何处理竟显得不知所措——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12、13岁孩子弑亲之后,释放了直接送去上学?


12月2日,晚9点半左右,益阳沅江市,12岁的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持刀将34岁母亲杀死。由于未达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吴某后被警方释放。其亲属表示想把他送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由于其他家长反对而作罢,而教育部门则希望吴某家属将他转校,最后,吴某被亲属送往长沙某收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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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原来就读的学校


12月31日,跨年夜傍晚6时许,衡阳衡南,13岁的男孩罗某与父母发生争执,他拿着父亲的挣钱工具锤子砸向双亲,父母均伤重而死。1月2日下午,罗某在云南大理落网。据媒体报道,就罗某后续学习教育问题,衡南县教育局一名邹姓副局长称,等案件完结后,或考虑让其回到事发前所读的华星学校继续就读。但另一名官方人士则称,这么做“可能性不大”,或参照益阳沅江案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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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人伦惨剧,让人慨叹,不必多言;最低刑事年龄是否该下调,讨论也已经非常多,不管将来怎样修法,也落不到这两孩子身上。我们就来看两个弑亲孩子的后续处理,不免让人感觉震惊:由于未达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就这么被警方释放了,是的,有法学工作者还专门科普过——这两个不到14周岁的孩子,“在刑法上无罪,而非有罪无刑”。并且,放了之后还考虑就这么送回学校了,甚至教育官员也这么想,这是不是太荒唐了?


之所以不知道该这么处置,是因为我国法律本来就不能有效应对这种状况,近年来更是几乎一片空白


让公众更加感到焦虑的是,在弑亲这种人伦惨剧之外,不满14周岁的“熊孩子”实施犯罪甚至犯下杀人强奸等恶性案件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2013年11月,重庆一10岁女孩李某对其在小区电梯偶遇的1岁的小男孩进行殴打并将其从电梯抱回25楼家中的阳台栏杆上逗玩,致其从阳台栏杆坠落;2015年10月,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3名中小学生入室抢劫至小学宿舍楼,持木棒殴打一名52岁女教师,并用布条堵住其嘴巴,终致女教师死亡。这些案件的残忍程度令人发指,但这仅仅是最近十年来未成年人恶性案件的冰山一角。(张寒玉、王英《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之制度建构与完善》)


这些犯下“杀人罪”的未满14岁孩子,有没有妥善处理,能不让人忧心吗?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张寒玉在前引的那篇论文中明确表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不能有效应对”,因为现实中对这些实施了恶行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没有给予刑罚处罚,也没有采取其他刑罚替代性措施加以管束。


也许有人会问,不是有少管所吗?怎么就没有替代性管束措施了?注意,少管所是针对《刑法》第十七条“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而设定的,针对的是”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孩子,实际上是针对14岁以上的孩子。律师邓学平指出,鉴于目前尚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因此现实中几乎没有出现过政府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收容教养的案例。前面提到,12岁弑母的吴某被送往收容所,是相当罕见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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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管所里的都是大一些的孩子


另外,张寒玉指出,收容教养措施在劳教制度废止之后也名存实亡了,因为收容教养的执行场所已不复存在,现状是大部分省市基本不再适用收容教养措施,少数仍在适用收容教养措施的省市,也在适用程序及执行场所等方面遭到了“合法性”的严重质疑。


那么,工读学校又如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条的规定,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这确实是针对14岁以下孩子的,但是,这是非强制的。需要“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才可适用。张寒玉表示,由于工读学校的标签效应及实际所具有的限制人身自由性,除非极为特殊情况,监护人并不会主动申请将孩子送入工读学校。“臭名昭著”的豫章学院,就是一所工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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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情况,也导致了工读学校多年来逐渐凋敝。2014年的一篇报道称,北京仅存6所工读学校——东城古城职业高中、朝阳劲松六中、海淀寄读学校、丰台长辛店四中、门头沟永定职业学校、西城育华中学,都已不再以“工读学校”命名,“90年代那会儿就已经要求我们淡化工读的概念了,减少工读学生的心理负担”一位负责老师如此表示。当年门头沟的工读学校甚至仅剩2名学生。此前一年的另一篇报道则指出,“据了解,广州每年约有5000名问题青少年有入读工读学校的需求,但目前广州仅有一所工读学校,且120个学位全部只招收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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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门头沟的这所工读学校,曾经只有两人就读


以上,大概就是为什么湖南方面在处理这两个弑亲孩子时,显得不知所措的原因,因为现行的法律体系,对于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就没有什么处置方案,而且趋势是越来越糟糕。甚至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成了摆设,颁行近二十年了效果很不如人意。对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也没有哪个国家机构出过什么白皮书。可以说是个非常“空白”的领域。


在讨论该不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前,先补足“处置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这门课


该不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社会分歧很大,法律学者间分歧也很大。有人主张降低,认为能有效震慑少年犯罪现象,有人主张学习英国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即证明犯罪者主观上有恶意即可认定能承担刑事责任,也有人坚决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认为这种做法没有效果,不符合世界潮流,并且转嫁了成年人的责任。


不管哪种意见更加正确,可以确定的是,现行“处置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是严重不足的。而且,完全应当建立了相关措施后,再去讨论该不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因为评估相关措施的效果,是很有意义的参考资料。


那么,到底该怎么补上这门课呢?张寒玉认为,应该构建“宽容而不纵容”的少年司法制度,宽容指刑法宽容,不纵容就是要用刑罚替代措施管教,这就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价值空间。完全可以设计完善的刑罚替代措施进行干预和矫治,避免一放了之而堕入“养猪困局”——“养大了再打,养肥了再杀”。


张寒玉指出,世界范围内的少年司法制度给我们提供了多种可以借鉴和移植的模式,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和学习,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他主张参考美国、日本、德国等国的“司法模式”,强调少年司法制度的司法性和非司法性,侧重于以法律的力量对少年权利进行保护,司法性仍占据了主导地位。


这种模式,在处分方面,基本上将教育改造的责任交给了全社会。比如可以“保护观察”,这种做法不剥夺人身自由,但有严格的管理措施。其要求是:遵守法律、按时上学、定期与保护观察员会面、在社区范围内活动、夜间在指定的时间不得外出等。美国经少年法庭处理的少年中,有60%采用了这种方式。另外还有“家庭监禁”:少年犯除上学、工作或其他取得观察保护机构许可的事情外,通常被限制在家中。其不在家的时候也要受到家长和观察保护组织的严密监督。家庭监禁费用成本低,且能减少交叉感染,已经成为美国少年司法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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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未成年罪犯在少年司法中心


毫无疑问,这种做法成本是比较高的,也需要整个社会转变观念,参与进来。但这是处置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正道。我国亟待补上这门课。再怎么说,允许把刚杀了父母的孩子直接释放送去原学校上学,这也太过荒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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