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85条理解适用问题

1、在侵害的理解上,个人认为不必再阐述为明示或非明示的侵害行为。侵害的方式参照《侵权责任法》中侵害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方式认定即可。对此表述感觉多此一举。

2、英雄烈士等的理解上,认可对英雄和烈士作分别解释,但是学妹的建议不够有说服力。

本条就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规定,不需要指出英雄仅指逝世的英雄。个人认为对英雄的规定应按照社会成员通常观念认定之,对烈士的认定,应该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

3、对于问题三,

(1)我认为对本条理解,是必须同时具备行为要件和后果要件才应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找出损害公共利益作为衡量承担民事责任轻重的法条做对比分析)

(2)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认定时,应当注意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和保障言论自由、科学研究、文华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之间的平衡。(因为对英雄烈士进行学术研究,还原历史真实,正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说民事主体未逾越文化创作的合理界限,即使损害英烈人格利益,也不行承担民事责任。

4、适合起诉主体问题

三代以内近亲属提起诉讼毋庸置疑,但是检察院,有关机关和组织是否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需要法律的不断完善。

5、适格被告问题

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追加第三人的观点太过狭隘,英烈人格利益被侵害,不仅仅是利用网络传播,利用出版商,利用商业宣传等等情况也大有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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