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企业不支付员工竞业限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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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不能作为企业不支付员工竞业限制补偿的抗辩理由。而且从上述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最高院还是对这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满足两个条件:

1)不低于停止工作前月平均工资的30%;

2)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两条件就高不就低。

2、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按照员工的岗位重要程度、岗位涉密程度及离职后在竞业行业工作的影响等维度综合考虑是否与该员工签订协议,如评估结果员工无必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则不予签订

【案情经过】

A公司(简称公司)从事酒店行业。安先生于2011年9月1日入职,任市场部副经理职务。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1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安先生的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又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安先生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但未约定竞业补偿金标准。安先生在公司正常工作至2015年8月2日,后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安先生离职后,严格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入职了一家电子产品公司,但公司未支付其竞业限制的补偿。安先生向公司多次讨要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公司均予以拒绝,后安先生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

【裁决结果】

安先生为证明其已履行竞业限制的约定,提交了《在职证明》,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安先生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主张予以采信。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8月2日解除,安先生于2013年开始履行竞业限制的约定,依据法律规定,公司应按不低于安先生月工资30%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故安先生要求公司按照其月工资标准的30%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请求可以成立。

【律师解答】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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